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解决农民土地问题上的政策演变及其历史作用?

中国对土地所有权的认识探索了很久。1928 12、毛泽东领导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这是中国* * *在几个县实行土地改革的第一次尝试。《井冈山土地法》规定“土地全部没收,归苏维埃政府所有”,这意味着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这是我国土地私有观念很深的农民所不能接受的。同时规定“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没收地主的土地。虽然是按平均人口分配,但也引起了一部分中农的不满。1929年4月,红四方面军前委制定的《兴国土地法》将“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有土地和地主阶级土地”,是对井冈山土地法的原则性修正。1930年9月,周恩来在中共六届三中全会的报告中指出:“土地国家所有制问题,现在要公开,但现在还不能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因为目前还没有全国胜利政权,土地归苏联所有也不能解释为国家所有制。”毛泽东根据农村根据地开展土地革命的实践,首次明确提出土地属于耕种的农民,纠正了土地革命开始以来不符合中国革命实际情况的“土地国有”思想。国有土地不符合当时中国的国情,要把地主土地私有制变为农民土地私有制,最终实现国有土地,这是中国土地运动发展的规律。

从那时起,在土地革命的政策上有了许多具体的规定。1929年7月,闽西第一次党代会通过《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规定给地主一条生活出路,“耕地、必要的生产工具和生活资料仍应给”;“富农的土地和剩余的生产工具(农具、牲畜等。)不会被没收”,也不会没收中农的土地。在土地分配方式上,这次会议提出了“多划少补”的原则,即不打乱均分,以乡为单位在原有耕地的基础上平均分配。1930年6月,红四方面军前委、闽西特委通过的关于富农的决议,重申以人口分配土地,并针对富农自留良田的情况,增加了“抽肥补瘦”。之后,毛泽东主持起草了《如何分析农村阶级》等文件,规定了划分农村阶级的具体标准,最终形成了正确的土地革命路线和土地分配方法。

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中央变“耕者有其田”减租减息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方针。减租减息是* *在团结国民党抗日的条件下对地主阶级做出的必要让步。正如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所说:“这个让步是正确的,它促进了国民党参加抗日,减少了解放区地主对我们农民抗日的阻力。”减租减息不仅减少了地主对农民的剥削,而且调动了农民的抗日积极性,为夺取抗战胜利奠定了群众基础。

解放战争时期,国内阶级矛盾再次上升为主要矛盾。为了满足国内革命战争的需要和农民对土地的需求,* * *及时调整了土地政策。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决定将减租减息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给农民,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五四指示仍然是不完全的。没有提出彻底消灭封建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过分照顾地主富农。1947年7月至9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土地工作会议,刘少奇主持制定《中国土地法大纲》。纲要规定:废除封建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农村中所有地主的土地和公有土地,应按本村总人口平均分配,富农的多余土地和财产,应集中分配给农民和其他贫苦人民。这些规定改变了五四指示中的不彻底性,成为彻底消灭封建土地制度的战斗纲领。同年二月,中共中央制定了土地改革的方针:“依靠贫农,坚决团结中农,消灭地主阶级和旧式富农的封建半封建的剥削制度。”还规定土地改革应注意两个原则:“第一,必须满足贫农和雇农的要求,这是土地改革的最基本的任务;第二,必须坚决团结中农,不损害中农的利益。”这条路线和原则保证了解放区土地改革的成功。到6月份,解放区有1多亿农民获得了3亿多亩土地。

新中国成立初期,新解放区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1950年6月,中共中央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第二次会议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土地改革的路线,即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和中立富农,逐步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根据全国解放后的新情况,中共中央决定,把过去征收富农剩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这有利于孤立地主阶级,保护中农和小佃农,稳定民族资产阶级,促进土地改革的顺利完成,发展农业生产,恢复国民经济。到1953年春,除新疆、西藏等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3亿多失地农民得到了7亿多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免除了他们每年必须向地主缴纳的700亿斤粮食的沉重租金。土改运动摧毁了几千年的封建剥削制度,消灭了封建地主阶级,使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