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选举与民主政治的关系

民主选举和选举民主

随着另一波民主化浪潮的冲击,人们对民主的认识也向前迈进了一步。尽管如此,由于现代政治生活的复杂性,人们往往看不到问题的真实面目,被其表象所迷惑。特别是对选举与民主的关系以及选举在民主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还存在许多误解。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很多国家都举行过大规模的选举来标榜自己是“民主”国家,但这些举行过选举的国家真的是民主国家吗?事实证明并非如此。那么,如何理解选举民主和民主选举的关系呢?澄清这一问题对于我们正在进行的民主化建设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正如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指出的,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世界范围内形成了第三次民主化浪潮。1974葡萄牙的“康乃馨革命”、80年代中期菲律宾和韩国的政局变化、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东欧的巨变、90年代以来非洲多党民主浪潮的到来、近期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的政局变化、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等。,都算是第三波民主化的小高潮。所有这些变化都与政治选举密切相关,有些人甚至将其等同起来,认为只要进行选举,就能实现民主。然而,现代政治生活如此复杂,单凭一场选举就能涵盖民主的所有内涵吗?选举和民主的关系是什么?众所周知,民主最基本的支柱是人民主权。民主的字面意思是民众统治。用孟德斯鸠的话说,每个人既是统治者,也是被统治者。但在现实生活中,无论哪个时代,哪个政权,人们看到的永远是少数人执政,统治多数人。即使在只有几万公民、议会主席和执政官由抽签决定的雅典,实现的也只是公民的“轮流统治”,而不是多数人的共同统治。在那里,政治领袖、决策者和领导人,即少数民族的地位和作用仍然令人印象深刻。正因为如此,“民主”的原则从一开始就受到了批评和挑战。比如柏拉图,他对民主并不难过,认为“在这个国家里,有资格掌权的可以不掌权,不愿意服从命令的可以完全不服从,没有什么可以强迫你的。”别人在打仗,你不用上战场。其他人想要和平。如果不喜欢,也可以要求开战。”因此,柏拉图公开主张,最好的政体是由哲学家统治的“贤人政治”。至于漫长的中世纪,“民主”原则在理论上和事实上几乎消失了。例如,在法兰西,路易十三世不仅公开宣称他的权力来自上帝,而且公开宣称他的意志就是法律。然而,正如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所述,人人生而平等。那样的话,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命运有发言权。或许正是因为这个原理根植于人性。所以,虽然几经杀戮和蹂躏,但到了近代,随着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的胜利,民主的原则终于又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当然,正如大多数西方思想家所承认的,民主不是一个蓝图,也不是对一个特定结果的承诺。事实上,民主本身并不能保证什么,它既提供了成功的机会,也带来了失败的风险。用杰斐逊的话来说,民主的承诺只是对生命、自由和幸福的追求。但是,整个人类历史证明,自由追求幸福的人比被别人赋予幸福的人多。这可能就是民主受到人们普遍欢迎和期待,民主原则再次发扬光大的原因。既然是原则和理想,就必然和现实有一定的距离。如果说在只有三四万公民的雅典,每个人既是统治者又是被统治者的原则无法实现,那么在人口众多的现代国家,上述原则几乎就是乌托邦。因此,现代西方思想家开始重新探讨“民主”的含义。林肯曾将民主定义为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熊彼特认为“民主是一种政治方法”,“民主方法是进行政治决策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中,一些人通过赢得人民的选票而获得决策的权力”。亨廷顿进一步发展了熊彼特的思想。他认为:“民主政治的核心程序是被统治的人民通过竞争性选举选择* * *”,他接着指出,“如果普选是民主的本质,那么民主化进程的关键点就是用自由、公开、公正的选举产生的政府取代那些不是通过这种方法产生的政府。“事实上,自二战以来,主流方法几乎完全以选举为基础来定义民主。熊彼特等政治学家为什么把“选举”定义为民主的本质?这是因为,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现代政治生活中,字面上的“民主”,即所有人既是统治者又是被统治者的原则,都没有也不可能实现。现代民主制度实际上奉行的是“多数统治原则”,即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实际上是民主在现实中的“可行性原则”。用美国政治学家萨托利的话说,“少数服从多数”是最适合民主的程序原则。为什么比全体一致原则好简单明了的答案是:多数原则避免了僵局,同时也让庞大的集体拥有了话语权。”任何形式的现代民主制度都是公民根据多数人统治原则自由做出政治决策,民主可以重新定义为“多数人统治”。在这种情况下,“多数人统治”何时才能在实践中得到体现,即民主何时才能得到有效体现?答案是:选举期间。因为在选举过程中,体现了绝对多数原则。谁站在多数人一边,谁体现了多数人的意志,谁就是胜利者;相反,谁投票站在少数派一边,或者只赢得少数人的支持,谁就是输家。为此,候选人为了当选,不惜一切代价到处游说,答应选民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因为他们明白,要想获得执政权,就必须赢得大多数选民的支持。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要求在选举过程中得到充分表达和反映。比如美国第43届总统选举,佛罗里达州的选民最终认定入主白宫的是布什而不是戈尔,这才充分体现了人治。事实上,只有在举行大规模自由选举的地方,才能唤醒公民的“主人翁”意识,激发他们参与政治的热情和积极性,而这种积极而广泛的参与是民主存在的基础。在中国,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就举行了广泛的民主选举。在《华北-晋察冀敌后》一书中,李公复先生生动地描述了他所目睹的民主政治现象:村长选举那天,大街上到处都是红绿相间的标语,有“选举真正的代表”、“选举认真的进步人士当村长”等。据公仆先生观察,根据地人民积极参与各种公共事务,自由表达意见和利益。每个村庄的平均选民参与率超过80%。民主参政使他们心情愉快,精神饱满,自尊心强,主人翁意识强。没有这种广泛的参与,民主就不可能发生;即使发生了,也会很快枯萎。或许正是出于上述考虑,熊彼特、亨廷顿等政治学家才把选举上升到民主本质的高度。2.选举必须是民主的。选举是民主的直接体现。多数人的统治只能通过选举来实现。因此,所有现代民主国家都毫无例外地举行选举。但是,选举只是民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必要条件。比如斯大林时期,定期举行各种选举,斯大林几乎每次都是全体选民一致通过。刚刚下台的南斯拉夫总统米洛舍维奇、仍在任的伊拉克总统萨达姆以及非洲许多专制统治者也组织了选举。在这些选举中,可能只有一个候选人或候选人名单,选民实际上只能同意,没有其他选择。有的可能提供了几个候选人,但谁是直选,谁是陪选,都是事先经过精心安排和操纵的。像这样的选举,其实只是统治者给自己的统治加上“合法”光环的一种手段。与其说是多数人共识和民主原则的体现,不如说是对民主的嘲讽甚至强奸。换句话说,选举本身必须是民主的,只有民主的选举才能体现民主。那么,什么样的选举是民主的呢?美国学者珍妮·柯克帕特里克将民主选举定义为:“民主选举不仅具有象征性,而且具有竞争性、周期性、广泛性和决定性。在选举中,政府的主要决策者由人民选举产生,人民享有广泛的批评政府、发表意见和提供其他选择的自由。”换句话说,选举是否民主取决于它是否自由、公平、广泛、定期和竞争。民主的建立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自由权利。人们不仅有言论和信仰的自由,也有投票的自由。民主选举要求公民积极自由地投票给代表他们利益的候选人,这意味着公民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不受任何外部影响,投票时不必担心受到恐吓或报复。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为了使选举结果对自己有利,包括当权者在内的各种利益集团积极介入选举过程,企图通过各种手段(包括恐吓和武力胁迫)影响选举。比如民国初年,袁世凯为了给自己的“即位”找一个正当的理由,组织了所谓的“国民代表选举”和“国民投票”。各省人大举行“全民投票”时,会场外安排荷枪实弹的士兵,会场内安排监视器。一个个“国民代表”战战兢兢地在事先印着“君主立宪”字样的选票上写下“赞成”二字。可见,这种不自由的选举结果恰恰与民意相反。因此,为了保证选举的自由和公平,最重要的是摆脱外界尤其是当权者的影响和控制。因此,必须设置秘密投票箱进行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公开和问责无疑是民主的成功,但投票本身是个例外。允许选民秘密投票的目的是为了使选民在选举中能够自由发表对代表候选人的意见和看法,而不被候选人及其代表发现和打击报复。此外,在选举过程中,反对党和候选人必须享有言论、集会和活动自由。这些自由是他们公开批评政府,为选民提供其他政策和候选人所必需的。仅仅给反对者投票的机会是不够的。在选举中阻止对手广播、控制他们的集会或审查他们的报纸是不民主的。在自由的前提下,选举也必须是公平和平等的。也就是说,当人们对政策做出最终决定时,每个成员都应该有平等有效的投票机会,选民的每一票都应该有同样的分量,不会因为财产的多少和权力的高低而有所不同。在选举的历史上,有两种投票制度:平等投票和多元投票。平等投票是指每个选民有一票,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一票;此外,所有选民投的票同样有效。相反,具有特殊资格的选民享有不止一个投票权,或者其投票的效力大于普通选民。这是复数投票。中国自1953年第一次大选开始实行平等投票原则,在历次大选中都坚持这一原则。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和邓小平都以普通选民的身份投下了庄严的一票。在一些西方国家,每个人的投票数是由拥有的财产多少决定的。新西兰选举法规定,在郡议会选举中,财产不超过1,000英镑的人可以投1;财产超过1000英镑但不足2000英镑的人可以投2票;财产超过2000英镑的人可以投3票。虽然现代西方国家大多废除了不公平的“复数投票”制度,但实际上仍然存在各种资格限制,并不是每个人都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外,选举必须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进行。没有上级事先划定的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代表的名额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每个候选人平等参与竞争,在选民大会上公开发表自己的“政纲”,回答选民的提问。同时,执政党和当权者可以享受职权带来的便利,但不能通过非竞争手段操纵选举对自己有利。现实中,很多政权往往通过制定有利于政府的选举制度,恐吓反对派,在选举中利用政府掌握的资源,从而在选举中作弊。例如,在1974至1984的十年间,巴西政府定期修订其关于选举、政党和选举的法律,试图防止反对派在竞争中壮大。缺乏公开竞争的选举往往导致不民主政权的出现或继续存在。因此,公开竞争是确保选举民主的重要因素。既然民主意味着“多数人的统治”,民主选举也必须是广泛的,即民主选举必须在多数人参与的基础上进行。但现实中,不仅古代雅典的民主仅限于统治阶级,即使在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民主化进程中,社会中的某些群体,尤其是少数民族、不同宗教群体和妇女,也总是被排斥在外。比如南非历史上,作为种族寡头,70%的人口长期被排斥在政治之外。同样,在美国历史上,只有某些行业的白人男性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样,即使选举可能是竞争性的和公开的,但它只是在小范围内举行,这样的选举并不反映大多数人的意愿。因此,几乎所有的政治学家都同意,普选条件下的选举只能算是民主选举。最后,选举必须定期举行。一般情况下,选举中的获胜者往往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见。但是,中国有句俗话:“三十年东,三十年西。”在社会生活节奏明显加快的现代,我们甚至可以说“三年河东,三年河西”。换句话说,人民的利益和观点不是一成不变的。既然人民是社会的主体和主权拥有者,他们当然应该有权随着事件和局势的发展变化自由改变自己的立场和观点。正因为如此,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多数派和少数派的对立是相对的。随着个体选民立场和观点的变化(竞选过程中候选人的每一次发言都会引起这种变化),多数可以变成少数,少数也可以变成多数。这就是选举中的“可变性”。这种“可变性”也是现代民主机制生命力的重要来源之一。但如果当选者没有任期限制,或者任期很长,就相当于允许民主选举中最初的赢家把自己设定为永远的赢家。古罗马的凯撒、奥古斯都,近代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克伦威尔,法国的拿破仑都做过这样的尝试。在现代社会,通过推迟选举来维持执政地位的情况并不少见。显然,即使选举过程非常民主,如果是“干部选拔”,这样的选举与其说是民主的开始,不如说是民主的结束。因为,如果我们否认“可变性”,否认多数人可以成为少数人或者少数人可以成为多数人,其实就是否认人民的主权和民主。因此,必须定期举行选举。民选政府和执政党必须有明确的任期。为了防止政府和统治者滥用人民的授权,许多国家甚至做出了提前举行选举、不得连任等规定。只有这样,人民的意志才能得到充分体现。3.民主选举与选举民主从以上可以看出,选举是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由、公正、平等、竞争、正规的选举确实能够反映人民的意志,体现“人治”的原则。正因为如此,很多人主张,只要实现了选举,就实现了民主。这就是政治学上所谓的“选举主义”。然而,事实上,即使是民主选举也不等于民主。民主可以说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通过选举之外的诸多制度保障才能实现。比如这次美国总统选举,就以法律诉讼告终。换句话说,民主必须有一定的前提条件。首先是政治自由。显然,政治自由是民主的先决条件,有些人甚至认为自由和民主是相互包容、互惠互利的。比如古希腊,奴隶显然不可能参加公民大会,否则奴隶就不是奴隶,而公民既然是自由的,就有权利“要求”和“获得”统治地位。近代以来,虽然人们普遍获得了法律上的自由,但由于宗教改革、工业革命和三次技术革命,各国社会分化为不同的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这些不同的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的政治地位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是不同的。所谓政治自由,就是允许不同的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组成独立的政党和社团,允许不同的政党自由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允许异己存在。只有当选民可以在不同的政党、不同的政策纲领、不同的政治主张和不同的政治领导人之间自由选择时,他们的意志才能得到充分体现。比如民国初年,在南非种族主义政权和韩国军事独裁时期,当权者禁止其他政党的存在,暗杀异己或将其投入监狱,然后举行选举。即使程序是民主的,这种选举也不能真正反映人民的意愿。第二,新闻、言论和出版自由。在古代雅典,几乎所有的公共事务都是在市民会议上讨论和决定的。虽然当时雅典只有三四万公民,但公民大会一般有6000人左右参加,每年召开四十次。在现代社会,不可能举行如此频繁的、代表比例如此之高的公民会议。公民对公共事务的了解主要是通过新闻媒体,尤其是目前的电视。事实上,大众传媒已经成为影响选民态度和选举结果的重要手段。如果没有新闻、言论和出版自由,公众将无法了解事情的真相,从而无法通过选举反映他们的意愿。第三,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民主和法治是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没有健全的法治作为保障,民主原则就无法实施。以选举为例,从选民资格的审核、选举程序的制定、投票场所和票箱的安全、计票等方面。,必须有严格的法律制度来保证。比如美国第43届总统选举,就是以法律诉讼的形式结束的。可以说,没有法制的保障,任何选举都无法正常进行。法治的意义不仅限于,甚至主要在于,保证选举过程,而在于保证选举结果,保证民意的落实和执行。法治的主体当然是人民,法治的客体在某种意义上是国家官员或“官员”,包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官员”。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相反的观点。一个是以霍布斯为代表。他认为,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人与人之间达成了一个共同的协议:每个人都放弃自己所有的权力,让给一个人或一部分人组成的会议。被授予权力的人或会议就是君主,君主的权力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别人一旦交出权力,就只能是君主的臣民。显然,这样建立起来的政权一定是专制政权。另一种观点以卢梭为代表。卢梭认为,主权是由公意和民意构成的,政府官员只有受人民的委托才行使权力。人们可以限制、改变或收回赋予官员的权力。所谓法治,是指人民对民选官员权力的限制、变更或撤销。否则,即使是民主选举,也只能意味着专制或独裁的开始,比如希特勒的政权。健全的法律制度不仅意味着人民有权监督、限制和罢免他们选出的官员,还意味着少数人的权利必须得到充分保障。因为现代民主制度中的一个操作原则是50%+1,即“多数决原则”。然而,虽然少数人必须服从多数人的意见,但他们的权利和地位不应被剥夺,他们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在实行多党制的西方国家,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有权组阁,但执政党不能凭借其执政地位迫害、摧毁或解散少数政党,少数政党作为反对党的地位必须得到法律保障。否则,“多数统治原则”就会演变成“多数暴政”,用麦迪逊和杰斐逊的话说,就会变成“选举暴政”。也就是说,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应该是人民主题中的应有之义。真正的民主不仅体现多数人的利益,而且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民主的力量和机制。正如卢梭所言,代议制民主国家的公民在投票时不会失去自由,因为他们可以随时决定将对多数意见的支持转变为少数意见。允许人们改变自己的观点不仅是公民持久自由的基础,也使民主作为一种开放和自我调节的政权得以坚持。少数人的权利是民主进程本身的必要条件。因此,真正的民主不仅应该在法律上保护少数人的利益,而且应该在实践中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当然,健全的法制也应该意味着民选官员和* * *能够依法独立行使权力。这在大多数发达国家似乎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在一些国家,未经选举的精神领袖、政治家、军事领导人和高级公务员往往独立于当选官员行事,他们往往实际控制着政权。在这种情况下,民选官员其实只是傀儡。在这种情况下举行的选举显然只不过是一场骗局。民主的另一个最重要的先决条件是一定水平的经济和文化发展。虽然大多数政治学家把古代雅典的政治制度称为民主,但雅典民主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是少数人民主。和我们今天讨论的自由主义和宪政大众民主不能同日而语。我们今天讨论的自由、宪政、大众民主,是人类社会、人类文明,尤其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当今世界,除了极少数例外,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和所有的富裕国家都在政治上实行了民主,而几乎所有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那些非常贫穷的国家,目前都没有实现政治民主,至少还没有完全实现。这种经济文化水平与政治民主的密切关联,其实并不是什么玄机,而是一个最简单、最基本的事实,即恩格斯早就指出:人必须先有吃、有喝、有住、有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哲学、宗教活动,争取统治。对于饱受战乱之苦、衣不蔽体、饥肠辘辘的非洲难民来说,民主选举只不过是海市蜃楼,只不过是画中之梅,画中之饼。同样,欧洲各国民众也就加入欧盟还是加入欧元展开了激烈讨论,一些国家还举行了多轮公投。不同政党对欧盟和欧元的态度和策略也直接决定了选民支持与否。这是因为欧洲选民对这些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可能的利弊有自己的判断和理解。因此,举行全民讨论和公投是非常有意义的。在中国,就是否加入世贸组织举行全民公投,或者让所有选民决定谁组阁,谁当总统,不仅毫无意义,而且近乎荒谬。因为中国大部分选民连WTO是什么都不知道,没有自己的认识和判断。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是不能移植的,我们不能通过移植一部宪法、一种选举方式,一夜之间把一个不民主的国家改造成民主国家。民主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当然,政治家不应该坐以待毙地谈论民主,但也不应该急于求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