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责任的历史争论
20世纪30年代,美国公司法界发生了著名的多德-贝利辩论,两位学者就“谁的受托人是公司经理”展开了大讨论。多德教授率先指出,公司对员工、消费者和公众负有社会责任。这些社会责任虽然不一定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但应该是公司管理者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随后,Berle教授立即提出了异议:商业公司的唯一目的是为股东谋利,公司经理只有作为股东受托人的责任。如果要求管理人对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负责,那么所有者控制公司,管理人应对所有者承担受托人义务的公司法规则就会被削弱甚至颠覆。各种利益集团会打着公司社会责任的名义向公司索要财产,财产会被私人所有,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
然而,直到1953年,被誉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父”的霍华德·r·鲍文出版了《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现代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才真正开始。鲍恩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根据社会目标和价值观向相关政策靠拢、做出相应决策并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
1961年,伊尔斯和沃尔顿进一步发展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他们认为,“当人们谈论企业社会责任时,他们正在考虑公司和企业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以及在处理公司与社会的关系时应遵循的伦理原则”。
1975年,Davis和Blomstrom在他们的著作《经济与社会:环境与责任》中对社会责任给出了更明确的定义。他们声称,“社会责任是指决策者在促进自身利益的同时采取措施保护和增进社会整体利益的义务”。
是麦奎尔把企业的社会责任放到了经济和法律义务的环境中。在1963中,他提出了一个新的观点:“社会责任的思想认为,企业不仅有经济上和法律上的义务,而且还有这些义务之外的对社会的义务。”然而,这一定义并没有清楚地解释什么是超越经济和法律的义务。Sethi的社会责任定义(1975)是对此的补充。他认为社会责任“是指企业行为与主流社会规范的价值预期相一致时的水平”。
当然,也有很多学者反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论调和声音。
冈尼斯曾指出,一些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批评,反映了一种信念,即企业对解决困扰社会的诸多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也有能力独自承担这一责任。事实上,这种信念最多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希望。斯密还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是模糊的;基于此,它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在他看来,“企业社会责任”只是一种宣传工具。这个名词从来没有描述过企业的行为标准,只是公司、政府和消费群体斗争的工具。"
可见,“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概念,引起了专家学者的广泛争论和讨论。企业社会责任(CSR)在支持者和反对者的争论中,其概念逐渐清晰和明确。
1979著名学者Carroll给出了一个全面的定义,似乎总结了现阶段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争论。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在特定时间内,社会对组织的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期望的总和。这个概念早就被广泛认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