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户税制度的历史认识

先秦至鸦片战争前的中国税收制度。

中国古代以田赋(包括户税和依附于土地的户税)为主体的税制,辅以商税(包括关税和市税)。这一税制最初形成于西周和春秋战国时期。秦汉已渐完备;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在均田制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完善。宋元明清时期,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土地兼并之风愈演愈烈。在不断清田、整理地籍的基础上,逐步合并田、户、户税,加强盐、茶、酒等营业税和货物税的征收制度,使营业税和货物税成为中国封建后期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先秦时期的《李周大哉》中就有“九税敛贿”的记载。九税是指邦中、四角、邦典、焦佳、邦县、邦都、关市、山泽、于敏等九种税。春秋时期,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各诸侯国相继实行了“以亩纳税”的田赋制度。比如齐国的“土地递减”,就是根据土地的好坏或远近,分等级征收土地税;陆最初的赋税是亩,即无论公田还是私田,都按亩缴纳地租;楚的“量入为出”,就是按照收入的多少来征收军税;郭征的“造税丘”就是按田征收军税。公元前5世纪战国时期,为了满足战争支出的需要,各国争相改革税制。比如秦国商鞅变法,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制和买卖制,按土地多少征收土地税,按人口多少征收户税。鼓励农织并户,对农织收入较多者免除;如果一个家庭有两个以上的成年男性,且不与家庭分离,其税收应加倍。这些改革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增加了财政收入,为秦政权日后统一六国奠定了物质基础。

秦汉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颁布“使贵州第一部成为真正的田地”的法令,让所有有田的地主和农民申报所占土地的数量,并规定每公顷土地交草料3石,秸秆2石。如果偷偷报地,会被罚少交或者不交租税。向佐向农民收取地租而不报告,也作为隐藏土地受到惩罚。除了土地税,秦朝还征收包括户税和口税在内的人头税;并且大量的劳动力被征用,比如在各郡服役的“越兵”、在中都官服役的“常备兵”、守卫边境的守备兵等。人民负担沉重的赋税和徭役。

汉初的赋税继承了秦制。但鉴于秦朝灭亡的教训,土地税的税率有所降低,先规定为15税,后降为30税。除了土地税,还有“计税”、“口税”、“改税”等其他人头税。从汉高祖刘邦第四年(前203年)开始计税,15岁到56岁的人都纳税。120元算一个,贾人和奴婢加倍算两个。惠帝六年(189前),税收减少三分之一。口头税是一种不成熟的人口税。汉武帝年间(140 ~ 87),用兵,国库匮乏,使民3岁至14岁,出口税每人23元。汉朝规定,20岁开始服徭役,55岁免服。没有服过役的,每月可以发2000元,叫多服。此外,汉代还有户税,是对冯军食邑地区的私人住户征收的税,每户200元,供冯军列侯享用,没有直接列为国家财政改革。

这一时期的主要税种是土地税和人头税,还有各种工商和山木制品的杂税。房产税的性质是对商人手中积累的现金和货物征收“数钱”,对车船所有者征收“数车船”;消费税的性质包括对马、牛、羊等牲畜征收的牲畜税、盐铁酒税(或专卖税);流转税的性质包括商品过关税,即对店铺内商品的流转征收的关税和市场租金。

秦汉时期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税收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秦朝的成文法典称为秦律,其中与财政收入有关的法律有田法、法、金部法、管氏法、仓法、贡法、简法等。对征税的对象、项目、税率、纳税人和罚则都有明确的规定。汉代在秦律的基础上发展得更加完整。汉武帝任用张汤、等人时,法规有359章,对执法人员的制裁更加严厉。从秦朝开始,国家财政收支和皇室收支开始分开管理,有单独的管理机构。在秦朝,掌管中央财政的官员是管理粟内史,负责为皇族征收山海池塘赋税的是少府。汉代掌管中央财政的官员是大司农。有几个职业军官负责收入,存储,调度等。少府掌管森林、园林、河湖、海鲜等物的税收,专供皇室使用。

魏晋南北朝田赋制度的特点是政府将长期战乱造成的无主荒地分配给流民耕种(曹魏屯田,两晋占田,北魏均占田)。在此基础上进行田赋制度改革,废除秦汉以来的地租和口税制度,推行地租和户调制。户调起源于东汉末年,指以户为单位的征缴。曹魏正式颁布法令,实行计亩计户的税制。每亩四升粟,每户两帛两斤棉。晋武帝咸宁六年(280年)颁布土地占用令,规定丁男(16 ~ 60岁)按50亩缴纳地租,丁女按20亩缴纳地租。例如,如果住户是狄定南(13 ~ 15岁,61 ~ 65岁)。每亩租八升。户转让丁楠为户主,每年缴纳三帛三斤;女性或男性为户主的,户口迁移减半支付。北魏孝文帝九年(485年)颁布均田令,规定15岁以上的男性,分田种粮40亩,女性20亩,种桑20亩。在大麻产区,男子分得10亩大麻地,妇女分得5亩。次年,颁布了收租调租法令,规定夫妻双方各缴纳租金两石一丝,15以上未婚男女四人,从事农耕织布的奴婢八人,牛二十头,相当于夫妻双方的调租。

这一时期,盐和铁一般由国家垄断。酒一般都是要上税的,有的还有官方专卖。市税分为向商家征收的入市税和向坐商征收的店铺税。对交易活动的征税有两种:对买卖奴婢、牛、马、农房的征税,数额较大且有据可查,对价值较小且无据可查的交易征税。对财富50万元的富豪家庭和财富20万元的僧尼征税。另外还有钱和路费。

这一时期的税收管理制度,将中央主管税收的部门的权限降低到了收粟官,并设置了一个资政,全面负责财税工作。地方州县官员负责批地和收税。北魏建立了“三首领制”,即五户设一邻,五邻设一里,五里设一方首领,三首领负责查户、收租、调徭役。

隋、唐、隋和初唐都颁布了均田令和调租法。如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颁布的新均田令规定,丁男(21岁)和18岁以上的中年男子各分得100亩土地,其中20亩为永业田(永不归还),80亩为库班登。同时颁布了《租佃调整法》,规定了田定南应缴纳的地租、赋税调整和徭役(见《租佃调整》)。认识到“地有租,户有调,身有庸”。这一税制对唐朝的繁荣和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中唐安史之乱(755 ~ 763)后,由于户口流放、土地兼并和均田制的破坏,租佃调节制度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于是改为两税,实行“户无主客,以见住为书”和“人无选择,以贫富为差”(见两税法)。这是中国土地税制史上的一次重要改革,将中国古代实行已久的人头税改为土地财产税。而且各种税都是夏秋季合并征收,简化了征收手续。

这一时期,盐、酒、茶有时征税,有时免税,有时垄断。唐代,柳岩对盐制进行改革,实行专卖加税的办法。五宗会昌六年(846年),也实行饮酒歌,严格控制酒精。唐朝后期,除了恢复征收矿税和关市税外,还征收了房屋税和交易收入及公私款项税。在隋代,分署是管理中央财政收入的机关,在唐朝,分署是户部。唐朝还有刑部,负责审核监督国家财政收入。隋唐时期,曹在地方郡县设立仓库,并参军掌管公共事务、测量、仓库和收租。县以下有乡,乡以下有村。村里负责核对学校账目,办理收税。是最基本的收税人。唐朝后期,地方政府征收的赋税分为三部分,一部分由地方政府留用,一部分按照中央的命令交给各省使节,剩下的直接交给京城。这就是唐代的“献、使、驻州”制度。

宋元明清的土地制度分为私田与官田两类,仍沿用两税法。一般每亩交一斗,江南等地每亩交三斗。除了这两种税之外,还有丁谦和徭役,以及土地税的各种附加税,主要有人头钱、仓税、农业税、牛皮筋税、国际税、蚕盐钱、曲银钱、市例钱等等。宋中期土地兼并激烈,农民破产流离失所,迫使统治集团进行改革。与王安石变法税制相关的法律有《方田平均税法》和《征纳法》(见《方田平均税法》)。然而,由于有权势者的反对,它没有得到实施。元代北方有“税粮”和“税差”两种税。有两种税:丁税和地税,地多地少的纳丁税,地多地少的地税。枝差分为“丝家”和“银包”。南方沿袭南宋税制,“税从地来”,秋季征粮,夏季征木棉、布帛、丝绸。明初还模仿两税法,批天下田赋。小麦被作为夏税秋粮的征税标准,被称为“本色”;把其他东西按其价值折起来,叫做“折色”。明中叶创制鞭法。把苦役分成银子,收在土地上。清初用鞭法废除所有门派,但丁银从未废除。到清雍正元年(1723),实行“铺丁入亩”的方法(见铺丁入地)。从此,丁税完全随粮征收,成为清朝统一的田赋制度,标志着中国古代人头税的终结。

随着手工业的发展,宋代以后,工商税收成为各个朝代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征税范围日益扩大。就税目而言,宋代有粮、丝、金、银、铁、制品等四大类27个税目。还有盐、茶、酒、矿业税课或专卖、国内城市税、海外商业课。明清时期进一步征收各种工商税,沿河设立关卡征收关税。在清朝,户部、工部的税门就有几十个。征税对象包括服装、食品、物品和杂货,船税也一并征收。此外还有土地税、牙税、地方税、契税等杂税。

在这个历史时期,在中央政府中,宋朝设立了三个使臣负责各种税收,盐铁司负责营业税、盐、茶、铁、务。支部管钱、丝、粮;住房部负责户籍、土地、货币和谷物税等。明清时期由户部负责收税,户部下设13至14官清司,负责各省税收。在地方一级,治安法官和地方行政官负责税收。宋代以后逐渐实行税制,称为买园或买园。元代对银矿、朱砂、水银等矿产品普遍实行契税制度。清初,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在明代万历旧志的基础上编制了《赋赋全书》,并分发给各县,详细记载:定远地、人的数量;逃亡者的数量和荒地的英亩数;土地复垦和新兵数量;实际收款、发货、剩余金额等。税收。还有测量书(也叫鱼鳞书)和黄皮书作为附件。测量书详细记录了上、中、下田地的名称以及田地的所有者。黄皮书主要记录户籍,也记录每户的田亩数。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地税征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