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法律
(1993 65438+2002年2月65438+2日全民公决通过)
我们,俄罗斯联邦的多民族人民,在我们自己的土地上因命运而团结在一起,
申明人权和自由、公民和睦与和谐,
维护历史形成的国家统一,
遵循所有民族平等和自决的公认原则,
缅怀,把对祖国的热爱和尊重,对善良和正义的信念传递给祖先。
复兴俄罗斯的主权国家,巩固不可动摇的民主基础,
努力确保俄罗斯的繁荣和昌盛,
基于对当代人和后代人对祖国的责任,
意识到你是国际社会的一员,
特别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
第一部分
第一章宪政制度的基础
第一
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是一个民主的联邦制法治国家,实行政治制度。
2.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这两个名字意思相同。
第二条人类及其权利和自由是最高价值。国家有义务承认、遵守和捍卫人民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文章
1.俄罗斯联邦主权的体现和权力的唯一来源是其多民族人民。
2.人民直接并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政府行使权力。
3.全民公决和自由选举是人民权力的最高直接表现。
4.没有人可以夺取俄罗斯联邦的权力。夺取或窃取权力将根据联邦法律进行调查。
第四条
1.俄罗斯联邦的主权延伸至其全部领土。
2.俄罗斯联邦的宪法和联邦法律在整个俄罗斯联邦具有最高地位。
俄罗斯联邦保证其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第五条
1.俄罗斯联邦由平等主体组成:中华民国、边疆地区、州、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俄罗斯联邦。
* * *共和国(国家)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边疆地区、专区、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都有自己的规章和法律。
3.俄罗斯联邦的联邦结构基于其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的统一、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管辖对象和职能的划分、俄罗斯联邦各民族的平等和自决。
4.俄罗斯联邦的所有主体在与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中都是平等的。
第六条
1.根据联邦法律获得和中止俄罗斯联邦国籍。它是统一的,平等的,不管它获得的原因是什么。
2.俄罗斯联邦的每个公民在其领土内享有《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自由,并承担同样的义务。
3.俄罗斯联邦公民不得被剥夺国籍或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七条
1.俄罗斯联邦是一个社会国家,其政策旨在创造条件,确保人民的体面生活和自由发展。
2.在俄罗斯联邦,人民的劳动和健康受到保护,规定了有保障的最低劳动报酬,保障了国家对家庭、母亲、父亲、儿童、残疾人和老年公民的支持,发展了社会服务体系,并规定了国家养老金、补贴和其他社会保护保障措施。
第八条
1.在俄罗斯联邦,经济空间的统一、货物、服务和金融资金的自由转移以及支持竞争和经济活动的自由得到保障。
2.在俄罗斯联邦,私有财产、国有财产、地方财产和其他形式的所有权同样得到承认和保护。
第九条
1.在俄罗斯联邦,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被用作和保护相应地区人民生活和活动的基础。
2.土地等资源可以属于私有财产、国有财产、地方财产等多种所有制形式。
第十条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根据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立的原则实现。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是独立的。
第十一条
1.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由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法院行使。
2.俄罗斯联邦各实体的国家权力由它们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
3.俄罗斯联邦国家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要国家机关之间的管辖权和权力划分是通过本《宪法》和联邦条约以及关于管辖权和权力划分的其他条约实现的。
第12条俄罗斯联邦承认并保障地方自治。地方自治在其权限范围内是独立的。地方自治机关不纳入国家权力机关体系。
第十三条
1.俄罗斯联邦承认意识形态的多样性。
2.没有一种意识形态可以被确立为国家意识形态或必须服从的意识形态。
3.俄罗斯联邦承认政治多样性和多党制。
所有社会群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5.禁止成立目的或行为是以暴力改变宪法制度基础、破坏俄罗斯联邦完整和破坏国家安全的社会组织及其活动,禁止成立煽动社会、种族、民族和宗教纠纷的军事组织。
第十四条
1.俄罗斯联邦是一个世俗国家。任何宗教都不能被定义为国教或必须遵守的宗教。
2.宗教团体与国家分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十五条
1.《俄罗斯联邦宪法》在整个俄罗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直接效力和适用性。俄罗斯联邦通过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不得违反俄罗斯联邦宪法。
2.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公职人员、公民及其组织必须遵守俄罗斯联邦的宪法和法律。
3.这项法律应该正式公布。未公布的法律不适用。任何关于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果没有以众所周知的方式正式公布,则不适用。
4.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以及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是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确立了不同于法律规定的规则,则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则。
第十六条
1.《宪法》这一章的规定是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的基础,未经《宪法》规定的程序不得修改。
2.本《宪法》的任何其他条款都不得违背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的基础。
第二章人民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十七条
1.在俄罗斯联邦,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以及本宪法,人权和公民权利及自由得到承认和保障。
2.人类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不可剥夺的,属于每个人。
3.实现人权和公民权利及自由不应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十八条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直接的和有效的。它们规定了法律的意图、内容和适用、立法权和行政权、地方自治活动,并得到司法部门的保障。
第十九条
1.法律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
2.国家保障人民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不论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身、财产状况和工作状况、居住地、宗教态度、信仰、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和其他情况。禁止因社会、种族、民族、语言或宗教属性对公民权利进行任何限制。
3.男女享有同样的权利和自由,并拥有实现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同等条件。
第二十条
1.每个人都有存在的权利。
2.在废除死刑之前,联邦法律规定,死刑是在为被告人提供陪审员参与审判权利的条件下,对特别严重的危害生命罪采取的极端惩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
1.人的尊严受国家保护。什么都不能成为诋毁人格的理由。
任何人都不应遭受酷刑、暴行或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未经自愿同意,不得对任何人进行医学、科学或其他实验。
第二十二条
1.每个人都有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
2.只有根据法院的决定,才允许逮捕、拘留和监禁。在法院作出决定之前,对一个人的拘留不得超过48小时。
第二十三条
1.每个人都有权保护隐私、个人和家庭秘密,并维护自己的荣誉和良好声誉。
人人有权享有通信、电话交谈、邮政、电报和其他通信秘密。这项权利只能受到法院判决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1.未经其同意,不得收集、保存、使用或传播与其私人生活相关的任何材料。
2.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必须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与其权利和自由直接相关的文件和材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第二十五条住宅不受侵犯。除非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或根据法院的裁决,任何人都无权违背居民的意愿闯入住宅。
第二十六条
1.每个人都有权决定和展示自己的民族属性。任何人都不能被强迫定义和表明他的民族身份。
人人有权使用自己的母语,自由选择交流、教育、学习和写作的语言。
第二十七条
1.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合法居住的每个人都有权自由迁徙和选择停留和居住地点。
每个人都可以自由离开俄罗斯联邦领土。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不受阻碍地返回俄罗斯联邦。
第二十八条保障每个人的信仰和宗教信仰自由,包括单独或与他人一起信仰任何宗教的权利,或不信仰任何宗教的权利,自由选择、拥有和传播宗教或其他信仰的权利,以及根据这些信仰进行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1.保证每个人的思想和言论自由。
2.禁止进行引起社会、种族、民族或宗教仇恨和敌意的宣传或鼓动,禁止宣传社会、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优越论。
任何人都不能被迫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信仰或放弃它们。
每个人都有权通过任何合法手段收集、获取、传递、制作和传播信息。构成国家机密的信息清单由联邦法律规定。
5.保障舆论自由。禁止新闻审查。
第三十条
1.每个人都有结社的权利,包括组织工会保护自己利益的权利。保障社会组织的活动自由。
任何人不得被迫加入或留在任何团体。
第三十一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非武装和平集会、举行会议、集会、示威、游行和庆祝的自由。
第三十二条
1.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直接或通过其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2.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投票或被选入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政府,并有权参加公民投票。
3.被法院确认为无行为能力并被拘留在根据法院判决被剥夺自由的地方的公民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俄罗斯联邦公民有进入国家机关的平等机会。
5.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参与行使司法职能。
第33条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亲自求助于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并向这些机关提出个人和集体申诉。
第三十四条
1.人人有权利用自己的能力和财产从事商业活动和法律不禁止的其他经济活动。
2.不允许以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第三十五条
1.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2.人人有权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有权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
3.除非经法院裁决,否则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财产。为国家需要而强行没收财产,只能在事先给予同等补偿的情况下进行。
4.保障继承权。
第三十六条
1.公民及其社团有权拥有土地作为私有财产。
2.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拥有、使用和处置由其所有者自由实现,条件是不损害环境或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3.土地使用的条件和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
第三十七条
1.工作自由。人人有权自由支配自己的工作能力,选择活动类型和职业。
2.禁止强迫劳动。
3.每个人都有权在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的条件下工作,不受任何歧视地获得不低于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劳动报酬额的劳动报酬,并免于失业。
4.承认个人或集体劳动争议的权利,包括罢工的权利,通过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解决。
每个人都有休息的权利。保证根据劳动合同工作的人享有联邦法律规定的工作日、休息日和节假日的长度以及带薪年假。
第三十八条
1.母亲、父亲和家庭受国家保护。
2.关心孩子,培养孩子,是父母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3.18岁有劳动能力的子女,要照顾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
第三十九条
1.在生病、残疾、失去养家糊口的人、子女教育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应根据每个人的年龄向其提供社会保障。
2.法律规定了国家养恤金和社会救济基金。
3.鼓励自愿的社会保障,并建立补充形式的社会保障和慈善机构。
第四十条
1.每个人都有拥有房子的权利。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住所。
2.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鼓励住房建设,为实现住房权利创造条件。
3.向贫困人口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住房的公民免费提供住房,或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例由国家、市政和其他住房基金低价支付。
第四十一条
1.每个人都有权保持健康和获得医疗援助。在州和市医疗机构,我们依靠相应的预算、保险金和其他收入为居民提供免费医疗帮助。
2.在俄罗斯联邦,为维护和加强居民健康的联邦方案提供财政保障,采取措施发展国家、城市和私人卫生系统,鼓励有助于加强人民健康、发展体育、生态和卫生防疫条件的活动。
3.对于隐瞒威胁人民生命和健康的事实和情况的公职人员,应根据联邦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二条人人有权享有良好的环境和了解环境状况的信息,并有权就因生态破坏而对其健康或财产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第四十三条
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
2 .确保国家或地方教育机构和企业的学前教育、基础普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普及和免费。
人人有权在竞争的基础上在国家或地方教育机构和企业接受高等教育。
4.基础普通教育是义务教育。父母或他们的替代者应该确保他们的孩子接受基本的普通教育。
5.俄罗斯联邦制定联邦国民教育标准,支持各种形式的教育和自学。
第四十四条
1.保障每个人在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门类的创作和教学自由。知识产权受国家保护。
2.人人有权参与文化生活和使用文化设施,有权接触文化珍品。
每个人都必须关心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珍惜历史文物。
第四十五条
1.在俄罗斯联邦,国家保护人民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人人有权通过法律不加禁止的一切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
第四十六条
1.保障对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司法保护。
2.可以向法院投诉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组织和公职人员的决定和行为(或不行为)。
3.如果受法律保护的所有现有国内手段都已用尽,人人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求助于捍卫人权和自由的国际组织。
第四十七条
1.任何人都不得被剥夺由法律管辖的法院的相应法官审理其案件的权利。
2.被指控犯罪的人有权要求法院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让陪审员参与对其案件的审判。
第四十八条
1.保障每个人都有权获得高水平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免费的。
2.每个被监禁、拘留和被指控犯罪的人,从被监禁、拘留或起诉的那一刻起,都有权获得律师(辩护人)的帮助。
第四十九条
1.每一个被指控的罪犯都是无辜的,直到他的罪行被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所确认,并被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所确认。
被告没有义务证明自己的清白。
3.无可辩驳的有罪嫌疑应该被解释为有利于被告。
第五十条
1.没有人会因为同样的罪行被再次判刑。
2.在司法活动过程中,不允许使用违反联邦法律获得的证据。
3.每个因犯罪被判刑的人都有权在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内要求更高一级法院重新考虑判决,并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
第五十一条
1.任何人都没有义务指证自己、配偶和近亲属,近亲属的范围由联邦法律规定。
2.免除提供证据义务的其他情况应由联邦法律规定。
第五十二条犯罪和滥用职权受害者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国家保证受害者诉诸司法活动并获得伤害赔偿。
第五十三条因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造成损害的,人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第五十四条
1.确认或加重责任的法律不溯及既往。
2.当一个行为发生时,没有人可以对它负责。违法行为发生后责任被撤销或者减轻的,适用新法。
第五十五条
1.《俄罗斯联邦宪法》中列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应被解释为否认或损害其他普遍公认的人民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2.俄罗斯联邦不得颁布废除或损害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法律。
3.人民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只能在捍卫宪法制度的基础、他人的道德、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以及确保国防和国家安全所必需的范围内受到联邦法律的限制。
第五十六条
1.为了确保公民的安全和捍卫宪法制度,在紧急状态下,根据《联邦宪法》,可以规定对权利和自由的某些限制,同时指明限制及其有效期限。
2.只要有理由并遵循联邦宪法规定的程序,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全部或部分领土上实施紧急状态。
3.《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0、21、23 (1)、24、28、34 (1)、40 (1)和46-54条的规定不受限制。
第五十七条人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和筹集资金。在规定新税或恶化纳税人状况的法律下,它具有追溯效力。
第五十八条人人都必须爱护自然和环境,珍惜自然财富。
第五十九条
1.保卫祖国是俄罗斯联邦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2.俄罗斯联邦公民根据联邦法律服兵役。
3.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其信仰或信念偏离兵役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有权选择民役而非兵役。
第60条俄罗斯联邦公民从18岁起可以独立地充分实现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
1.俄罗斯联邦公民不得被驱逐出俄罗斯联邦领土或引渡到其他国家。
2.俄罗斯联邦保证向境外公民提供保护和庇护。
第六十二条
1.根据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以拥有外国国籍(双重国籍)。
2.俄罗斯联邦公民拥有外国国籍不会损害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也不会免除他们因俄罗斯国籍而产生的义务,除非俄罗斯联邦的联邦法律或国际条约另有规定。
3.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在俄罗斯联邦享有与俄罗斯联邦公民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六十三条
1.俄罗斯联邦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提供政治庇护。
2.俄罗斯联邦不允许向外国引渡因其政治信仰和俄罗斯联邦不承认为犯罪的行为(或不行为)而被起诉的人。应根据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引渡被指控犯罪的人和移交被判刑者到其他国家服刑。
第64条本章规定构成俄罗斯联邦个人法律地位的基础,除非本宪法规定的程序,否则不得修改。
第三章联邦结构
第六十五条
1.参与组建俄罗斯联邦的俄罗斯联邦实体是:
阿德奎* *共和国(Adequay)、阿尔泰* * *共和国、巴什科尔托* *共和国、布里亚特* * *共和国、达吉斯坦* * *共和国、印古什* * *共和国、卡巴尔达-巴尔卡尔* *共和国、卡尔梅克-哈尔姆唐格奇。*共和国、萨哈(雅库特)* * *共和国、北奥塞梯* * *共和国、鞑靼斯坦* * *共和国、图瓦* * *共和国、乌德穆尔特* * *共和国、哈卡斯* *共和国、车臣。
阿尔泰边疆区、克拉斯诺达尔边疆区、克拉斯诺亚尔边疆区、斯塔夫罗波尔边疆区、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
阿穆尔、阿尔汉格勒州、阿斯特拉罕、别尔哥罗德、布良斯克、弗拉基米尔、伏尔加格勒、伏尔加格勒、沃罗涅日、伊万诺夫、伊尔库茨克、加里宁格勒、卡卢加、堪察加、克麦罗沃、基洛夫、科斯特罗马、库尔干、库尔斯克。下戈罗德、新西伯利亚、鄂木斯克、奥伦堡、奥尔洛夫、奔萨、彼尔姆、普斯科夫州、罗斯托夫、梁赞、萨马拉、萨拉托夫、萨哈林、斯维尔德洛夫、斯摩棱斯克、唐波夫、特维尔、托木斯克、图拉托夫。
莫斯科、圣彼得堡——直辖市;
犹太自治州;
阿加布里亚自治区、科姆皮尔自治区、米亚克自治区、科里亚自治区、涅涅茨自治区、特梅尔自治区(涅涅茨、多尔金)、乌斯季奥尔丁斯基布里亚特自治区、汉特曼西自治区、楚科奇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区、亚马尔涅涅茨自治区。
2.接纳新的主体加入俄罗斯联邦及其参与《宪法》应按照《联邦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十六条
1.* * *俄罗斯联邦宪法和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共和国的地位。
2.边疆区、州、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的地位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俄罗斯联邦相应立法(代表)机关通过的边疆区、州、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条例规定。
3.根据自治州、自治区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议案,可以通过关于自治州、自治区的联邦法律。
4.边境地区或州的自治区之间的关系可以由自治区国家权力机关和边境地区或州的相应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联邦法律和条约来调整。
5.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地位可以由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根据《联邦宪法》通过相互协议来改变。
第六十七条
1.俄罗斯联邦的领土包括其主要机构的领土、内河、领水和领空。
2.俄罗斯联邦对俄罗斯联邦的大陆架和经济特区拥有主权,并根据联邦法律和国际法准则规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权。
3.经双方同意,俄罗斯联邦各实体之间的边界可以改变。
第六十八条
1.俄语是整个俄罗斯联邦的国语。
* * *和中国有权决定自己的民族语言。它们可以在中华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国家机构中与俄罗斯联邦的国语同时使用。
3.俄罗斯联邦保障所有民族保留其母语的权利,并为其母语的学习和发展创造条件。
第69条俄罗斯联邦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以及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保障土著少数民族的权利。
第七十条
1.俄罗斯联邦的国旗、国徽和国歌,其解释和正式使用程序由联邦宪法法律规定。
2.莫斯科是俄罗斯联邦的首都。联邦法律规定了首都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