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措施

对于宅基地的历史遗留问题,只允许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因为按照我们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是历史遗留的宅基地,只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如果需要同时进行不动产登记,需要进行安全鉴定后才能办理备案手续。

一、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如何处理?

对于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允许只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历史建造”的宅基地,允许只登记宅基地使用权。

需要同时办理房屋登记的,经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房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后,可向镇(街道)国土城乡建设局、水务局申请办理宅基地上房屋规划建设验收备案手续(补办手续时免交违法建设罚款)。

投标流程:

属于“历史竣工”的宅基地,申请人可以按照历史遗留宅基地确权的方式,理顺用地手续,办理不动产(土地)登记。程序如下:

1,应用。申请人填写《南海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审查表》(历史已完成),并按要求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者,下同)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2.一审。经初审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村(居)委会。

3.复习。村(居)委会复核,复核通过的签署审核意见,提交镇(街道)国土部门。

4.联合审判。镇(街道)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拍照、核对,涉及水利用地或水利保护用地的水利相关部门进行并联审理,联审通过后签注审核意见。联审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5.宣传。联审通过后,镇(街道)国土部门将按照登记程序,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名义进行10个工作日的确权公示,并在村委会(居委会)会议公告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告栏、待确权土地所在地块建筑物上张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出具无异议证明。

6.确认正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充同意确权意见。

7.申请证书。申请人持审核表及确认意见和相关材料到镇(街道)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土地)登记。需要同时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需提供《农村居民自建住宅规划建设验收意见表》及相关材料。

注:为方便群众有序办理相关手续,各镇街将以村(居)联社为单位,为符合办理条件的村民整理材料,分批上报镇(街道)办理。

二、什么是宅基地条例?

宅基地的概念是指农村居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宅基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虽然农村居民的房屋都是私人所有,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但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者村民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过大,远远超过当地标准的,基本核算单位经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有权调整或者重新安排用途,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但对原宅基地的建筑物、树木要给予合理补偿,不得进行平整。

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比较宽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占有。

2.使用权。

3、在宅基地闲置处修建其他建筑物和设施的权利。除主要住宅建筑外,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宅基地内建造生产或者生活所需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宅基地上种植树木、花卉和蔬菜。种植的树木、花卉、蔬菜归权利人所有。

5.依法随房屋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国家保护私有房屋的合法买卖、继承和赠与等权利。因为房屋和宅基地是一体的,不可分割的,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随房屋一起转让。房屋权属变更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在当代社会,我国存在着许多关于宅基地的历史遗留问题。比如之前在宅基地上盖的房子要办理房产证,必须先通过验收,才能办理相关的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