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采取了哪些措施来尊重孔子和儒家思想?
元仁宗在燕友年间重开科举,明确提出“明经中的四书五经,主要由(指程颢、程颐兄弟)和朱惠安(朱的惠安)注释”,并将朱的《四书章句注》定为官本,使理学完成了官学的过程。但是,袁婷仍然坚持以蒙古为主的民族政策,儒家思想和儒生的边缘化并没有改变。因此,以中华文化为主体的传统文化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压制和阻碍。
明朝建立后,朱元璋决心扭转这一局面。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尊孔、提倡理学、礼乐制度、立法之法、兴办学校、推行科举、大力振兴传统文化。
明朝刚建立不久,朱元璋就在洪武元年(1368)二月上书皇宫,在国子学祭祀孔子,并派使臣前往曲阜祭祀孔子,并郑重告诫使臣:
“仲尼之道,浩浩荡荡,源远流长,纵横天地,故后人得天下,必以贡礼,修其敬。我现在是天下之主,期待开悟修行圣贤之道。”儒学于是又恢复了它的独尊地位。
为了确立儒家的崇高地位,朱元璋极力主张尊孔崇儒。他登基后的第一个月,就召见了元朝最后一个儿子盛宴公爵和孔子的第55个孙子孔克俭。四月,孔克俭进京朝觐,朱元璋曰:“尔祖明圣人之道,教天下。在永恒的世界下,君君、大臣、父子真的靠它了。”并且给两千顷地,给一个房子面积,一匹马,一个月给二十石大米。11月,圣旨以孔克俭之子孔为公爵,官阶由元朝时的三等升至二等,并赐银印,使其世袭曲阜知府,并设孔、颜、孟三教授、尼山、诸司二院,并免除孔、颜、孟子孙的徭役。洪武十五年(1382)四月,全国各地祭祀孔子。五月,京师国子监落成,放归前师孔子。到第二年二月,据谏官关仙报告,“社稷崇儒,春秋享师,内外费用达万余。”崇儒之风甚盛。
在儒学方面,朱成的宋代理学在先秦儒学的“外王”之外,着重解决“内圣”问题,有效地将内圣与外王联系起来,形成了完整而精致的理论体系,因而更适合战后重建封建统治秩序。因此,朱元璋不遗余力地提倡朱成的理学。他即位后,继续起用朱在金华(梧州)的传承者、学者宋濂、刘基、王逸、徐存仁等,让他们参与国家重大政策的决策,或参与礼乐、文化、教育等制度的建设,进一步确立了理学的主导地位。
朱元璋也通过各种渠道大力提倡读经。他反复对大臣说:“道不清,不可教。夫五经载圣人之道,家庭不可或缺。人除非富于米帛,否则想不到温饱;如果你没有五经四书,你就没有理由知道。”他除了经常命儒生为诸侯、君王、文官讲授经学之外,还规定学校学生必须有四书五经,并特别命国子监徐存仁教授向学生敬酒“学朱一课”,“使儒生不读五经、孔孟之书,不谈罗、关、闽之学”。全国科举考试都是根据四书五经中的命题,以朱成的注释为准。这样,整个国家的思想和言论都被纳入了孔孟和朱成理学的轨道。
朱元璋本人苦读四书五经。他小时候在私塾学了几个月,后来因为家里穷辍学了。在淮西漂泊三年,眼界大开。回到黄寺后,我“学会了刻苦学习”,跟着几个老和尚学习佛经,文化水平逐渐提高。参加起义后,在战斗的间隙,我抓紧时间读书,“读经很开心”,四处寻儒问经,所到之处,都想方设法吸引儒生,留在幕府,朝夕相处,讲经史。明朝建立后,虽然没有建立宴饮制度,但儒生仍被告知要不时阅读儒家经典,如宋濂和王逸、陈南宾、尚书洪范、朱山《周易》。当我在宫里无事可做时,我“需要学习孔子的话。“经过长期的学习和研究,他不仅对儒家经典烂熟于心,而且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作为治国理政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
朱元璋对元朝蒙汉混杂的礼法体系深恶痛绝。明朝建立后,致力于构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礼法体系,称“礼法为国之纪。礼既立,人必定,安也。”礼与法是两手,朱元璋特别重视礼制度的建设。礼是儒家文化的核心内容,被视为“国家之柄”。儒家传说中的礼,一般都包括欢乐。仪式的含义非常广泛。它既是国家法典制度、仁义道德的规范,也是人际行为的规范。有尊卑之分,有尊老爱幼之分。儒家音乐是指被赋予了某种道德属性的高雅音乐,它起着陶冶性情、美化人心、协调人心、团结社会的作用。礼是用来区分差异,排列贵贱的;音乐是用来求同存异,缓和上下级矛盾的。明朝建立前,朱元璋在吴元年(1367)六月,但没有做好本职工作,即开礼享二局,广征儒,分曹。至洪武三年(1370)九月,已编成《大明会典》五十卷,其中“五礼皆准,冠服、战车、仪礼、书法、音乐、节日、制名皆知”。此后被编成《孝经录》、《洪武礼制》、《礼仪制定》、《司事职责》、《礼要》、《御礼制度》、《大明礼制》、《洪武礼法》、《礼集》、《礼节》、《太常礼集》、《礼书》等书。,并决心包括李稷和李嘉。这些礼仪制度是由“虑古制”决定的,《明史》说“其程度超过汉、”。根据朱元璋“立志于音乐之雅”的意图和“音乐之和而正”、“音乐之和而自然”、“音乐之和而自然”的指示,一些懂律令的儒臣先后制作了乐歌和祭祀歌的节奏、祭祀歌的音乐节奏、祭祀歌的舞蹈服饰体系。朱元璋还亲笔撰写了《瓦丘运动》、《方遒运动》、《祭天地运动》、《古圣黄三帝王运动》。
朱元璋在强调“李明要引导人民”的同时,也重视“法要固执”。明朝建立前夕,于吴元年(1367)十月颁布《会法》,并于当年十二月以《唐律》为基础编纂了285部法律,与记载各部门制度的145部法律结合,形成《大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洪武七年、九年、十六年、二十二年对该法进行了多次修改。终于在洪武三十年正月正式在全国颁布。这就是明代盛行的《大明法》。除了《大明法》之外,朱元璋还亲自搜集了一批针对“顽诈之人”的法外处罚案例,加上一些严令和他自己的批示,编成《诏书》四卷,先后于十八年十月、十九年三月、十二月和洪武二十年十二月颁布为《大明法》。洪武三十年正月重新颁布修订后的《大明法》时,他选择了诏书的相关条目,将《秦律诰》与相关法律一起编成,附在《大明法》上,规定“禁止在下一年内禁止一切物品。”今后法务部只依法与大公论罪。"
《大明法》以唐律为基础,但在体例、结构、内容上较唐律有所发展。洪武七年编纂的《大明法》在体例结构上,将《唐律》的最后一章列为第一章。洪武二十二年修订时,将《唐律》其余十一章合并为六章,按六官制分为官法、户法、礼法、军法、刑法、工会法。这样不仅分类更合理,而且内容更集中,组织更清晰,更接近现代的部门立法。在内容上,为了加强君主专制,《大明法》设立了“汉奸”一条,增加了惩治思想言论犯罪的规定;并设置“受贿”专卷,加大对官员腐败的惩处力度;为适应明初社会经济的发展,《大明法》还增加了经济立法的比重,设立了户部法、产业法两个专章和税收、钱债、市场资金等几个专卷,废除了《唐律》中“超限额占地”的规定。明律充分反映了明代统治阶级的意志,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高度成熟的法典。
基于礼法合一的精神,知法引礼入法。《大明法》在卷首特别列出了两张刑图(五张刑图,刑狱器械)和八张礼图(一张基于儒家原则和伦理的丧服图)。朱元璋说:“凡在本书中把二刑图列在第一位,把八礼图列在第二位者,必重礼。”从尊礼原则出发,《大明法》还有一条“犯后留亲”的条款,规定犯死罪者不在“大恶”范围内。如果祖父母或父母年事已高,没有赡养人,可以请他们免于执行,离开自己的生活去赡养亲属;还有一个“亲属相瞒”的条款,规定同居亲属犯了“十恶”以外的罪,可以相互隐瞒不报。此外,明律还规定,除“十恶”外,奴婢不得告发主子,子女不得告发父兄;起诉一个人的祖父,而不是他的后代;弟兄不可给弟兄作证,妻子不可给丈夫作证,奴婢不可给主人作证。
元朝的学校教育发展极为有限,科举考试一拖再拖。元仁宗重开科举后,汉族儒生仍不受重用。“凡取大成就,抱大才能,修道术者,不准与他搞政治。”朱元璋对这种情况极为不满,说:“胡元甲入华以来,污染了中国,学校荒废,人民纪律混乱。从此,人们学会了打仗,却对礼仪和仁义知之甚少。今天,我将统一全国,恢复我的前任国王在中国的统治。大力推进教育是应该的。”龙凤五年(1359)正月,在梧州设立县学,十一年九月在应天设立国学。建国后,洪武大力发展教育,形成了国学、县学、社学三种类型的学校。
国学是中央政府设立的高等学府。其前身是龙凤十一年在应天设立的郭子学堂,洪武十五年改为国子监。洪武八年三月又在凤阳设国子监,二十六年并入首都国子监。两所国子监合并后,学生人数达1124人,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高等学府。监生分为官生(包括质官子弟、土司子弟、海外留学生)和民生(包括贡监,即地方官从官府、州县学校中选拔出来的老贡生、监生(即推荐送监交学费的人)。郭健学生除了学习汉代四书五经、圣旨、大明律和刘向的《说苑》外,还要学习数学和书法,同时还要学习骑射。考完了可以直接做官,也可以参加科举,然后就可以做官了。
郡学,又称儒学,是由政府、州、县设立的中学。梧州五年建立的龙凤郡学是最早的儒学。洪武二年(1369)十月,朱元璋下诏“天下各郡县,共筑学堂”,各地相继开儒。洪武时期,中国有1311个儒家学派。
起初儒学的学生人数定为官学40人,州学30人,郡学20人,后来扩大到不限人数。学生“一旦专治,就要教授礼仪、音乐、射击、指挥(驾驶)、书籍、数学等不同科目”,还要学习圣旨和《大明律》。考试合格后,成绩优异的学生,20岁即可入国子监;还可以参加省考,成为举人。如果你十年学习失败,或者犯了大错,就会被发配到吏部收粮。
此外,都司、魏建立的儒学,类似于州郡、州县的儒学。洪武时期,杜、魏在中国建立了26个儒学流派。此外还有边疆少数民族土司建立的土司儒学。
社会学是启蒙性质的小学,位于基层,遍布地、州、县的乡镇。起初,它属于官方办公室,但后来,因为当地官员经常使用它来扰乱人民,它曾被关闭。洪武十六年(1383)十月,朱元璋下令百姓建立自己的社学,于是私人社学又出现了。社会科也以圣旨和大明律为必修课。洪武时期,每个府平均有61个社学。明朝中后期,虽然是个偏僻的地方,但“都是学问”。
除了上述学校之外,还有为皇族子弟开设的宗教学,为军官子弟开设的武术等等。
为了促进教育的发展,朱元璋采取了许多措施。首先,评估地方官员的办学成就。洪武五年(1372),规定“今后若有司考课,则记载农林、学校之成绩,违者处罚”。比如“老师不教,学生是懒学者”的地方,地方官员“都讲法律”。第二,重视导师的选拔,稳定师资队伍。洪武十五年十月,朱元璋下令各校教官严格考核,依检署。通不过经的被送到吏部调任他职,能通经写文章的被打压。任用不当的,由朝廷安排。洪武二十六年(1393)十月,制定了教官考试办法,规定任职九年后,由教官授课九人,官学六人,郡学三人,考试合格并精通四书五经者,晋升官职。如果教的学生人数少,不懂经典,我会被降职,调到教导员以外的岗位。此外,朱元璋还禁止教官随意调离学校,担任其他职务。第三,对儒家有礼貌。规定学生由政府提供伙食,享有免服兵役的特权,除自己外,免除家庭的义务。不允许随意派遣教员,教学成绩优秀者可提拔到中央和地方任职。第四,规定书和笔免税。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教育的发展,从而形成了“学无所之地,教无所人,条条框框,下城山海之野”的局面。"明代学校的繁荣超过了唐宋以来."学校是传统文化的重要传播阵地,它在洪武时期的繁荣对传统文化的复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朱元璋在办大学校的同时,也推行科举。武元年(1367)三月,下令设立文武两部取士,命各级行政机构“预劝民间士勇,以利当时苦读,一开学即进贡京师。”洪武开国后,洪武三年(1370)正式建立科举制度,定于当年八月举行科举考试。不在科举者,不得仕。“四年三月,使各省再试三年,然后每三年。连续考了三年,发现考上的大多是年轻人,缺乏劳动能力。第六年二月,洪武下令停止科举,不让察举成为人才。之后科举停考十年。但是,有很多人推荐他们。朱元璋还决定对推荐的考生进行考试,在全国时间恢复科举考试。洪武十七年(1384),命礼部制定科举表格,颁布各省,于是定制。
洪武时期的科举考试分为三级:中举、中举和殿试。考试内容与学校教育一致,专门考学生所学的四书五经命题。“文略似宋经之意,但以古人之音,体以排斥情侣,谓之八股。四书五经以朱成指定注释为准。取得省联考后,录取名额初步定为500人,除直隶100人,广东25人,广西40人外。”多才多艺者,量不限”。洪武十七年,下令无限量,以实际成绩录取。飞行员叫举人。参加考试的必须是乡试后试点中的举人,录取名额近期由法院决定。这位飞行员叫龚氏,可以参加宫廷考试。宫廷考试考进前三名,从前一名只取了三名,给了进士和;若干二甲,赐进士出身;前三名若干,赐以进士出身。取了进士,或者授予翰林院官,或者到翰林院,监工等靠近石衙门的地方实习,称为,以熟悉政务,然后担任具体的官职。其他可能被授予大臣、顾问、校长、书法家、行人、法官、太常、博士郭子等职务。在中央部门,或在地方行政机构中担任政府官员、治安法官和地方行政官的职位。多次落榜的举人和龚氏都能考上国子监。毕业后,他们还可以担任北京的小官员,或政府官员,或儒学的讲师。元代儒生的边缘化得到了根本扭转。明代的官员任用,是国之初推荐、监督学生和官员相结合的方式。由于朱元璋规定“中外官员一律以科举取士,非科举者不得为官”,科举逐渐引起朝廷重视,“国内外重要部门皆属士”。后来逐渐形成了所谓的进士、龚克、官员三足鼎立的格局,儒生是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和传承者。儒生尤其是进士的重要性,恰恰印证了“书有其金家”这句老话,从而吸引更多的人到学校读书,从而进一步推动教育的发展,促进传统文化的复兴。
朱元璋推翻元朝,统一全国,采取措施稳定社会,发展生产,振兴传统文化,为明初的繁荣奠定了基础。这些历史成就值得肯定。当然,他加强封建专制统治,滥用刑罚,屠戮英雄,在当时和后来都产生了很大的负面作用,这也是必须指出的。但总的来说,他不愧为封建帝王中的显赫人物。
大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