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乡政府是如何治理的?
先秦时期的乡镇制度。西周时期实行“州”“野”的乡制,全国设六乡六隋。该镇是皇帝、王子、文人和商人的居住区。乡下有毕、边、族、党、州,以户为单位,比增五比五,比分为长、骨、族司、党廉、总督。作为农民的居住区,由邻居,邻居,邻居,邻居,邻居,邻居,邻居,邻居,邻居,邻居,邻居,邻居,邻居,邻居,邻居,邻居,邻居,邻居,邻居,邻居,邻居,邻居,邻居,医生组成。乡镇系统是行政组织和军事组织的结合体,具有军事、教育和监控的社会功能。春秋战国时期沿袭乡隋制,但也有变化。县内有乡、村,乡制成为基层行政组织,由乡长或一个部门负责。但由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动荡,村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地方行政制度,更多的是与军事组织关系密切。
秦汉时期的乡官制度。秦朝建立后,实行专制集权制,全国改为三十六郡,下有郡,下有乡、亭、村等乡镇组织,十里一亭,一亭一阁;十亭一乡,四岗:三长老,秩,吝啬鬼,流寇。三长老负责教育和秩政,守财奴听讼听税,巡回负责治安,禁贼。汉代在秦的村、亭、寨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村以下的组织,建立了十物制。李以上机构仍沿袭秦制,置三老,有秩,小气,飘流,但官职隶属关系有所分化。军衔由县政府任命,其余由县政府任命。其中,三长老地位崇高,但既无行政权力,也无俸禄。
隋唐以后的役制。隋唐时期,村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村”的功能进一步弱化,“里”以下的乡村社会治理功能不断强化,开始了“王权止于县治”的新时期。隋文帝时期,乡村实行两级制。村以下,五户为保,五保为房,四房(里)为族(党)。他们负责核实户口和催征。到了唐代,基本沿袭隋制,由李掌管“比户登记、种农桑、检非违、催人驱税”等实际工作,而“乡”的职责开始简化,其官员多为六品以下无实职的功臣,甚至包括当地富豪。宋初基本沿袭了唐朝的基层治理制度,李政和户主都是现役军人。宋神宗时期王安石变法中的募兵制和保甲制强化了乡村治理中的服务属性。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乡村治理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传统基层治理模式的变迁与底层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密切相关。乡制的实行迎合了夏商周奴隶国家土地国有生产方式的需要,乡官制度是维护封建大一统国家建立之初脆弱的经济基础的需要。但“中唐以后,随着均田制的废除和两税法的实施,地主阶级内部构成发生变化,原来实行乡官制的村制开始向职役制转变。”第二,传统乡村社会的基层治理组织及其岗位设置是官方或半官方的,但政治国家的权力触角并未直接触及乡村社会。李佳和其他组织的领导人大多是农村能人、经济大户和受人尊敬的人,他们来自家乡,与他们在农村的社会角色密切相关。他们的权威更多的来自于对国家的“认可”,而不是授权。再次,传统乡村社会的基层治理模式体现了一种国家权力与宗族权力的平衡与博弈,以及底层社会的自主性。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控制也是间接的。它利用乡村社会的权威实现对乡村社会资源的吸纳、社会控制和文化控制。在这种依附关系中,国家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同时乡村社会也获得了一定的自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