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选举制度中的区议会选举

香港分为65,438+08个地区,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区议会,区议会就地区层面的事务向政府和立法会提供意见,但没有实质性的行政或立法权力。此外,区议会亦会获得拨款,在区内进行及推广环境、康乐、文化及社区活动。根据《区议会条例》(香港法例第106章)。547),每个区议会的任期为四年。主权移交后,分别于2003年和2007年举行了1999选举。

区议会议席分为三类:民选、当然和委任。

民选议员由地方选区合格选民按简单多数制选出。区议会的界限由该地区的人口决定。按2004年香港约680万人口计算,香港共有400个区议会选区,每个选区选举1名议员。换言之,每个当选席位平均代表65,438+07,000名公民。所以选举边界是以17000人为基数,可用席位是按各区人口划分的。并且每次选举可以有15%的滑点,减少人口流动带来的选区边界的频繁变动。

本局共有27名当然议员,他们是新界九个地区的乡事委员会主席,由乡事委员会所在的九个新界区议会委任。

委任议员由行政长官委任,香港65,438+08个区议会最多可委任65,438+002名代表。1994期间,彭定康总督力推政制改革,放弃委任议员制度。当然,所有成员都是直选产生的。3月1999,11,立法会经过14小时的辩论,三读通过《区议会条例草案》,恢复同年10月区议会选举的委任议席。政府表示,此举的初衷是为了平衡区议会,让少数群体也能进入区议会,确保他们的声音得到反映;同时,也可以吸引更多不同界别的人士加入区议会。这被民主人士批评为谬论,是民主的大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