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支教政策与待遇。
法律分析:“三支一扶”支教是国家考虑到农村地区师资力量不足,教师整体素质不高,鼓励优秀大学毕业生和城市骨干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政策。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服务期满自主择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享受以下政策待遇:1。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扎根基层。原服务单位有空缺需要补充时,应优先接收服务期满后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县乡各类事业单位,在空缺需要补充的时候,也要拿出一定的岗位来吸收这部分毕业生。服务期满后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贴息等相关政策。应届毕业生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满规定年限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2.服务期满后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可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可通过适当提高分数线等优惠政策优先录取。在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在初试总成绩中获得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学校应保留其学籍。3、各级人事、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部门要制定有效措施,采取多种手段,充分挖掘本系统的就业岗位,积极吸引“三支一扶”大学生到本系统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建立“三支一扶”大学生专项人才库,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信息,动员各类用人单位接收“三支一扶”大学生,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回原籍或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接收单位的,应允许接收单位在该地区落户。进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接收单位应当根据其所担任的职务确定其岗位工资的标准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今后晋升高级职称,同等条件下优先评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国家将教育与宗教分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十条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国家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国家支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