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起源的背景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从来没有也不会永远存在,但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它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渐进的过程。

(一)法律的根源。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原始社会的氏族联盟和氏族习俗逐渐被国家和法律所取代。法律的产生有经济、阶级和社会根源,与产品的生产、分配和交换,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社会的发展密不可分。具体来说:

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出现是法的经济根源。从法律的最初起源来看,是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出现导致了法律的产生。法律是为了维护一定的所有制,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和秩序而产生的。

原始公社制度解体前,生产资料是公有的,产品是平均分配的,个人和集体是一体的。只要利益基本一致,他们就可以只依靠传统习惯来调整经济关系。

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出现了三次社会分工,出现了产品的交换,逐渐促进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形成和发展,进而财富向少数人积累,公有制逐渐解体。

后来到了宗法公社时期,随着公有制的解体和私有制的出现,出现了各种所有制形式。在这些所有制的背后,是各种不同利益的群体,其中有两个对立的社会利益群体——奴隶主和奴隶。利益不同的社会群体为了维护一种所有制,反对另一种所有制,为自己的利益而斗争,使社会经济秩序陷入混乱。我们如何调整这些经济关系?怎么才能强迫广大的工人——奴隶服从当时奴隶主所拥有的劳动条件进行生产呢?靠原来的习惯显然是不行的。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为了维护自己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同时也为了避免各社会群体在无限制的冲突和斗争中相互毁灭,基于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批准了一些特殊的行为规则,由国家强制力量保证执行,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奴隶经济的发展,限制甚至消灭那些不利于奴隶制发展的经济。这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就是法律。可见,法律是为了维护一定的所有权,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和秩序而产生的。

2.阶级的产生是法的阶级根源。法律是为了维护和调整一定阶级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是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的产物和表现。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公社以前,人们的关系是平等互助的。当时的习惯符合氏族公社全体成员的利益,人们能够自觉遵守。后来到了宗法公社时期,随着公社制度的解体,私有制和阶级开始出现。私有制的发展促使私营业主吸收更多的劳动力为他们创造剩余产品。战俘不再被杀害,而是作为奴隶被关押,奴隶制开始萌芽。随着个体劳动的发展成为普遍现象,出现了个体家庭私有制和子女继承制,社会逐渐两极分化:一些氏族部落首领通过剥削和掠夺成为贵族和奴隶主。但由于货币、高利贷以及土地所有权和抵押的出现,广大的自由民成为债务人,进而成为奴隶,社会逐渐分裂为奴隶主和奴隶、贵族和平民、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由于根本的利益冲突,他们进行了不可调和的斗争。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习惯已经不能调节它们之间的矛盾和关系。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不仅组织国家镇压被剥削阶级的反抗,而且把自己的阶级意志制定为法律,把被统治阶级的活动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调整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和统治者与同盟者的关系。显然,这种维护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特殊社会规范,离不开国家强制大作的后盾。私有制和阶级的形成需要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来调整新的社会关系,需要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来确定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于是法律应运而生。

3.社会发展是法律的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有限的社会资源和无限的人类欲望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矛盾,分配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求,出现了国家和法律这种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二)标志,法律产生的主要标志

一个特殊的公共权力体系即国家的出现、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以及法律程序和司法的出现是法律产生的三个主要标志。

1.特殊的公共权力制度是国家的出现。国家的出现完全改变了社会规范的特征。在原始社会,社会规范即习惯是在人们共同的生产生活中自然形成的,并凭借氏族成员内心的信仰、从小养成的行为惯性和氏族首领的威望而得到保证执行。他们的职能范围以前仅限于氏族,但现在社会规范中的法律是由国家这一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公共权力体系来承认、制定和实施的,并由强制力来保障,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根据国家权力所及的领域来界定的。

2.权利和义务概念的形成。原始社会的习俗是由维持氏族生存的共同需要形成的,代代相传,并转化为人们内在需要的行为方式。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按照习惯行事。

现在,社会成员中已经形成了权利与义务的观念,出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分离。这种分离,

首先,财产的归属有“我的”、“你的”、“他的”之分;其次,利益(权利)和负担(义务)的分配存在不平等,即存在特权;第三,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有些人(贵族和富人)只享受权利,而大多数人只承担义务。

3.法律程序和正义的出现。在原始社会,氏族内部围绕生产、分配和婚姻的纠纷或争议,通常由氏族成员,即当事人自己来解决。部族之间的纠纷和冲突,如边界纠纷、人身伤害和财产掠夺等,往往通过战争解决。

法律产生后,凡是当事人无法自行解决的严重冲突,都必须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于是出现了司法活动和专门的司法机关。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标志着公力救济取代了私力救济,文明的诉讼程序取代了野蛮的暴力报复,使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非暴力手段解决,从而避免或大大减少了给人类带来巨大灾难的暴力报复的恶性循环,社会的发展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

(三)法律与原始社会规范的区别

法律和原始社会规范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它们有许多共同点:

两者都属于社会规范,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2)要求人们普遍遵守,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③都植根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各自的经济基础决定;

但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生产方式、体现利益、保障措施和适用范围等方面。

1.它们以不同的方式产生。法律由国家制定或批准;原始社会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

2.它们反映了不同的利益和意愿。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原始社会规范反映了原始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和意志。

3.两者有不同的力量来保证执行。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原始的社会规范是依靠舆论的力量、传统的权力和氏族部落首领的威望来实施的。

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该法律适用于国家主权所涵盖地区的所有居民;原始的社会规范只适用于这个氏族和部落中具有相同血缘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