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典物权立法的完善与发展。

答:物权法立足国情,结合实际需要,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和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法民法典》并不是对《物权法》的全新修订,而是在保持《物权法》基本制度和规则不变的情况下,基于问题进行的必要和适当的修订。下面的例子从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权等方面说明了民法典在原物权法基础上的完善和发展。

(1)在总则中,民法典禁止非法使用不动产登记资料;强调修理和返工索赔以及损害索赔的合法行使;明确登记交付在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效力。

(2)在所有权部分,民法典完善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增加了房地产业主排放有害物质的种类;完善* *所有权制度中* *物的处分规则;添加了一个附件系统。

(3)在用益物权方面,民法典对承包地实行了“三权分立”制度;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缴纳或者减收费用的规定;增加了土地经营权制度;增加居住权制度。

(4)在担保物权部分,民法典删除了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删除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物权登记机构的规定;增加购房款的抵押;修订了抵押转让的规则。

除了上述制度,《物权法》在很多方面的修订也体现了物尽其用、注重物权保护的宗旨。贯彻物尽其用原则,加强《物权法》中的财产权保护,必将“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加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