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体系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监管体制和机制也发生了几次变化。1950 1,保险业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1952,保险业划归财政部管理。从65438年到0959年,保险业再次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从65438到0965,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明确国内保险业务由财政部管理,国际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改革开放后,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保险监管。1998 165438+10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依法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这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进入专业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我国保险监管体系不断发展完善。
(一)监管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我国初步形成了以相关法律为核心、行政法规为支撑、部门规章为主体、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四级保险监管体系。首先是法律层面。1995《保险法》正式颁布,并于2002年和2009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订,完善了保险经营行为的基本规范和保险监管的主体框架。《海商法》和《刑法》也分别对海上
论保险与保险犯罪。二是行政法规层面。国务院在1983颁布了《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在1985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入世后,国务院于2001年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6年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2012年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对保险管理的一些重点领域进行了具体规范。第三,部门规章制度层面。保监会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50部,大致分为经营主体、产品费率、资金运用、专业人员、偿付能力、依法行政六个方面,夯实了保险监管的制度基础。四是规范性文件层面。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实际,制定了大量规范性文件,对加强和改进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
(2)监管体系初步形成。认真落实国家金融监管部署,保险监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一是监管框架逐步完善。改革开放初期,保险监管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偿付能力的概念最早是在1995颁布的《保险法》中提出的。1998保监会成立后,提出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随着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实施,2003年,保监会发布指标规定,偿付能力监管实质性启动。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保险公司上市,2006年,保监会发布指导意见,正式引入公司治理监管,探索建立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为基础的监管框架,2009年成立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和公司治理监管委员会。新形势下,保监会于2012启动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根据国际金融危机后监管改革的趋势,加强公司治理监管。二是监管组织逐步完善。中国保监会目前有16个职能部门和2个机构。自2000年以来,中国保监会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平行设立了36个保监局。为加强基层市场监管,保监会于2010在苏州、烟台、汕头、温州、唐山设立区域保险监管分局。三是监管架构逐步建立。加强与党政部门、司法机关等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合作,推动群众组织发挥自律、维权、协调作用,支持新闻媒体、会计审计、评级机构和消费者发挥监督作用,初步形成专业监管、部门工作、行业规范、社会监督的监管大格局。
(3)监管手段日益丰富。不断创新和丰富监管方式方法,监管的执行力和有效性得到提升。首先是分类监管。从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内控合规、财务、资金运用、业务经营等方面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监管,提高了监管效率。二是非现场监管。建立保险监管统计体系,积累保险数据资产,加强市场运行和保险风险的监测、分析和预警,提高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推进保险业和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三网一库”、基础设施,开发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等25个应用系统,组建保险信息平台公司,推进监管电子政务建设。三是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和手册,规范检查程序和标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现场检查效率。组织全面、系统、专项检查,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实行“双罚”,提高监管威慑力。四是信息披露。建立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发挥保监会官网、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和行业网站的作用,及时发布保险新闻、统计数据、行政许可和处罚情况。第五,其他手段。逐步建立保险保障基金等制度,在中国金融业率先创建市场化的风险自救机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坚实屏障。
一是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
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的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深化改革理念,加强顶层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顺应保险业发展趋势,遵循监管规律,立足中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落实“抓服务、严监管、 防范风险、促进发展”,深化保险监管改革,构建系统、科学、规范、有效的保险监管体系。 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监管作用,推动保险业发挥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功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的现代保险业,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2)总体要求。第一,遵循基本规律。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最基本的要求是借鉴国内外保险监管的历史经验和有效做法,深刻把握保险发展和监管的规律。坚持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险监管与保险业发展相适应,监管体制与保险监管需要相适应。要发挥市场在配置保险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市场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市场运行效率。要完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弥补市场不足,解决市场失灵。要从保险市场实际出发,把握阶段性特征,科学确定监管目标、原则和支柱。
二是体现中国特色。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核心要求是立足国情,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和监管实际。要全面深化国家改革战略和总体目标,推进保险监管体系现代化。要把握我国保险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保险深度和密度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保险服务能力不强的特点。要坚持加强监管促进行业发展,推动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要把握我国保险消费者不理性、经营主体不成熟、市场机制不完善的特点,完善市场规则,加强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监管,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要把握我国保险业基础薄弱、发展迅速、转型升级和成为世界主要保险市场的特点,兼顾审慎和经济,合理确定监管约束特别是偿付能力和资本约束的标准。
三是顺应时代潮流。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的现代化,最明显的要求是把握国际金融改革的最新趋势,顺应当今国际保险监管的变化趋势。应把握国际保险监管趋于统一的趋势,更加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注重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在形成监管框架、制定监管制度和完善监管规则的过程中,注重公司治理、保险集团、偿付能力和资本约束监管。要把握国际保险监管强调自治的趋势,结合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的实际情况和自身利益,汇集各派力量,积极推进中国保险监管改革,争取在国际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改革中更大的话语权。
(3)主框架。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应立足中国经济社会和保险发展的实际,总结保险监管实践,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3-4-3”保险监管主体框架,即三大监管目标、四大监管原则和三大监管支柱。
1.监管目标。首先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产品和服务相对复杂,信息不对称广泛存在于保险市场。要通过保险监管加强对保险供给方行为的约束,防止保险消费者权益受到恶意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理性消费行为的重要保障。通过保险监管,加强对消费者安全、知识、选择、索赔、公平交易和监管等权利的保护,促进理性消费,优化保险资源配置,提高保险市场运行效率。中国保险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仍然非常有限。要通过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是防范市场风险。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稳定运行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直接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要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涵盖承保、信用、市场、操作、流动性、声誉等风险的全方位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涵盖风险识别、评估、计量、监测、控制和处置的全过程风险防范机制。要加强保险市场参与者的自律和风险控制,强化保险监管的外部约束和风险防范,筑牢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三是促进市场繁荣。只有繁荣的保险业才能为消费者和经济社会提供更加全面和丰富的风险保障。要完善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让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要完善市场体系,优化市场结构,促进市场主体提高管理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争取政策法规支持,推动保险业发挥功能作用,在现代金融、社会保障、灾害救助、社会管理、农业保障五大体系建设中发挥支柱作用。
2.监管原则。第一,维护公平和促进效率是统一的。正确处理市场和政府的关系,坚持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按照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推动保险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效率最优化。坚持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营造竞争环境,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稳定运行。
二是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相统一。建立有效的保险监管治理机制,统筹职能监管和机构监管。顺应保险创新趋势,强化功能监管和全流程监管,加强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监管的协调,促进监管的统一性和连续性,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叠。注重整体风险防范,完善机构监管,加强对保险集团和法律机构的监管。
第三,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是统一的。在注重防范单个保险机构风险的同时,分析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对保险业的整体影响。关注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风险状况,关注金融风险的跨境、跨行业传导,关注逆周期监管,防止顺周期性对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放大效应。
第四,原则监管和规则监管相统一。完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制定标准明确、程序规范的具体规则,提高监管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注重原则监管的运用,提高监管的指导性、灵活性和适应性,为鼓励创新、增强市场活力创造空间。
3.监管支柱。首先是公司治理监管。良好的公司治理是现代保险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强化市场参与者自我约束的内生机制,是强化保险监管的微观基础。要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理念,完善体制机制,深化股权监管,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要强化公司章程,提高董事、监事和管理层的专业化水平,完善制衡机制,强化公司治理的刚性约束。要推动公司治理从“正式规范”向“有效治理”转变,防范治理僵局、管控不力、资产安全、高管失职等风险,从保险市场源头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是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风险监管的主要手段,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终防线。应借鉴国际偿付能力监管的最新成果,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按照风险导向、中国特色、国际可比性的原则,加快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要强化定量资本、定性监管和市场约束的要求,完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总体架构和具体规则。要严格执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三是市场行为的监管。市场行为监管是确保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直接途径。要明确市场行为监管的边界和内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监管的作用。要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的统筹规划和系统管理,建立市场行为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的联动和触发机制,形成有效协调的市场风险防范体系。
第三,重点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
当前,中国保险监管改革既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临重大的历史考验。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任务非常繁重,必须在一些关键领域和环节取得突破。
(一)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有效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基石,是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的第一道防线。要全面提升公司治理监管水平,强化市场主体自我激励和约束的内生机制,夯实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制度保障。一是强化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落实董事会全面、首要职责和履职要求,加强董事任职资格审查,完善董事培训机制,建立健全董事会及成员履职评价和问责机制,增强董事认真履职能力,提高董事会专业、高效、勤勉水平。二是强化内部控制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地位。制定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指导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内部控制执行力。强化保险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责任。三是强化集团监管在公司治理中的突出地位。完善保险集团防火墙制度,规范保险集团内部资源整合和关联交易。制定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措施。为保险集团建立风险控制标准。加强对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监管。四是强化高管和关键人员在公司治理中的关键地位。完善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关键岗位专业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董事会秘书管理,强化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审计负责人等关键岗位职责,提升管理层执行力。加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稳健薪酬和执业行为的监管。
(2)完善市场行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是保险业务全过程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直接手段。要标本兼治,制定科学的规则,明确监管重点,抓好制度落实,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有效性。一是加强市场监测和检查。坚持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不断丰富保险监管工具箱。构建覆盖各类风险的风险模型和监管指标体系,加强风险的识别、评估、预警、控制和处置。改进现场检查方式,规范检查程序和标准,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完善保险产品监管,积极推进费率市场化改革和条款规范化、通俗化,探索建立产品创新保护机制,鼓励行业产品创新和结构调整。完善监管规则,提高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标准,建立费率形成、条款执行、事后评估、产品修正等全过程科学监管机制。三是加强保险中介机构监管。完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准退出制度,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稳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和机制改革。创新保险兼业代理监管体制,探索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集中管理模式。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四是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制定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建立互联网保险的业务行为、数据信息、信息安全等技术标准,完善数据采集、电子签名、隐私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互联网保险规范运作。第五,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构建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主导、行业协作的四位一体反保险欺诈工作体系。
(三)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构建以风险为导向、符合中国实际、具有国际可比性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提升保险业风险管理能力,是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任务。一是完善资本约束机制。科学把握我国保险公司的实际风险状况,按照* * *同而不同的原则,建立与风险紧密挂钩的资本要求。建立定量风险和定性风险相结合的综合评级机制,科学评估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全面反映公司风险状况。完善逆周期资本监管体系。二是加强全过程风险监管。充分运用定量监管、定性监管和市场约束,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完善偿付能力压力测试体系,健全偿付能力J预测分析和风险预警体系。三是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建立健全多层次、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机制,支持保险公司创新和丰富资本补充工具,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利用境内外金融市场和各类社会资本提升保险业资本实力。
(4)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法律法规具有长期性和根本性的特点。完善保险监管体系,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一法两规”的相关工作。积极推动《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修订,加快研究制定《巨灾保险条例》。二是加快制度“废立”工作。本着先急需后建设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市场准退出、理赔与销售误导、网上保险、资金运用等关键监管环节的规章制度。探索负面清单模式下的监管模式,拟定保险业进一步开放方案。三是推进相关领域的保险立法。加强保险宣传、沟通和协调,推进相关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商业保险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善商业保险参与现代金融、社会保障、农业保障、防灾减灾、社会管理五大体系建设的制度安排。
(五)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快构建“两地三中心”的数据管理框架。完善信息化建设标准体系,搭建保险信息监管综合应用平台。推进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公司化、专业化运营,深化保险数据开发利用,建设全国统一规范的行业运行和风险数据采集研究中心,建设“一站式、智能化”的保险监管信息。
公共服务体系。研究探索保单登记、通赔通付、第三方支付、数据托管等服务领域,不断开拓数据衍生应用领域。探索保险首席信息官制度。强化监管政策引导和制度约束,从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战略高度,增强全行业信息安全意识,抓住信息设备购置、软件应用、维护修复、日常安全等重点领域,全面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六)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行业自律是实现金融稳定的重要力量。要加强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发挥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功能,防范化解保险风险,提高服务、协调和专业能力。建立覆盖全行业的自律体系,增强自律的公众约束力,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七)充分利用保险监管机构资源,加强基层保险监管工作,加强监管自身建设,是提高监管科学性和有效性的内在要求。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组织、机制和队伍建设,提高监管能力,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修订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派出机构内设部门设置。坚持机构监管和职能监管相统一,完善保监会机关内部协作机制,推进监管统筹协调、沟通协商和信息共享。完善保监会机关与派出机构的纵向联动机制,促进统一规范监管和强强协作。逐步扩大法人机构属地监管试点,有序推进属地监管常态化。建立健全监管绩效评估机制。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差异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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