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律史上法国法、德国法和日本法的历史演变

(1)封建法制的形成和发展。法国封建时期的法律制度,泛指9世纪上半叶至18世纪下半叶,法兰西王国持续近1000年的所有法律。其起始时间以公元843年法兰克查理曼王国分裂至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为标志。在法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三个阶段,即9世纪至13时期、13至16时期和16至18时期,王室立法成为主要法律渊源,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2)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建立。近代法国法制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五部重要法典,与宪法一起构成了法国“六法”体系。由于法国大革命的彻底性和一套成熟的思想理论的指导,大革命后建立的法律指导比较系统完整,典型地体现了资产阶级的制度和完备性、利益性,对其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影响很大。

(3)现代法国法律的发展。两次世界大战之间,法国连续遭受三次经济危机的打击,国内阶级矛盾空前尖锐复杂。为了应对紧急情况,减少议会权力,加强行政权力,政府授权立法议案在议会中占有优势。同时,为了缓和人民强烈的民主运动,在1919年4月和1927年7月对选举制度进行了两次改革,对原有的法典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先例的作用有所提高。法国的法律制度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并继续变化。(1)封建法制的形成和发展。德国原本是法兰西王国的一部分。公元919年,东法兰克王国选举萨克森公爵为国王,从而创建了德意志王朝。在封建时代,德国长期处于封建割据状态,后来普鲁士逐渐强大,先后战胜奥地利和法国,为德意志各邦的统一扫清了道路。在整个封建时代,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样化是德国法最基本的特征。习惯法、地方法、教会法、罗马法和帝国法令长期并存。封建时代最著名的习惯法编纂是《萨克森法典》,大约编纂于1220年。其内容主要是关于民事和刑事问题和诉讼规则,以及调整封建关系的封地法。封建时代后期,出现了一部以帝国名义颁布的刑法典——卡罗莱纳法典(颁布于1532)。这部法律的内容长期以来被大多数国家所授予,对德国封建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2)德意志帝国的建立和现代德国法律体系的形成。1871年,普鲁士以“铁血政策”完成了统一德国的任务,建立了德意志帝国。统一后,德国在原普鲁士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了现代法律体系,先后颁布了宪法、刑法典、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民法典和商法典,成为大陆法系的又一典型。因为德国的统一是自上而下完成的,德国革命是不彻底的,封建专制主义没有得到根本的批判,近代德国法制也带有浓厚的封建帝制色彩。同时,由于德国有“彭德尔顿学派”的理论基础,所以在19世纪,德国法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在结构上更严谨,在逻辑上更严谨,在概念上更准确。

(3)魏玛共和国法律的发展。1919,战败的德国进入魏玛共和国的时候。由于政治体制的变化和社会化思潮的影响,德国加快了民主政治的进程。它在遵循原有法律的同时,颁布了大量的“社会化”法律,如调整社会经济的法律、保护劳工利益的法律,使德国成为经济立法和劳工利益的法律,使德国成为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行者。

(4)法西斯独裁时期德国法律的变革。1933年,纳粹党领袖希特勒当上了总理,开始了法西斯独裁统治。希特勒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法令,将国家的政治生活纳入战时轨道。在宪政方面,颁布了《消除人民和国家苦难法》、《德国改革法》等一系列法西斯法令,废除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和联邦制,维护了希特勒个人独裁和纳粹一党专政。在民法方面,颁布了《卡特尔变革法》、《强制卡特尔法》等法律,加强对垄断组织的支持和垄断资产阶级对国家政治生活的控制,颁布了《世袭农地法》、《德意志血统与名誉保护法》等单位法,宣扬种族歧视和种族灭绝,巩固法西斯政权的统治基础。在刑法中,原有法律中的民主原则被完全抛弃,取而代之的是种族主义原则。

(5)二战后德国法律的变化。1945年5月8日,纳粹德国战败投降。由于英美法三国和苏联对德国的军事占领,德国长期处于分裂状态,直到1990年才统一。战后在西德建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恢复魏玛共和国的法制。根据1949波恩基本法确立的和平民主原则,对原有法律进行了修改,大大减少了封建因素。两德统一后,原西德的法律制度基本实行,但根据情况对新的问题做了一些修改。(1)封建法制的形成和发展。在奴隶制时期,日本使用的是固有的氏族法,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命令和习惯。公元645年,“大化革新”废除奴隶制,建立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统治,创建了以唐律为基础的日本封建法律体系。从大化革新到1868年明治维新前的日本法制,其形式、内容、法制观念都深受中国封建法律和法律文化的影响。

(2)近代日本法制的建立和完善。65438年至0868年,日本进行了明治维新,通过一系列改革方案,开始改革国家政治经济体制。随后,围绕经济和司法的立法改革也广泛展开,为西化的资产阶级法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从19年70年代中期开始,日本法律开始走全面西化的道路,以欧洲大陆尤其是德国的法律为基础,陆续编纂了一系列法典,从而最终确立了日本资产阶级法律体系。

(3)近代日本法律的发展。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的30年间,日本的法律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一变化以1932年军事独裁制度的建立为标志,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经过前一阶段的不断改革,法制建设趋于完备;后期适应军事独裁,法制法西斯化。二战后,日本的法律体系受美国法的影响更大,法律风格发生了变化。还建立了以国会为中心的责任内阁制度,赋予公民更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开展了大规模的经济立法活动。

日本法律善于吸收外国发达的法律制度,体现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融合。明治维新前,日本法律继承了中国唐、明法制传统,是中国法制的重要成员。明治维新后,日本加入大陆法系,建立了以德国法为基础的六法体系,但也保留了浓厚的封建因素。二战后,日本吸收了英美法的许多精华,在当代社会的法律体系中独具风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