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及其主要特征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历史发展

一、奴隶社会时期的法律思想

神权与宗法礼治

二、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的法律思想

——儒家、墨家、道家、法家的法律思想。

第三,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第四,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

发展线索:礼治-法治-礼法结合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第三讲

(封建法律逐渐儒学化的历史)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过程;

一、春秋战国-基础

二,秦汉——促进

秦代“一切靠法”的法治思想

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三,西汉中期——形成

董仲舒的理学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发展

法律思想

形而上学的法哲学思潮

五、隋唐-全集

试论唐代法律

第六,宋代——发展的新阶段

新儒学的兴起

七、明清——开始衰落。

启蒙思想家的民主思想

八、鸦片战争后——衰落

一、春秋战国-基础

旧儒学的形成

孔子-创立儒家学派

孟子-进一步发展

荀子——重礼,礼法结合。

二,秦汉——促进

——旧儒学向新儒学的过渡时期

秦亡——法家理论的政治实践破产

汉初-黄老论

(一)秦朝“一切靠法律”的法治。

1,“物统一于法”,法由“统一”而变

2.“一切取决于法律”

3、严惩“深度监管轻罪”

4.“依法教学”的文化专制

——《焚书坑儒》

秦把法家的重刑主义推到了极致,带来了自身的毁灭。

(二)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历史背景:

西汉王朝的建立。

公元前206年,经过四五年的楚汉纷争,刘邦打败项羽,称帝。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名都长安,历史上称为西汉。

(1)社会地位

经济萧条,百姓生活艰难,“民不聊生,富不聊生。”

(2)吸取秦暴虐致死的教训。

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1)黄老学派是什么?

黄老学派是先秦道家的一个分支。

“黄,黄帝也;老头,老子也。”

杰作:

老子、黄帝四经、淮南子

(2)法律思想

一、无为,“与民同息”

——治国理政的指导思想

b、文武双全,“德刑结合”

c、“不患薄刑”,采取措施救刑。

《宪法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者和贼赔罪。我学会了除去秦的方法。”

文帝废除了体罚

d、“轻薄”、“以粟为赏罚”

——具有道家、儒家、法家的特点。

三,西汉中期——形成

——儒家思想开始向封建法制渗透,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开始形成。

(一)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轮廓

西汉中期儒家公羊学大师。他在汉武帝前后生活了三十多年。

作品很多,现存的有《春秋繁露》、《开德对策》等。

法律思想

董仲舒——以儒学为基础,吸收了君主集权、重法的法家思想,同时结合了阴阳五行、殷周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创立了新儒学。

1,《春秋》维护皇权的法律制度

(1)《春秋》中的“大一统”思想

——主张一切权力集中在汉武帝手中,即汉朝大一统。

(2)“更化”理论

——指改变统治阶级的指导思想、执政策略和制度。

韩继承了秦的制度。

(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统一思想。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2.“至高无上的权力是上帝赋予的”,法律来自于你。

(1)“天人感应”

一、“天是万物之祖”

b、人与自然的和谐:

“人生包含喜、怒、哀、乐,如春夏秋冬。”

“人的气质是由天性决定的。”

c、自然惩罚理论——“吉祥”与“灾难性”

神化地球上的统治者,为君权神授创造理论基础。

(2)君权神授,法从君出。

3.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

(1)三纲:君为臣,父为子,夫为妻。

(2)五常:仁、义、礼、智、信。

(3)用阴阳学说解释三纲。

“此之义,父子、夫妻,皆取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

“阳尊阴卑”“阳重阴卑”——天道。

封建政权、宗族势力、夫权、神权代表了一切封建宗法思想和制度,是封建社会束缚人民的四大绳索。

“儒教”的核心和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

4.“杨德阴刑”,以道德为主刑,辅刑为辅。

(1)“教学是政治的基础;监狱是政治的终结。是外国,也是用的。”

——道德是主要的惩罚。

(2)“天之大,在于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德主生。天道亲阳疏阴,仁德不罚。”

——杨德阴刑

(3)三种性理论

“圣人的本性不能被命名;打架的性质叫不出名字;出名的人是中国人的天性。”

把一个人的性格分为三类:

圣人之性——一等性,性本善,不需要教。

中国人的本性——“有好品质而不为善”,并教育他们。

打架的本质——劣根性,先天邪恶,刑事制裁。

5、《春秋》判狱,“原罪”

(1)春秋判断

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使儒家经典合法化。

——儒家封建法律之道。

(2)原定罪

审理案件时,要根据犯罪事实审查行为人的动机。只要有犯罪动机,就应该受到惩罚;没有犯罪动机的,应当从宽处理。

“春秋之狱也。一定是基于自己的东西和自己当初的野心。恶者不成功,先恶者尤罪,直者轻。”

占卜的神圣思想;

——把神学迷信和儒家思想结合起来

预言:预言好或坏的宗教预言。

纬:假借神旨解读经学,将经学神化。

东汉时期的白虎依桐

反占卜的神学思想

仲长统王冲

——从朴素唯物主义的角度,批判了这种迷信的神权政治。

(二)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

1,皇权至上,法从君出。

2、通过破狱,礼法融合。

西周-春秋战国-汉代-隋唐

3.“三纲”封建立法的基本原则

4.德大刑小,以德为主刑。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一经形成,便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逐渐对封建立法和司法活动起着指导作用。

四、三国、两晋及南北朝(发展)

——封建法律大量吸收儒家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进一步发展。

历史背景:封建社会从统一走向分裂。

意识形态领域相对宽松。

1,法律思潮

2.形而上学的法律哲学。

3.北方少数民族在政治改革中学习和形成了中国法律的法律思想。

(一)法律思想

本文研究以成文法典为代表的法律的编纂、解释及相关法学理论。

生成和开发流程:

1,战国——先行者

法家学派

2.汉朝-形成

“引经判狱”与“引经注法”

3.魏晋南北朝-重大发展

(1)法典编纂技术逐渐成熟和完善。

一、“著名事例”的形成

b、12的形成

(2)法律注释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

太史律(张度陆)

张飞和杜宇分别注释了法律,清楚地解释了许多名词、概念和术语的含义和区别。用儒家经典阐述立法的意志和意图,统一了人们对法律的不同理解。

杜宇(法律书)

a收礼入法,礼与法统一;

b“文字直白,但听的时候禁止简单。”

-法律文本应简明易懂,法规应清晰、准确、直截了当;法律的形式要简单,概念要明确;条文要简单,不要麻烦。

区分法律和法令之间的界限

“法律以正电荷为基础,秩序以守物制度为基础”

张飞(律表):

出于礼貌的规则

b ."犯罪名"的性质和功能

“拨乱反正,惩恶扬善”

-法律应明确体现儒家原则;适用法律应当准确、严宽适度和罪刑相一致。

(3)儒家精神融入具体的法律条文。

“八项意见”、“官职”、“十大罪状”

(二)形而上学中的法哲学

1,什么是玄学

因研究魏晋时期的三玄(老子、庄子、周易)而得名。玄学学者用老庄的道家思想来解释《周易》,并极力调和儒道思想,儒道思想是相辅相成的。由此形成的理想主义思想体系。

其中心是讲天人关系,即天与人事的关系,或者说“自然”与“明焦”的关系。

2.形而上学的出现。

魏晋时期“名教”与“自然”之争

(1)名教:儒家倡导的一般伦理。

“明代宗教政治”

缺陷:与复杂的儒家经典和占卜迷信有关。

“名誉和宗教的危机”

(2)士绅内部冲突激烈,有人消极失意,主张“无为”、“顺其自然”。

(3)援道入儒

就是用道家的一些哲学的东西来解释儒家的理论,让儒家的理论更具有哲学性和思辨性。

3.代表性人物

王弼“名师出自然”

嵇康的“越出名越自然”

4.意义

形而上学法律观的出现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新形势下的变异,它标志着神学法律观的衰落,开启了思辨哲学探索法理学的先河,并对后来理学法律观的形成产生了直接影响。

(三)北方少数民族在政治改革中学习和发展了中国法律的法律思想。

北魏孝文帝的政治改革

——上述三种法律思想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儒家封建法的进程。

动词 (verb的缩写)隋唐(全)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完善

唐代永惠法+法疏=法疏

主要特点:“一刀切”,礼法结合的典范。

1,“道德是政教之本,刑为政教所用”

“德是政教之本,刑是为了政教。尚昏者,必作之。”

2.儒家三纲的法律化

——维护三纲五常是《唐律》法律思想的核心。

“十恶”:叛逆、叛逆、叛逆、恶逆、不道德、不敬、不孝、不和、不义、内乱。

(1)“君臣纲领”及其在唐律中的体现

①谋反,造反。

谋反:“谋国之危”

谋大逆:“谋毁宗庙、山川、宫殿。”

(2)危及皇帝的安全。

③不尊重。

(2)“父与子”及其法律体现。

“不孝”

(3)“夫当妻”及其法律体现。

①“夫妻之节也”

(2)各种具体不合理的规定,限制了妻子的权利。

“七个出来”

3.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

皇帝、贵族、官员、平民、贱民等。

①贵族、官员有罪而不受惩罚。

——讨、请、减、赎、官。

(2)好与坏的方法。

同罪不同罚

禁止通婚

诉讼方面,禁止起诉尊重。

《唐律论》的影响;

它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治国安邦的法典,为宋、元、明、清所继承。

唐朝以后的历代封建王朝都以这种礼法合一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为指导思想。

封建法律儒学化的过程就完成了。

经判狱-经注法-经立法。

五代十国-宋元明清

封建社会后期,封建制度逐渐衰落。

法律思想领域具有与早期封建社会不同的特点。

1,唯心主义的出现,封建正统的法哲学。

2.宋明时期,维新派的法律思想。

3.辽金元等少数民族政权政治法律制度的封建化。

4.明末清初的启蒙思想家具有民主因素的法律思想。

第六,宋代——发展的新阶段

理学的兴起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理学又称“道学”,是封建社会后期的官方学术思想,它的出现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到一个新阶段。

(一)理学兴起的原因

长期的混乱和动荡严重破坏了传统的封建礼教。

儒家理论贫乏,受到道家和佛家的冲击。

封建社会衰落时期,需要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统治。

(二)理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萌芽于唐代韩愈。北宋的周敦颐、程颢、程颐得到进一步发展,南宋的朱成就最大,明代的则进一步发展为“心学”。

1,韩愈(唐)

(1)正统论

(2)性的教义:性、情

——为后来提出“性情”和“天理人欲”做了铺垫。

2.周敦颐(北宋)

(1)太极图

(2)“诚”是生命之源,圣人之本。

——宋理学的创始人。

3.程颢和程颐(理学创始人)

(1)“李”和“”

(2)“自然”

——开始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

(三)理学的主要内容

朱熹

——理学大师。

个人资料:

南宋著名的思想家、理学大师。

我一生从事文教工作,创办书院,招生。在中国教育史上,他是仅次于孔子的第二位最有影响、最杰出的教育家和思想家。

他学识渊博,著述颇丰,主要有《四书集注》、《斋藤优子流派》、《斋藤优子全书》等。

法律思想:

朱的法律思想是在其哲学思想体系上形成的。他以孔孟之道为基础,辅佐佛道入儒,吸收其哲学中思辨的一面,排斥其宗教的一面,建立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客观唯心主义的理学体系。从而将儒家思想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哲学高度。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学化。

1,“维护正义,消灭人类欲望”

——他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

(1)“李”

李:理学的基本范畴。是指超越物质的宇宙中的绝对真理,是万物的本源。

在人类社会,理性表现为封建伦理。

(2)气

气的多样性构成了具体多样的宇宙。清浊气和昏气是有区别的,人是根据所担之气的不同而分为高低贵贱。

——这证明人类社会的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

(3)“理”与“气”

人是理与气的混合体。

人有两种属性:

A.“天命之性”:人性中理性的一种表现,表现为一种至善。

b、“性情”:气是人性的一种表现。人的感情和物欲中包含着恶的危险,也就是“人欲”。

(4)“存天理,灭人欲”

正义:封建礼教,封建伦理道德,三纲五常观念

人的欲望:人的情感和物质欲望是指超出维持人的生活所必需的欲望和违反礼仪规范的行为。

“节食者,正义也;求好吃的,人家要。”

天堂是纯粹的善,人间监狱是绝对的恶,两者不能共存。“存义灭人欲”完成人性的回归,实现人生的最高目标。本质是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2.“道德礼遇与政治惩罚”和“相一致”

用美德引导最有气质的人。

善待对气慷慨的人——对他们谦恭有礼。

想气人——引导他们走向政治

惩罚那些气质最薄的人——齐。

(1)道德礼貌与政治惩罚的关系

(1)礼是基础,政刑是目的,但本质和目的是一样的。

②差异:

其自身特点不同:强制性;意识

治国不同立场:本质、本质、形式;尽头,浓浓的,阴影。

(2)德、礼、政、刑

道德:心理上的道德品质或善良。

礼仪:为维护道德和伦理而制定的外部行为准则。

——德是礼的基础,礼是德的保证。

政治:法律和法令。

惩罚:惩罚

——政治是惩罚的依据和标准,惩罚是政治的后盾。

(3)与传统的“道德是惩罚的主体”理论不同:

(1)针对不特定社会的所有成员;德、礼、政、刑,各有其义。

②“刑”前的“德”;德、礼、政、刑同时进行。

(3)在一定条件下,“以德除刑”;在一定条件下,首先要“以政除刑”,“以礼除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