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恐怖主义的历史地位

国家或政府恐怖主义的危险性不仅在于其个人恐怖主义,还在于其间接或直接支持其他恐怖活动,这是一种寻求代理人的行为。一战后,“支持恐怖组织成为一些政府的时尚。”因为这些恐怖活动有利于它的外交,所以这种经济支持一直在持续。例如,从1929到1933,意大利和匈牙利政府支持克罗地亚(南斯拉夫的一个地区)和马其顿革命组织(IMRO)4400万里拉。IMRO也得到了保加利亚的支持。这导致了1937《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日内瓦公约》的签署,该公约规定,所有国家不仅应重复避免任何旨在鼓励针对另一国的恐怖活动的义务,而且还应承担防止和惩治这种活动并为此相互协助的义务。

简而言之,各国永远不愿意接受或承认自己的行为有利于恐怖主义。一个国家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生产和销售武器,结果只是在国际社会制造恐怖。恐怖主义一词的真正性质有时被故意混淆。一些追求自决、民族独立和解放的行动不仅合法,而且得到《联合国宪章》的支持,却被一些人称为“恐怖主义”。《联合国宪章》从一开始就在许多方面强调,重建权利和消除法西斯主义、种族主义、殖民主义或极权主义的斗争是合法的。通过支持被压迫的人民,联合国表达并含蓄地承认了政府恐怖主义的存在。

无辜的人民深受恐怖主义之害。通过打击恐怖主义的规则来保护无辜的人是远远不够的,其根本问题应该得到解决。如果国际法中的个人和受保护的主体得到尊重,被压迫国家的权利自然也会得到尊重。保护不仅是国际体系给被保护人的礼物,也是平等国家必须拥有的权利。在现实中,保护似乎是获得平等的一个立足点。在国际社会中,各国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例如,大多数国际组织负责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没有平等,就没有平等的保护!受国际保护的文物实际上并没有受到保护。在“不平等”的前提下,人们还能期待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