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权是担保权还是用益物权?
典权是典当所有人支付典当价款,占有、使用和收益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典权是用益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用益物权是一种物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排他性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用于养殖、捕捞的水域、滩涂使用权)。
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出现“用益物权”的概念,关于用益物权的规定也很少。物权法草案第123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严格意义上并不是用益物权的立法定义。因此,我国民事立法很难对用益物权做出明确的界定。在民法中,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用益物权。
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用益物权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物的使用价值,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不同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物权是除地役权以外的主要物权;担保权益是附属权益。
3.虽然用益物权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主要是便于登记和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无需他人行为的干预。
第三,典权
典权是中国一项古老的传统制度,以其独特的便民功能在中国种植了几千年。所谓典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占有他人不动产并享有收益使用权的一方为典当行;典当人是将典当人自有的不动产收归自己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一方。不动产作为典权的客体,称为典权物;标准价是典当行对他人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所支付的对价。典权是一种物权。历史上典权有人身典权的客体,如典妻雇子、典权一男一女等。在中国大陆地区,房屋是公认的典权标的。典权是中国传统中特有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