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条例的政策历史
中国在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政策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1998修订的《森林法》提出“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森林资源和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为保证退耕还林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务院于2002年发布了《退耕还林条例》,对退耕还林的资金和粮食补贴作出了明确规定。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10年2月25日,NPC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其中第三十一条作出补充规定,即“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设立的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在巩固现行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生态补偿的内容。
在推进生态补偿试点方面,各地相继出台了流域、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等政策文件。浙江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是在省级层面系统开展生态补偿实践的突出范例。10年来,我国先后开始实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西南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甘肃甘南黄河重要供水区等具有一定生态补偿性质的重大生态建设工程。,总投资超过7000亿元。同时,开展了大规模的水污染治理工作,加大了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投入2000多亿元用于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杜英指出,目前,我国生态补偿机制还存在补偿范围不明确、补偿标准不科学、补偿模式相对单一、资金缺乏、政策法规建设落后等问题。中国将加强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立法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