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91条(关于相邻权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通行必须注意相邻财产权利人。
房地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房地产所有权人应当为相邻所有权人因交通等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
法律分析
一方必须经过相邻方使用的土地的,应当允许;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堵塞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物内历史形成的通道。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清除堵塞物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支持。但是,如果有条件再开一个渠道,也可以再开一个渠道。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人因交通等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这篇文章是关于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不动产权利人原则上有权禁止他人进入其土地,但他人因交通等原因必须使用或进入其土地。,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必须为相邻“袋地”权利人提供便利。“袋装地”是指土地周围都是别人的土地,与公路没有正当联系,无法正常使用。土地所有者可以穿过周围的土地到达高速公路。但是你要选择损害最少的地方和方式,如果还是有损害,就要赔偿。因土地分割或部分土地转让导致道路无法通行的,袋地权利人只能通过受让方或转让方的土地通行,无需支付补偿。二是按照当地习俗,允许他人进入没有围栏的土地割草、收集枯枝、采集野生植物,或者放牧牲畜。第三,当别人的物品或动物在自己的土地上意外丢失时,应该允许他们进入自己的土地去找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以下简称《民法》)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所有人应当为相邻所有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相邻所有人之间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尊重自然流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所有人应当为相邻所有人因交通等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