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土地法的历史背景是什么?
1929年4月,红四军到达兴国,制定颁布了兴国土地法。这部土地法是根据中共六大精神,在井冈山土地法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
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有土地和地主阶级土地”,是对原则的修正。7月在上杭召开的中国第一次代表大会总结了闽西土地斗争的经验,通过了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它规定“所有租用的田地和森林一律没收”,“立即分给贫农”。“自耕农的田地没有被没收”。“富农田地中除自给以外的剩余部分,在贫农要求时,应予没收。”“田是以乡为单位,按照原来的耕种情况平均分配的。“后来闽西提出了‘抽肥补瘦’的方法。这些规定是正确的。由于正确的政策得到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支持,闽西在很短的时间内出现了“分田确实忙”的好局面,长汀、连城、上杭、龙岩、永定等地300多里解决了50多个区、500多个乡的土地问题,约60万人获得了土地。广大农民高兴了,积极从事生产,粮食产量增加了,生活改善了。1930年初,红四军从闽西转战赣南。2月7日,毛泽东在吉安北投召开联席会议,批评江西省委巡视员蒋汉波阻挠土地斗争的错误,决定“分”“快”,从而纠正了赣西南土地革命的方向。二二七会议后,赣西南土地斗争风生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