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学的主要流派及其主要观点

自然法学派

1)论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本质上是客观规律,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依据,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人的本质,是“理性”的反映。

2)法律来源于永恒的自然性、自然性、社会性和合理性。真正的法律应该与之相一致,特别是与理性相一致,或者以理性为基础,是永恒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

3)法律的功能和目的是实现公意和正义。

4)法律及其概念应与人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的绝对标准的结果。

实证主义法学

1)重点分析的是实在法或“严格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法”,而非任何自然法。因为这种规律是可以通过经验感知的,并且是真实存在的,所以也叫实在法或经验法。

2)实在法或国家法由法律规则组成,是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3)法律是中性的、无价值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技术性、工具性的东西。“恶法即法”。

4)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目的是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该有任何自由裁量权。

社会法学院

法律1)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联盟内部的秩序。

2)法律与国家之间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不一定是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制定和实施的。没有国家的时候,到处都是法律。

3)法律绝不仅仅是一套规则体系,而是由规则、原则、政策等多种复杂要素构成,法律本身也绝不是简单的规则。

4)法律不仅是规则体系,也是过程和原因。

第二,权利和权力

(1)它们之间的区别

①锻炼对象不同。权利的行使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②法律地位不同。权利可以由债权人单独享有,在与相应的债务人存在双边关系的情况下,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力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双边关系是不平等的。权力主体不得放弃或转让授予它的权力。

③推定规则不同。权利推定规则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而权力只受明文规定的限制,否则就是越权。

④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一般反映私人利益,权力一般反映公共利益。

⑤强制性差异。权利和权力对对方是强制性的。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因此,权力的强制是直接的,而权利的强制是通过权力间接的。

⑥对应关系不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它是一个人的权利,也是与之相关的特定人的义务。权力对应责任。

(2)它们之间的联系

(1)权利和权力是相互渗透的。

(2)权利和权力可以相互转化。权利可以转化为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