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中国以来中国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

从无到有,从无到有

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最明显的成就是立法上的成就."谈及新中国65年的法治进程,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如是说。

新中国的法治进程首先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1949年9月,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颁布。5年后,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审议通过。

在经历了20多年的探索和挫折后,中国的法治再次启程。在1978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作出了著名的结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我们必须加强法制。”这种“依法治国”方略的理论起点,直接催生了大规模的“立法潮”。仅5438年6月至0979年7月,就颁布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7部重要法律。后来1982新宪法的通过,奠定了新时期中国法治的坚实基础。

此后,一些基本法律,如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破产法等相继出台。,已经通过,共同确立了我国民事、行政、商事等方面的法治框架,逐步使改革开放“有法可依”。2011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截至今年3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有242部,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计划中已制定或修改的法律有68部。经过之前的“打基础”“打支柱”的立法过程,现在的立法和修改更加关注食品安全、教育、环保等立法的薄弱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