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县级文物保护的条件

法律分析:1。具有法人资格的管理或者使用文物的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团体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是文物保护工程的所有者。可以申请;2.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3.承担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文物局认可的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4.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保存和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根据国际和国内公认的准则,应保护文物及其相关的历史、文化和自然环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尽量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无法避免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地保护。

实施原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保护原址,需要迁移保护或者拆除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或者拆除,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遗址保护、搬迁、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