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浪屿“国际租界”历史探析
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戊戌变法失败后,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瓜分势力范围之际,美国领事巴占生按照美国“敞开一切利益之门”的政策,与驻厦门各国领事馆共同策划了所谓“鼓浪屿万国公地”,并亲自到福州拜见总督徐应勋。许答应了,立即派省洋务局成员按照通商条约谈判章程,并电报涌泉普华永道与美国领事“妥妥商议”。
光绪二十七年,美国领事巴占生任期届满回国,公共租界事务移交给日本领事和英国领事。同年9月3日,清廷委派5名委员与英国驻厦门领事开会商讨细节。英国领事强调,由于鼓浪屿是外国租界,中国政府无权干涉该岛的事务。按照徐应勋的本意,清廷成员永年认为“公地”应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中国是东道主,不应排除过问岛内事务。双方发生了争执。对具有不同含义的特许地和公地名称的纠缠无法解决。最后,许映真和洋务总局给延年打电报说:“鼓浪屿可以作为公共土地,也可以作为租界,但必须加第十五条‘保护厦门’。鼓浪屿作为公共用地,各国官员和商人居住在界内。厦门是华阳银行的所在地,其业务尤为重要。它应该受到所有中国和外国的保护,并为杜东的邻国所觊觎。没有这一节,就废了。”这样,兴全永道再带领各国议员、领事开会时,就不再争论“公地”或“租界”,而是把重点放在土地契约的条款上。各国领事认为,“同时保护厦门”这一段必须征求驻京大使的意见后再做决定,对其他段没有异议。因此,土地契约的签字仪式在十二月的第一天在日本领事馆举行。会上提交了六份中英文章程草案。但中英文版本在标题和内容上存在明显差异:中文版标题为《厦门市鼓浪屿公共边界条例》,英文版标题翻译成中文为《厦门市鼓浪屿土地租界条例》;中文版第15段写道:“鼓浪屿已改建为公地,各国官商居于界内。厦门是中国洋行所在地,业务特别繁重,中外要整体互保”,而英文版只写着“待驻京公使批准”。签约前,洋务派委员杨荣忠核对中英文版本无误,双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字。清廷由兴全代勇永年为首的四员,以及日、英、美、荷、德、法等国的外国领事和代理领事,以及西班牙、丹麦等国的代表领事共同签署。
徐应勋在收到兴全普华永道签署的章程草案报告后,于光绪二十八年正月二十六日奏称:“自台湾省沦为外藩以来,厦门土地危急,民心极浮,市镇处境困难,税商关系沉重。虽然领事事务的讨论不偏不倚,但各局局长可酌情派中文,规则仍须对方同意。”
同时,徐应旭将章程的中文版送交外交部核实。日本领事上野信义也将英文版送交外务省审批。外交部收到中、英文版本后,发现中、英文版本有出入,便电告徐核对并回复。徐接到电话后,永兴全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与驻厦门领事馆进行了交涉。当时各国领事都已更换,只有日本领事上野还在。上野坚持章程第15条的英文版,不同意中文版。请外交部在北京与各国部长磋商。一个美国人,驻京使团团长康戈给外交部送来照会,说:“鼓浪屿公界章程,各国保护厦门,使臣认为仅限于鼓浪屿租界契约,不能谈及保护厦门土地。国家无权占有事实,也就是说,除非得到本国的指示,否则无权这样做。合同里有这个条款是没用的。请按照以前的章程。”
同年9月17日,徐莹呈送外交部:“鼓浪屿协定草案第十五条,也是关于厦门保护的一节。领事们用这种外语等待各国驻北京大使回复电报。既然大使们说领事们没有权利,这里就没有商业协会。但是,中外契约有两点不同。请外交部和各国外长用中文填写或给出依据。这份协议草案已经说明,它必须得到法院的批准才能得到遵守;如果不允许,可以取消之前的约定。”
外交部转而对光绪皇帝(西太后主政时)说:“厦门真是福建省的平凡。总督提出拟出鼓浪屿租界章程,拟出各国保护,为的是不让其他国家任意观望。但是,厦门既然是中国的一个地方,就超出了外人的干预范围。如果明确签订了契约,各国将被迫相互保护,失去自主权,之前的协议也会因为各国不允许保护而失效。再多的大使可能都不允许,哪怕是在我的范围之内,也是既不正确又不满意,也让列邦重新露出笑容。我觉得还是把原中国章程第十五条保护厦门那一段删掉比较好。总督送来的《地界条例》共有17条,除第15条外,其余16条仍符合关于公地的论述,应申请许可遵守原约,并督促编纂。"
清光绪二十八年10月22日,外交部发布“遵从建议书”的命令,于是通知驻北京的外交使团改用驻厦门的领事使团。
经驻厦领事同意,光绪29年初组建工业部。同年4月5日,鼓浪屿开始实行租界统治。民国30年65438+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军占领鼓浪屿,公共租界被日本垄断。32年2月,中美、中英分别签订新约,废除治外法权和在华一切特权,明确指出英美“将上海、厦门公共租界内的行政管理权归还中国”。于是,汪伪政权在日本帝国主义的授意下,于同年5月举行了“鼓浪屿租界行政权移交”和“厦门市政府鼓浪屿办事处、鼓浪屿警察局”成立仪式,导演了一出“收复”租界的丑剧。34年8月日本投降,国民政府于同年10月3日65438接管鼓浪屿,结束了鼓浪屿作为公共租界的耻辱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