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
我国6月1982+065438+10月19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6月1984+10月5日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都对城市历史建筑的保护作出了规定。根据规定,城市历史建筑的保护项目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确定,其保护措施纳入城市规划。中国国务院1982发布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通知。对于历史文化名城,要求在逐步实现城市现代化的过程中,充分保存和发展其固有的历史文化特色,并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对于老城、古城遗址、文物古迹、名人故居、古建筑、风景名胜、古树名木等。,反映历史文化,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保护。首批保护的城市有24个:北京、承德、大同、南京、苏州、扬州、杭州、绍兴、泉州、景德镇、曲阜、洛阳、开封、江陵、长沙、广州、桂林、成都、遵义、昆明、大理、拉萨、Xi、延安。
规划历史文化名城时,应根据保护对象的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制定保护规划和措施,这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外,城市规划和城市改造中一般应考虑保护的历史建筑有:
(一)在城市发展史和建筑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历史建筑,即一定历史时期建筑技术或艺术的最高成就,或某种建筑艺术风格的代表作品。
②具有强烈个性特征的历史建筑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城市的标志性建筑(或建筑)。
③著名建筑师设计的、在建筑史上有一定地位的优秀建筑。
(4)一些艺术价值高、造型优美、对丰富城市建筑面貌有积极意义的外来艺术形式。
⑤代表城市发展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民居建筑,通常保留着较为完整的典型街区。
⑥与城市历史上某一重大事件或某一社会现象有关的纪念性建筑,如唐山新建城区1976地震中受损的建筑遗迹,上海范关龙新建小区1949前贫民窟中的窝棚建筑。
⑦一些与城市文化传统相关的街区也是重点保护对象,如北京的琉璃厂文化街、大栅栏商业街等。一些造型独特、地方色彩浓厚的街区也可以列为保护对象,如江南水乡民居、四川民居、山西晋中民居、晋南民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