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克隆人类是违法的?
一、犯罪学的研究对象
在犯罪学中,根据功能性犯罪的定义,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换句话说,犯罪学不是研究所有社会危害行为的学科,只有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属于犯罪学研究的犯罪范围。
所谓危害,是指客体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处于危险状态。对象的利益是通过各种社会关系表达出来的各种需求。对象的利益或需求可分为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所谓公共利益,是指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所有人(个人和群体)对其生存和发展的客观条件的依赖和需要。群体利益是特定集体、组织、阶级、阶层在排除其他群体利益后的特殊利益。个人利益是排除他人利益后,特定个人的利益。对于人来说,最重要最基本的利益就是公共利益。只有公共利益得到保障,才谈得上追求群体和个人的特殊利益。那么人的重要性利益分别是群体利益和个体利益。根据功能犯的定义,只有那些损害或威胁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的行为才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1]功能犯的定义“揭示了犯罪受刑罚处罚的根据”[2]。
第二,将生殖性克隆纳入犯罪学研究领域的法律论证
只有那些损害或威胁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的行为才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所以如果要证明生殖性克隆可以成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就需要证明生殖性克隆已经损害或威胁了公众的利益和群体的利益。
(一)损害或威胁公众利益的生殖性克隆人的具体体现。
1.克隆人技术的严重不安全性损害或威胁了公众的利益,引起公众对生命安全的极大恐慌。
体细胞核移植克隆技术涉及亚细胞操作。与体外受精等细胞水平的操作相比,前者对细胞核遗传物质的意外损伤风险明显高于后者。从技术角度来说,人们除了依靠一次又一次的科学实验,解决不了克隆人的安全性问题。因为每个人都是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主体,没有人愿意把别人——以生命和幸福为代价——当作科研的实验对象,当作科研统计结果中的一个简单数字。即使在未来无数经验的积累之后,克隆人仍然会有一定的失败率。无论失败率有多低,人类文明的进步都不应该以这些不幸的畸形胚胎或婴儿为代价。
英国科学家在经历了277次失败后克隆出了绵羊多利。多莉一直通过两性繁殖做母亲,但不幸的是,多莉在2003年2月14日被安乐死,她在这个世界上只活了六年。多莉因为早衰和肺病被实施了安乐死。早在1999年6月,苏格兰PPL生物技术医疗公司的保罗·希尔斯(Paul Hills)等人就发现,多莉细胞中的端粒比预期短了20%,几乎与她9岁的母亲(提供细胞核的母羊)相同,表明多莉已经过早衰老。随着多莉的诞生,各种各样的克隆动物从世界各地赶来,它们出生时是一个美丽的时刻,但很快它们就患上了这样或那样的疾病或问题。
然而,面对克隆人实验会导致大量畸形和残疾婴儿出现这样一个现实的伦理问题,我们一些支持克隆人研究的科学家却从未表现出丝毫的价值观念和起码的道德良知,他们的回答依然是那句极其冷漠和不负责任的话:“技术的不成熟只能靠研发来解决”!正如纳粹集中营时期萦绕在人们头上的乌云,二战时期日军731部队进行的人体实验,当前生殖克隆技术的严重不安全性会引起公众对生命安全的极大恐慌,对公众利益造成极大损害和威胁。
2.克隆人是对人类进化的一种反应,它损害了整个人类群体的利益,具体来说是一个国家的公共利益。
从生物进化的角度来看,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有性结合的繁殖方式是人类和其他高级生物适应环境、生存和延续种群的最重要方式之一。其优点如下:
第一,两性结合,可以结合两性的优点,通过基因传承,代代相传。其次,两性结合可以弥补和掩盖各自父母的基因缺陷,避免疾病的发生。然而,克隆人是有性生殖的对立面。它只利用父母一方的遗传物质来繁殖后代(无性繁殖),失去了与异性结合、交换优秀基因的机会,也容易表现出父母一方的缺陷基因。这样的后代健康的概率太小,不能说是一种反应和倒退。
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人类和高级生物的有性生殖和生存,都必须是合理的、不可逆的,否则只会把人或生物引向倒退和大毁灭的灾难。我们可以想象,如果克隆人成为现实,将意味着单性生殖对人类两性生殖的挑战,所以性的问题将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千百年来人类和高级动物的两性生育模式所创造的成果之一就是两性的爱和结合。性的满足和快感当然是两性生育的附加产物,但既然人类和高级动物进化到今天,性绝不是生育的附加,而是人类和高级动物的需求,俗话说。克隆人类意味着有可能取消两性结合,性变得不重要或不必要。但是,如果没有性,人类社会必然会崩溃,生物界也会崩溃。因为今天我们不能违背人类进化的本质和本能去禁止性和性满足。女人离不开男人,男人也离不开女人。整个人类社会是由男人和女人组成的。没有性的交流和满足,人类社会必然灭亡。
同时,由于克隆人又回到了低级原始的无性繁殖模式,克隆人又会产生新的难题。一旦出现“滑坡效应”(比如允许克隆人,这种可能性很大。已有数百人要求安蒂诺里等人克隆它,或表示愿意做“代孕妈妈”或“自愿妈妈”,可见克隆人确实是一个广阔的市场。很多人会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投身于这个市场。克隆人的“闸门”一旦打开,就可能引发洪水。如果诞生了很多克隆人,也会导致不可控制的社会混乱。这将关系到人类社会的根本和长远利益。
(2)生殖性克隆行为损害或威胁被克隆人群利益的具体体现,即生殖性克隆行为剥夺了被克隆人群特有的、唯一的权利,导致其他严重的社会问题。
人们之所以会有克隆人的想法,除了科学家的好奇心之外,还有几个原因:一是为即将失去亲人的家庭服务,或者满足不育夫妇生孩子。第二,为了缅怀故人。第三,为了让单身男女留下后代。
无论基于上述哪一种理由,都会损害每一个新出生的克隆人所应享有的唯一性和唯一性权利,甚至危及人类基因库的多样性[4]。如果克隆人的扩张形成了新一代群体,就会在社会上引起关注,因为新一代克隆人是人类用无性繁殖的人工技术创造出来的“新人”,这样的“新人”很容易以其“非自然”的角色成为一个可识别的群体,从而导致社会上的一些潜在歧视。更重要的是,如果新一代克隆人缺乏足够的自我认同感,他们潜在的自卑等心理状况将关系到他们人格的完整和健全,进而影响他们与他人的相处、交流和接纳。
1.克隆人的第一个原因是,它可以服务于即将失去亲人的家庭,或者满足不育夫妇要孩子。有一对美国夫妇是克隆人的支持者。他们的女儿得了白血病,很快就会死去,所以他们希望借助克隆技术为他们复制另一个女儿。但如果这对夫妇知道克隆的真相,他们可能不会提出这样的要求。如果他们的女儿被克隆,用不了多久,他们的女儿还是会得白血病,而且会更严重。因为克隆的女儿是下一代,她体内只有自己的遗传物质,有缺陷的基因更容易表达和暴露,所以更容易生病和得病。
还有一种说法是,克隆是用来为不孕夫妇培养后代的。比如丈夫精子质量不好或者没有精子,夫妻双方又不愿意用别人的精子,可以只用妻子的卵子克隆一个后代。那么这种克隆可取吗?从克隆的本质来看,这样克隆出来的孩子也是一个生活质量低下的人,因为他(她)只有父母一方的遗传物质,不可能把两性遗传物质中的优秀基因集中起来,所以缺陷基因很容易暴露和表现出来,导致个体患病,体质变差。
如果我们从克隆人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我们活着的人的利益出发,以“克隆人是为了让不育夫妇留下后代”为目的“换位思考”,就会意识到,生殖克隆虽然满足了父母留下后代的愿望,但对于克隆的后代来说,其独特性和唯一性已经被严重破坏,因为他的基因并不是像普通人一样由父母的基因重组而成的全新基因组。与自然繁殖出生的普通人相比,克隆人在基因特征上的“自由”和“开放”是有根本限制的。虽然不能完全否定他的独特性和唯一性,但肯定是大打折扣的。虽然在未来的社会生活中,在环境、时代等因素的影响下,他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表现出自己独特的才能、成就和贡献,但他永远无法摆脱对基因特征的预定限制,这种限制是人为的,是为了满足他的基因捐献者保留后代的愿望而造成的。
这意味着,为了满足不育夫妇生育子女的需求,必须以牺牲子女在自然属性和遗传特征上的完全开放性、唯一性和唯一性为代价,必须以牺牲其唯一性和唯一性为代价。令人深思。在父母保留后代的愿望与子女在新基因组中体现的完全唯一性和独特权利之间的平衡中,天平是否应该自然倒向父母一方?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克隆人要遭受这样的限制和约束?他也是公民,为什么就可以失去基因特征完全完全公开、唯一、独特的权利?[5]
2.纪念老朋友。故人不能起死回生,但如果克隆出来,克隆出来的人与故人形状相同,可以唤起人们对故人的回忆和思念,满足他们深深的怀念[6]。
在以此为目的克隆人体的行为中,不仅剥夺了被克隆人的唯一性和唯一性权利,而且使被克隆人的工具性地位得以彰显。这是因为克隆人的外形(体型、体质)在出生前就已经确定了。他不被允许也不可能有自己的样子,而必须呈现他的先行者的形状。克隆行为的决定者对作为独立新人的克隆体不感兴趣,而是对先导者的繁殖,甚至复活和再生感兴趣。人们无时无刻不在拿克隆体和它的先行者做比较,期望复制体和原件一样相似,而克隆体永远摆脱不了先行者的影子。人们不仅希望克隆人重现拓荒者的模样,更希望他拥有自己的灵魂。虽然人们不可能让拓荒者起死回生,但他们希望通过克隆人达到让他们起死回生的效果。然而,克隆人肩负着复兴其先行者的使命。他来自并因为他的先行者,以至于他的终身任务、生存价值和他的一切命运都被外人预先决定,而这种预先决定与他的自我意志、他自己的利益、他的独特性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无关。如果他有所成就,人们会说这归功于他的基因捐赠者。如果他做得不好,人们会责怪他不如前任。他无法想象,除了作为先行者的复制品,作为人们记忆先行者的工具,他的人生还有多少属于他。当人们为了让一个死去的公民复活而克隆他的时候,他们也在埋葬另一个公民自己的欲望、需求、权利和生存价值。
3.为了让单身男女能够有后代[7]。倡导者(如美国法律哲学家德沃金、意大利医生安蒂诺里)认为,每个人都有生育的权利和自由,生育甚至被视为其生命意义和价值的最重要部分,因此生育权是“天赋人权”之一。享有生育权的不仅限于已婚男女,还包括“单身贵族”。克隆自己是这些单身男女实践生育权的方式之一。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每个人的DNA都是他的私有财产,每个公民都有权决定何时、如何复制。应该说,个人拥有生育权,有权以某种方式“延续”自己的生命,这样的想法并不新鲜。在克隆技术进入人们的视线之前,就有报纸报道,一名60岁的老妇人利用试管技术怀上了婴儿,一名男性死刑犯在行刑前要求留下精液,让妻子通过人工授精怀孕,实现传宗接代的愿望。因此,通过克隆技术实现单身贵族生育权的问题,并不是克隆特有的伦理问题,而是单身男女生育权与其后代权利的伦理冲突,也与试管技术、人工授精技术有关。简而言之,就是一个广义的单身男女后代合法性的伦理问题。毫无疑问,人类有生育的欲望和权利,但问题是,当这种权利严重关系到另一个个体(所生下的后代)的基本权利和需求,并可能对后者产生根本性的负面影响时,这种权利的正当性就不再是毋庸置疑的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为防止后代患遗传病,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男女不得结婚。所以人们必须权衡不同的权利和利益。
无数的科学研究成果和统计数据表明,家庭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和人际关系的基本单位,不是一个人或某些人随便创造出来的,而是人类历史上漫长的自我探索和选择过程中的文明成果。历史上曾经有过替代家庭的实验,但是新的模式给人们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所以从未真正获得成功。双亲家庭是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发展的环境,形成健全的人格、成熟的自主性和完善的爱的情感体验,从而避免遭受认知和情感的心理障碍。相反,失去一方父母的家庭中的孩子,无法体会到父母完全的爱,人格发展难以达到健全的程度。出现精神障碍和行为不端的概率远高于父母家庭的同龄人。在现实社会中,因为父母离异而伤害孩子是一种莫大的不幸,但这些孩子至少还有父母,至少曾经有过完整的双亲家庭。而单身男女通过克隆技术的生殖行为,不仅使作为后代的一方自然失去了唯一性和唯一性的权利,也使其被剥夺了其基因捐赠者(即单身贵族)通常享有的拥有双亲的权利。他从存在开始就出生在没有父亲和母亲的单亲家庭。这能说对克隆人公平吗?这种不公平,这种对克隆人明显的身心伤害,足以构成否定单身贵族生育权的强大理由。试想,如果单身贵族执意选择克隆技术进行繁衍,让克隆人强制生活在单亲家庭,那么根据公平原则,克隆人长大后有权对基因供体的选择做出另一种选择,即逃离这个家庭,寻找更“全新”的生存空间。这样一来,单身贵族想要有一个自己的后代的愿望最终会落空。
基于上述原因,生殖性克隆人已经对人类的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造成了伤害和威胁,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纳入犯罪学的研究领域。
第三,对现代科学技术双重效应的思考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既会造福人类,也会危害人类。我国的哲学家庄子曾经提到过科技的双重作用。当时农民下地干活靠的是小现代化,就是用跑步机或者水车灌溉农田。庄子看到了,非常感慨地说,用水车浇地,就是培养懒人,鼓励人作弊耍花招。尽管庄子的思想并没有被大多数人所认可,但两个多世纪以来,许多人一直在提出科学的负面影响问题。没有什么比英国喜剧演员卓别林在本世纪初的喜剧《摩登时代》中对科技负面效应的批判和讽刺更为广泛和深入人心的了。他通过模仿汽车生产线工人的一系列夸张动作,习惯了自然带入生活的动作和行为,巧妙地讽刺了自动化对人们精神世界的异化作用。遗憾的是,直到今天,我们还没有充分认识到科学技术将给人类带来的麻烦和灾难,从而引起必要的重视。科学带来的灾难通常是通过多种方式实现的。比如,我们未能理解科学本身或短时间内的负面效应,使人们误解科学,盲目崇拜科学技术;误用、滥用和故意使用科研本身和成果,以及科研背后模糊的指导思想、缺乏辨别和使用科学技术的知识等。,可能使科技对人类产生负面作用,从而使科技误入歧途。
人的生命是需要自己有计划地刻意创造,还是应该按照自然规律有控制地自然诞生和繁衍?人类的任何科技发现和发明是否应该应用和推广,取决于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利弊。特别是现代高科技技术,在没有获得足够的证据表明它在根本上是有效的和有益于人类的,并且没有充分评估和预测其技术和社会伦理后果的情况下,很可能犯下危害人类的大错。克隆人的初衷是为了改良人类基因,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促进人类进化。因技术粗糙导致畸形人或人的健康受损,该怎么办?这合乎道德吗?拿人命开玩笑,这是谁都承担不起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