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前时期的婚姻形式

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有不同形式的婚姻制度。从婚姻制度的演变中,可以看出社会进化发展的轨迹。古代婚姻形式主要有纳妾制、转让制和掠夺式婚姻,它们的产生和演变值得认真研究。

关键词:古代婚姻;妾制;转移系统;抢婚

中国图书馆分类号:C913文献识别码:A文号:1671-1297(2008)12-069-01。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演变,从原始社会的血缘杂交、血缘群婚、氏族外群婚,到氏族社会的对偶婚和最后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的变迁和习俗的形成反映了人类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程。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在一夫一妻制的表象下,许多原始婚姻的遗迹却以各种形式留存了下来。奴隶主和封建主一直过着一夫多妻的生活。他们只娶了一个前妻,但有几个小妾。最突出的一夫多妻制是纳妾制。

第一,妾制

婚姻制度的起源很早。《死子》中推测,尧在顺娶二女,就是婚姻制度。“老婆是皇帝,老婆是英国人。”婚姻制度是原始社会由族外婚姻向对偶婚演变的过渡形式,即“男子娶其大姐为妻,有权娶其达到一定年龄的大姐为妻”。春秋时期,各国统治者都实行“齐”制度。据《礼乐之礼》:“送之时,谓之女从。”《公羊传·庄公十九年》也说:“是谁?诸侯嫁一国,两国必往之,必顺而从之。”意思是诸侯娶一国之女(大老婆),女方嫁其侄儿(侄女)、一姐。同时有两个和女方同姓的国家也可以送女人做他的嫁妆。这些已婚妇女统称为“艾”。我的地位比老婆低,比妾高,介于两者之间。《诗经》中有几首诗描写了这种娶女为伴的制度。《诗·雅·汉仪》:“汉后娶妻时...众民随之,如云。”这就意味着,韩侯出嫁,妻子的妹妹随他而来。“齐琦”有许多外貌,他妹妹的数量如云。可见其中有这么多:《冯伟说人》讲的是的女儿庄姜嫁到卫国的情况,《姜中邪》诗的意思是一群出嫁的齐国姑娘都打扮得漂漂亮亮的。

在婚姻发展史上,西周和春秋时期的婚姻制度是独一无二的,是古代群婚习俗的遗迹。到了战国时期,社会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陪嫁制度衰落了。但陪侍、丫鬟、妻子、亡故姐妹的现象一直延续到近代,可以说是制度的一种演变。

妾制出现的时间比妾制稍晚,妾的名称最早见于《礼记》。据《礼记·内则》:“聘则为妻,跑则为妾。”妻子在正式订婚仪式后被媒体爆料结婚,但纳妾是非正式的,所以纳妾往往会遭受社会歧视,“父母和中国人都便宜。”由于不需要正式的婚姻,嫔妃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可以从贫苦家庭买来,可以是女仆或家仆的女儿,可以是战争中掠夺的女囚,可以是罪犯的妻女,也可以是亲友的“礼物”。《万惠》:“妾,取之。据说不结婚也能遇到君子。”《礼记·季芳》郑玄写道:“妾买者,因其贱而同公物。”可见,嫔妃的地位不仅低于妻子,也低于妻子。在奴隶主和封建主的妻子中,她们是最低等的。后世的宫女,富家的嫔妃,都是先秦时期嫔妃的残余。

第二,转让制度

过继制,又称继承制,是指子女在父亲和哥哥去世后,与共同的母亲和第一个大嫂结婚的婚姻制度。这种婚姻制度是“夫兄婚”“妻妹婚”的残余习俗,是一夫多妻制的变相,是氏族社会群婚制的遗迹。转房制度在后世被视为一种淫秽的乱伦行为,是法律绝对禁止的,要处以极刑。但在先秦时期,这种婚姻并不少见,儒家经典中也不乏其例。比如你嫁给晋文公的怀英,你先嫁给了怀公,你的妻子死于丈夫。因此,它被称为怀英:穆公在重耳被接受,重耳是怀公的叔叔。这是一个叔叔和侄子之间的转移。据《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楚使尹子元欲魅惑文夫人,舞于其宫旁之亭。夫人听了,呜咽着说:‘你的前任曾舞学荣,如今殷不寻仇而站在死者一方,也不稀奇了。’子渊是楚文王的弟弟。他哥哥死了,他就去勾引他嫂子。虽然被拒绝了,但他并不羞愧。

“郢”、“包”是春秋时期流行于各诸侯国统治阶级之间的一种房屋转让制度的遗留物。“熏”是指父亲去世后,儿子娶妾娶妻;“包”是指叔父死后,侄儿娶他的妾。《左传》记载,是春秋时期魏的共同母亲,魏“与相恋,生下急子,属天子所有”。正是这位魏先娶了他共同的母亲,然后又娶了他的儿媳妇宣姜为妻。弓玄死后,他的另一个儿子公子固执地嫁给了宣姜,生下了七子和七子。余启江生了秦穆公夫人和太子申生”。当时这些都是公开进行的,燕宝生的孩子有的成了君主,有的成了君主的妻子。

从汉代到清末,历史上转让房屋的制度一直不绝于耳,尤其是在古代游牧民族中。西汉的匈奴、西羌、乌桓,宋代的女真,元代的蒙古都实行这种婚姻制度。中国西南地区的怒族、彝族、佤族、独龙族、阿昌族、苗族以及东北地区的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也长期流行这种婚姻制度。

第三,掠夺式婚姻

“抢婚”又称抢婚、假装结婚,是一种通过抢夺来达到结婚目的的结婚仪式。婚姻制度产生于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的历史阶段。它是人类经历过的最激进的革命之一,而掠夺式婚姻就是完成上述转变的一种表现形式。

掠夺式婚姻主要盛行于奴隶制时代,是对真实婚姻的假抢劫。《易经》中的“匪(非)匪,已婚有情人”这句话的意思是:不是抢劫财物,而是模拟战斗,缔结婚姻。在这里,劫只是假劫,是佯攻,是形式。杀死一个女人并强迫她结婚不是攻击。这和奴隶主把从战争中掠夺来的女囚杀了或者拿走当小妾是不一样的。《结婚典礼》规定男方要用所有的黑装备(“载鬼载车”)来“接吻”,这是受了劫婚的影响。魏晋以后,中国的爨族仍然实行掠夺式婚姻。唐代是中国各民族大融合时期,掠夺式婚姻被当时的婚礼仪式吸收,成为“席地而坐,算账(又称‘鲁青’)”、“成亲”、“成亲”等节目。

阿清作家桂馥用插图和文字生动地描述了桂阳和都匀少数民族的掠夺性婚姻。结婚前,青年男女已约定好时间地点,但男方掠夺时,女方不得不假装呼救,通知家人和邻居营救,而男方则设法带着伴侣逃走,或把女方拖走,再派媒人向女方家人正式求婚。可见,在掠夺式婚姻仪式之前,男女是有爱的关系,而不是男人强迫女人。解放前,云南的景颇族、傈僳族、傣族都实行掠夺式婚姻。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掠夺式婚姻已经成为历史遗迹。

总之,中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出现了许多婚姻形式,包括纳妾制、转让制和掠夺式婚姻,以及雇佣婚姻、买卖婚姻、交换婚姻和收养婚姻。自阶级社会出现以来,这些婚姻就打上了鲜明的时代烙印,体现了男性统治婚姻的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