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科学体系的历史发展

简单介绍一下:

周五听听判决:一是听听文字(看你说的话,不直你会烦),二是听听颜色(看颜色,不直你会脸红);第三,听气息(观察它的气息,如果不正,它会喘气);第四,听耳朵(看着它听,不直是迷惑);五岳眼睛听(看眼睛,不过不直)”(《李周·秋官·萧思寇》)。在庭审中听取当事人的供述,观察其语调、颜色、气息、听觉、眼神,从而作出判断。

证人证言、书证和物证在周代诉讼中被广泛运用。《李周》载:“民告之处,地胜于权;土地诉讼,为了纠正。”也就是说,民间的一切纠纷都要有当地邻居作证,土地纠纷都要有政府藏起来的地图作证。他补充道,“李思接受了小偷的贿赂。”受贿财物是杀人的凶器,是赃物。在周代,在伤害案件中,要检验被害人的受伤程度,以确定被告人有罪的严重程度。《礼记·月令》说:“命理痛苦,

在调查、查看和审判时,监狱程序将是公正的。“这里的伤、外伤、骨折、断指的是皮外伤、皮外伤、骨折、血肉破碎等不同程度的损伤,而观察、检查、视力、检查指的是肉眼检查的方法。

从秦到清的证据制度的特点是将被告人的供述作为定罪的重要依据。《清史·刑法志》指出“定罪必有口供”,意思是被告人不招供就不定罪,被告人一旦招供就可以定罪。本着对被告人口供给的重视,当时的法律允许刑讯逼供。在古代,诉讼中强调口供,允许刑讯逼供,是冤案层出不穷的主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