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法治理论的历史进步及其负面影响
一."法治"的内容和本质
“法治”与“礼治”既有联系,又明显对立;
第一,“法治”是针对“礼治”所维护的宗法制度而提出的。儒家形成了以“礼”为核心的宗法法制观,法家形成了以“法”为核心的君主专制法制观。二者的区别表现在对宗法制度的态度上,即代表贵族利益的制度(“礼”)与代表新兴地主利益的制度(“法”)的对立,世袭制与中央集权制的对立。
其次,“法治”是针对“德治”和“礼治”所重视的“教育”而提出的。没有“德治”的诱导,“法治”也就无从谈起。
第三,“法治”是针对强调“人治”的“礼治”而提出的。二者的区别在于对“君”的角色的看法,表现为重视“君智”与“君法”的对立
二、“法治”的理论基础
法家以自己的人性论和进化论作为“法治”的理论基础
法家认为每个人都有“喜利避害”或“趋利避害”的本性。在“爱利避害”的人性面前,仁义道德都是无用的,只有法律法规才能奖惩。法家也通过历史演变的叙述和古今社会的比较,论证了“法治”的现实可能性。商鞅把人类社会分为四个阶级:上层世界、中层世界、现世世界和上层世界。“上界”可以靠“亲”,“中界”只能靠“仁”;在“下辈子”里,“亲亲”“仁义”已经不够了;《此生》不能沿用这些老方法。它的结论是“古为今用,不为今用”,必须“当时立法”。
第三,实施“法治”的方法
法家不仅提出了“法治”的理论,还提出了一套推进“法治”的方法。主要包括:
立法原则
法家主张立法权应由君主集中。正所谓“凡生法者,亦君也”。他们提出了遵循天道、顺应民情、随时变化、量力而行、明明白白等普遍的立法原则。
1.跟随天堂。即法律的制定要符合自然规律和自然环境的要求。
2.因为人的感情。意思是法律的制定要以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为基础。
3.随时改变。意味着立法要适应时代的要求和社会的现实。
4.量是可以的。指立法的客观可能性。
5.要清晰,要轻松。意味着法律法规必须通俗易懂,易于遵循。
(2)执法原则
为了贯彻“法治”,法家提出了知法、任法、统法、守法的主张。
1.明法。需要明确的立法,需要所有人遵守。主张将新法以书面形式“分发给人民”,使其既“显而易见”,又“清楚明了”。
2.任发。需要深远的智慧,摒弃私议,遵守法律,信任执法。
3.一种方法。包括统一立法权、统一法规内容、统一人民思想三个方面。首先,法家反对多政,认为立法权必须全部归还君主。其次,要保持法律内容的稳定性和协调性。第三,人民的思想必须统一为法律。
4.遵循法律。要求法律法规有绝对的权威,每个人都要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主要包括君臣联防和非等级刑两个方面。
(三)奖惩的运用
法家非常重视奖惩,提出了运用奖惩的主要方法:
1.“欣赏会受到惩罚”。意思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该奖励的必须奖励,该惩罚的必须惩罚,这样才能取信于民。
2.“重奖重罚”。商鞅认为,只有“重厚”和“重刑”,才能让人相信君主和法令。
3.“赏功罚罪”、“赏勇罚法”、“赏富罚贫”。商鞅认为“赏随功行,罚随罪行,所以要以功判罪。”
4.“欣赏同一首曲目,而不是整条线。”意思是思想和舆论要和法律奖惩保持一致。法家主张人的思想必须统一到法律法规中,所以商鞅强调“一赏一罚一教”。商鞅公开宣称:“如果禁止强奸,那就更严厉了。”
(4)“法、情、术”相结合
“法”是指法令,“权”是指权力,“术”是指统治策略和手段。法家对处理三者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以法为本。法家认为,法律、权力、艺术是君主不能离开的工具。没有权力,就不可能进行法律和艺术;没有政治,虽有政权、法令,也挡不住“汉奸”;没有法律法规,就没有监督、管理和制裁。三者中,法律法规最为重要,必须“以法为本”,兼顾形势和技术。
2.法与势的结合。沈导提出,权力是君主制服人民的根本条件,是“令行禁止”的有效保障。在处理法与势的关系上,法家提出了三种方法:一是法势结合;第二,“势”由君主掌控,法则由大臣操作。第三,依法强权。
3.方法和操作的结合。法家之术是指君主控制官员的政治技巧。法家认为,政治手腕和法律一样,是君主治理国家的工具,是专制权力的保障。法家提出了以政治手腕强强局势的思想。
一、“无为”的艺术。即君主执法治吏,不向他人低头,充分发挥臣下的能力。
第二,“问责”的基础。也就是说,法律要求官员尽职尽责,名副其实。
第三,“制伏诸侯”的艺术。指臣下不能公开控制的“黑暗艺术”,即勾心斗角。
综上所述,法、情、术的结合是法家思想的总结和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