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从秦到清有哪些监察制度?
秦朝开始形成制度,之后成为历代重要的政治制度。建立了相对独立的监管体系。在中央设置了御史,等级为三级,以第二宰相和御史室为其官职,掌握天下的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到郡县,称为“监察御史”,负责监察郡县的一切工作。
汉承秦制,但比秦制更严。汉武帝时期,为了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将全国划分为13个监控区域。后来,刺史逐渐成为县以上地方一级的行政长官,失去了监督地方的作用,于是改名为州牧,州也从监督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督体系基本崩溃。
魏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政权基本分裂。各朝代监察机构名称不同,但制度与汉代相同,有所变化。
隋朝中央监察机关仍为御史台,长官改为御史成为时宇大夫,并任命两人为助理。改校对建议为监控建议,***12人,负责外出检查。
宋朝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有三庭。如果设置了地方法官,就相当于太守,称为监察州。它有权随时向皇帝汇报,在地方上成为皇帝的耳目。此外,在道路水平转运,提高一些监狱业务等。,还负有监督各县的责任。
元朝中央设置御史台,御史级别最高。全国被划分为22个监察区,每个监察区设立一个常驻大使,监督当地官员。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加强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善。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内外官主要纠察部”。都察院有左右都,副都,女都。审查人员13人,***110人,负责具体的监督工作。明代地方监察按制度与中央监察相结合,专门设置六部监察六部事务,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官、兵、刑、业六科全部给1人,左右给1人及若干人。
清代监察机关沿袭明朝,有所发展。在中央政府,还有一个都察院。各级官员都在都察院的监督之下。监察权力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宣彤时期,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