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最早是什么时候被法律规定的?

法律分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我国于1997首次规定了洗钱罪。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了使犯罪所得合法化,跨境转移“黑钱”已成为国际犯罪活动中不可回避的环节;此外,洗钱已从单一行动演变为专业和行业的集体行动。一些犯罪集团设立了洗赃款的部门,另一些则专门从事洗钱活动,从而吸引了会计师、律师和金融从业人员参与其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予以没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工具;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四)协助资金汇出境外;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非法所得及其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