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建需要哪些法律程序?

一.调查和取证

1.对群众举报、日常巡查中发现、领导批准、媒体曝光的违法建筑,要有视频资料、与违法当事人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有证人证言等证据。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城市规划区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由区规划部门派员参与指导调查。

2、调查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人口统计状况(各成员基本信息)、主要收入来源、除违章建筑外是否有房屋、房屋面积、违章建筑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现场检查记录。违法建筑的位置、面积、结构和建造时间。

4、移交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向房管部门查询建筑物的登记资料。

第二,识别违法建筑

待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涉案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

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

1,按照《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未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为程序性违法建筑,可要求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该建筑属于实质性违法建筑,已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将组织拆除行为。

2.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制作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如果当事人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陈述、申辩,拆迁实施部门应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实施部门应当采纳;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4.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的,规划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四、发放执法证件

1、县(区)规划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2、现场发放执法证件时,必须有两人以上持行政执法证件。

3、当事人不配合、不签字的,首先,现场工作人员应在回执上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二是将执法文书张贴在违法当事人家门口或所建违法建筑的明显位置,通过影像资料锁定证据;三是邀请当地村组负责人见证交付。

动词 (verb的缩写)批准强制拆迁

县(区)计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文件制作的有关要求,制作文件报批稿,然后按程序报批。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管局以县(区)政府名义组织强制拆迁。

由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自行拆除。

六、制定拆迁计划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公告。

七、实施拆迁

县(区)政府责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城管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涉及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无建筑资质的单位建设的建筑和其他违法建筑均为违法建筑。虽然是违章建筑,但也不能随便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扩展数据:

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65438年10月生效,其中违章建筑的拆迁补偿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物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完成之前,他们不能就征用和补偿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已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