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的历史演变

审判委员会作为我国法院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起源于新民主主义时期。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裁决部临时组织裁决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裁决部组织裁决委员会。裁判委员会是审判委员会的雏形。

在65438年至0950年的第一次全国司法会议上,司法当局初步提出了法院组织草案,其中提到设立审判委员会。

1951年,中央通过了《法院暂行条例》。《规定》第15条规定,省、县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由庭长、副庭长、审判庭庭长、法官组成。

1954《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颁布,规定我国各级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作为集体领导审判工作的一种形式。

195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成立,形成审判委员会部分工作制度。随后,全国各级法院纷纷成立审判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开始作为一个法定系统运作。

审判委员会制度的选择和构建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首先,几千年来,中国封建社会一直遵循司法与行政相统一,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指挥行政权,同时行使司法权。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社会主义审判制度。但一方面,由于革命根据地的司法机关在建国前普遍实行集体领导,审判委员会的设立与我国的司法传统、民族文化、民族心理有很大的亲和力。其次,新中国成立后,旧的司法制度被打破,创建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法制建设急需,司法干部极度匮乏。当时的法院法官绝大多数由工农组成,法官的专业素质普遍较低。有必要采取集体决策的方法来确保审判的质量。第三,大陆法系和前苏联审判制度的影响。

20世纪初,在现代法律制度的选择上,中国更多地借鉴了大陆法系的传统。新中国的法律也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大陆法系在法院内部组织结构上具有浓厚的等级色彩,强调上层权力对下层权力的制约和引导,法院体系结构具有浓厚的官僚气息。比如法国最高法院的“混合法庭”,德国联邦法院的“大联邦”,都或多或少与审判委员会有相通之处。前苏联的司法制度强调执政党对审判的干预和具体指导,强调集体智慧,这给正在建设中的中国司法制度留下了深刻的印记,使审判委员会制度成为可能。

这个组织,由院长主持,由院长和高级法官组成,可以实现政党和领导层对审判工作的直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