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织金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织金古城保护,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织金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居住、游览和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建设、旅游开发、保护管理等活动。

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织金古城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统一管理的原则,保持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连续性。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对织金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进行监督和指导。

织金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织金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建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织金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编制织金古城保护名录。

织金古城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织金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织金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和织金古城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织金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织金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织金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与织金古城保护相关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宣传教育、志愿服务等工作。

对织金古城保护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织金古城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公布实施。

织金古城实行分区保护,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具体范围由织金县人民政府根据织金古城保护规划划定并公布。第八条织金古城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组织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九条织金古城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织金古城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保持传统格局、空间规模和历史风貌。第十条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低开发强度,严格控制织金古城建设总量,降低建筑密度,限制建筑高度,增加公共绿地,优化空间布局,拓展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

织金古城内的土地应优先作为公共绿地、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开敞空间和社会公益用地。第十一条织金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恢复织金古城内传统街道、街区等重要区域的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第十二条织金古城核心保护区内,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或者扩建活动。与织金古城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不协调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重建或者拆除。给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织金古城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织金古城相关规划的建设控制要求,现有不符合织金古城相关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给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十三条织金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织金古城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织金古城规划管理技术规程和织金古城建筑修缮设计导则,编制织金古城建筑设计总图集,明确织金古城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外观和色彩。

织金古城内建筑物、构筑物檐口高度实行分区梯级控制,核心保护区不得高于12米;建筑控制区不得高于24米;风格协调区不得高于36米。第十四条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织金古城内的各类市政公共设施,新建或者改建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网设施,埋设在地下。现有管网设施埋入地下确有困难的,架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规范有序。第三章保护内容和措施第十五条织金古城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织金古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2)管城河历史街区、新华路历史街区;

(三)构成织金古城空间特色和历史名山自然环境的关城河、双堰塘、玉山等河湖;

(四)古树名木;

(5)财神寺、文昌阁、东山寺、南门宝塔等寺庙宝塔;

(6)圆龙潭、四方井等潭泉古井;

(7)爱龙桥、月华桥等古桥;

(八)陈嘉大院、邓嘉大院等传统名宅和历史建筑;

(九)文庙、丁宝桢祠堂等遗址遗迹;

(10)宫保鸡丁、八碗织金水等烹饪技巧;

(十一)金雕、沙陶、苗绣等传统技艺;

(十二)织金傩戏、秦文戏、苗族喊歌等传统戏曲和传统音乐;

(十三)其他保护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