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定义是什么?

1.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应受惩罚。

犯罪行为

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的各种内在和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准确而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混合犯罪概念。《汉书·宣帝纪》:“如今,许多人都写罪犯,我为他们感到难过。”宋司马光《论言不赦前事不忘》:“本月二十三日上书,应赦前事不忘,以官李殊之罪,照前后文执行。”

犯罪:实施违法行为,应受刑法处罚。

来源

《汉书·宣帝纪》:“如今,许多人都写罪犯,我为他们感到难过。”

司马光《论赦前之事》:“本月二十三日上书,当官的李殊所犯之罪,应赦前者,照前后文执行。”

《水浒传》第三十七回:“小人是罪犯分布江州?今天,人们已经错过了夜晚,无处休息。”

洪神?《五奎之桥》第一幕:“你今天做的几乎没有一件事不是犯罪。”

概念解释

形式概念

犯罪

法国刑法典(1810)第一条:“法律以违反警察刑罚处罚的犯罪,称为违反警察罪;法律以刑罚处罚的犯罪称为轻罪;法律规定用体罚处罚的犯罪,称为重罪。”

犯罪的形式概念源于罪刑法定原则,是由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来的犯罪概念。形式的犯罪概念侧重于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以刑事违法性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

所谓犯罪概念的形式,是指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犯罪定义。因此,形式上的犯罪概念也可以称为法律上的犯罪概念。法律相对于社会而言,是一种形式上的东西,是对一定社会关系或社会事实的认定。但是,这种法律形式对社会关系或社会事实具有规范作用,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或社会事实合法。在犯罪问题上,犯罪是一种客观的社会事实,是社会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进行负面评价的行为。但在刑法规定之前,这种行为并不违法,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正是通过刑法的规定,将某种行为从社会负面评价转化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可见,形式上的犯罪概念具有实质性的法律内容。更重要的是,犯罪形态概念赋予犯罪以刑事违法性,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对于保障人权、确保刑法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实体概念

《苏联刑法典》(1922)第六条:“凡在向* * *资本主义制度过渡时期危害社会、威胁苏维埃制度的基础和工农政权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行为或不行为,都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本质概念并不满足于对犯罪的法律定义,而是试图揭示隐藏在法律背后的社会政治内容。犯罪的本质概念不是把犯罪看作简单的法律现象,而是首先把犯罪看作一种社会现象,在犯罪与社会的联系中揭示犯罪的本质。因为犯罪的实质概念突破了法律形式来理解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为什么一种行为被刑法界定为犯罪的实质问题。犯罪本质概念的确立,将犯罪置于社会视野中,分析犯罪与社会结构的相关性,揭示犯罪为什么要受刑罚处罚的依据,对于深化对犯罪这一社会现象的认识显然具有重要意义。

混合概念

《苏联刑法典》(1960)第7条规定:“凡是侵犯苏联的社会制度、政治经济制度、社会主义所有制、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劳动权利和自由、财产权利和自由以及刑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自由的有害行为,都认为是犯罪”。

这一概念指出了犯罪的形式特征,将犯罪限定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从而明确了犯罪的刑事违法性。更重要的是,这种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尤其是其社会危害性。因此,混合犯罪概念既不同于形式犯罪概念,也不同于实质犯罪概念。当然,在混合的犯罪概念中,当形式与本质一致时,认定犯罪的问题就容易解决了。但当形式与实质发生冲突时,比如行为有刑事违法性而无社会危害性,或者有社会危害性而无刑事违法性,是形式特征从属于实质,还是实质不从属于形式特征,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犯罪是:“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分裂国家的行为,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的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为,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分类介绍

经济犯罪

首先,重罪和轻罪

在所有的犯罪分类中,重罪和轻罪是最经典的。这种分类不仅在大陆法系国家流行,也为英美法系国家所认可。在大陆法系国家,重罪和轻罪的区分来源于法国刑法典1810。除了重罪和轻罪,还有针对警察的犯罪。在英美法系国家,重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有特定的含义,指的是残忍、残忍、邪恶或卑鄙的事情。因此,重罪和轻罪的分类在两大法系中具有不同的内涵。

重罪和轻罪主要是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来划分的,划分的意义在于实体两个方面,重罪和轻罪的划分在犯罪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具有一定的意义。例如,犯罪未遂的处罚范围与重罪和轻罪有关。重罪未遂一般会受到惩罚,而轻罪未遂只在法律规定的场合才会受到惩罚。刑罚的适用更直接关系到重罪和轻罪的划分。比如缓刑,一般来说只能适用于轻罪。从程序上看,重罪与罪的划分在诉讼程序的选择和管辖级别的确定上具有一定的意义。例如,在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情况下,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轻微犯罪。此外,在确定管辖级别时,重罪由上级法院管辖,轻罪由下级法院管辖也是一个普遍原则。

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重罪和轻罪,但刑法中有“罪轻”和“刑轻”的规定。相对于“罪轻”和“刑轻”,当然也有“罪重”和“刑重”的情况。这里的罪轻与罪重不是指不同种类犯罪之间的区别,而是指同一种类犯罪之间的区别。比如我国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基本构成,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10年以上;二是减轻成分,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故意杀人罪较轻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的轻罪。

二、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

自然犯和法定犯是理论上的一种犯罪分类,涉及到对犯罪本质的基本认识,因而非常重要。

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的区分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古罗马法将古希腊伦理学中的恶论应用于对犯罪的理解,确立了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色诱罪和禁戒罪。到了近代,加罗法洛的自然犯罪概念明显包含了古罗马法中自恶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然犯罪与法定犯罪的二分法。在现代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中,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的分类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但对于两类犯罪的区分标准却没有达成一致。在普通法系的刑法理论中,也有类似的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分类,但由于分类标准的模糊性,理论上有很多否定这一点的观点。在我看来,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涉及到伦理与法律的关系。总的来说,道德和法律是统一的。任何违反法律的事情都是违反道德的,反之亦然。但违反伦理的程度,有的较重,有的较轻,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尤其是在附属刑法日益发达的情况下,一些仅仅因为违反法律规则而与伦理无关的犯罪逐渐增多。在这种情况下,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具有一定的意义。当然,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是相对的,可以相互转化。在社会伦理的演进过程中,环境犯罪等法定犯罪越来越成为自然犯罪,这就是所谓的法定犯罪的自然犯罪化。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分类在刑法中具有一定的意义。比如在违法意识问题上,故意犯罪的成立是否需要违法意识就有不同的看法。其中,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别论侧重于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认为自然犯不需要故意的违法意识,而法定犯需要故意的违法意识。这种观点虽然不一定完全正确,但仍然说明了自然犯与法定犯在性质上的差异可能会影响其构成要件的内容。

三。侵害私人利益的犯罪和侵害公共利益的犯罪

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中,根据侵害法益犯罪的性质,犯罪可以分为侵害私人利益的犯罪和侵害公共利益的犯罪。因为公法利益可以分为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所以犯罪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和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这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最流行的犯罪分类。

侵害个人法益罪、侵害社会法益罪、侵害国家法益罪三分法的原始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在古罗马法中,犯罪分为公共犯罪和私人犯罪。

公共犯罪是指侵害国家和社会法益的犯罪,其法律后果是刑罚;

私罪是指侵害个人法益的行为。

起初被认为是个人之间的纠纷,只发生了债务关系,受害人只能按照普通程序要求损害赔偿。后来被害人可以以私罪提起刑事自诉,但丧失了损害赔偿请求权。到了中世纪,公罪和私罪的分类被世俗罪和宗教罪所取代。世俗罪是指世俗当局管辖下的罪行,包括叛国罪和犯罪。宗教罪是指由教会审判的罪行,包括亵渎和异端。贝卡利亚将犯罪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直接危害社会或其代表的犯罪,即危害国家合法利益的犯罪。第二类危害私人安全罪是危害个人法益的犯罪。第三种犯罪属于与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做什么和不做什么相违背的行为,即危害社会法益的犯罪。在上述三类犯罪中,第一、三类本质上是侵害公共利益的犯罪,类似于罗马法中的公共犯罪,而第三类本质上是侵害私人利益的犯罪,类似于罗马法中的私人犯罪。这种犯罪分类被刑事古典学派的其他犯罪学家发扬光大,成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犯罪分类的一般理论,为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分则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例如,法国刑法典1810将危害公共利益罪和危害私人利益罪作为其刑法条文的基本框架。它将犯罪分为妨害公共利益的重罪和轻罪以及妨害私人利益的重罪和轻罪两类,将妨害公共利益的重罪和轻罪作为刑法分则的第一部分,将妨害私人利益的重罪和轻罪作为刑法分则的第二部分,从而形成了刑法分则的体系。又如德国刑法典1871,没有将犯罪分为危害公共利益罪和危害私人利益罪,而是在对危害国家法益罪、危害社会法益罪和危害个人法益罪进行概括的基础上,建立了具体的刑法体系。可见,危害公共利益罪和危害私人利益罪的分类对于刑法分则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法没有采用不侵害私人利益的犯罪和侵害公共利益的犯罪的划分,而我国刑法体系主要是根据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来构建的。但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也可以从危害国家利益罪、危害社会利益罪和危害个人利益罪的角度来划分。比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玩忽职守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都具有危害国家法益罪的性质。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具有侵害社会法益罪的性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的犯罪,具有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性质。可见,区分侵害私人利益罪和侵害公共利益罪,对于正确理解我国刑法分则体系具有一定的意义。

第四,国内外的犯罪

刑法一般意义上的犯罪是指家庭犯罪。涉及到国际刑法,就产生了国际犯罪的问题,区分国内犯罪和国际犯罪具有理论意义。

国内犯罪是指违反国内刑法,所以其犯罪行为可以根据各国刑法来认定。国际犯罪是指违反国际刑法的行为。由于对国际刑法的理解不同,国际刑法的范围和种类并不像国内刑法那样确定。一般认为,犯罪最初都是国内刑法中的犯罪,国际犯罪是从涉外犯罪和跨国犯罪发展而来的,所以国际犯罪与国内犯罪有着密切的联系。涉外犯罪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犯罪,包括外国主体,如外国人;对象是涉外的,比如被害人是外国人或者加害的是外国财产;犯罪涉及涉外,比如域外犯罪,等等。涉外犯罪虽然有涉外因素,但由于认定这类犯罪的标准是国内刑法,所以它与国际犯罪还是有区别的,两者不能混为一谈。至于跨国犯罪,是指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犯罪。同样,还有跨境犯罪,是指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犯罪。跨国犯罪的跨国性使其具有涉外犯罪的性质,但跨国犯罪具有不同于一般涉外犯罪的特点,即犯罪行为跨越不同的国家。这种跨国犯罪最狭义的表述是异地犯罪,即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在两个不同的国家,且其中一个在境内。从广义上讲,犯罪本身是在不同的国家实施的,比如跨国贩毒,或者同一犯罪在不同的国家实施。

上述涉外犯罪和跨国犯罪的存在表明,犯罪不可能局限于一国境内,随着国际社会交往的增多,必然会出现与各国有关的犯罪。为了维护国际公共秩序,有必要将一些危害国际社会的罪行视为国际罪行。国际犯罪是由涉外犯罪和跨国犯罪发展而来的。与国内犯罪相比,国际犯罪具有独立性和依从性。国际犯罪的独立性是指国际犯罪作为一种危害国际社会的犯罪,不仅违反有关国家的国内刑法,而且违反国际社会以缔结国际公约的形式制定的国际刑法规范。国际犯罪也需要在国内刑法中得到确认,这就是所谓的国际犯罪国家化。因此,国际犯罪与国内犯罪具有一致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国刑法中认定的国际犯罪必须同时是其国内犯罪。因此,国内犯罪和国际犯罪之间的区别是相对的,我们应该看到它们之间的密切关系。

功能介绍

犯罪

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如果一个行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就没有必要在刑法中规定为犯罪;一个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指违反刑法,即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对犯罪行为的消极法律评价。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没有刑事违法就没有犯罪。因此,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刑事违法的违法性不同于其他违法行为。法律上,违法行为除诉讼违法行为外,还可分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 * *特征是违反法律,所以法律是违法行为的法律原因。法律规定是各种犯罪行为的制裁力和其他部门法,其规范主要由假设和处理两部分组成。比如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是犯罪;“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10年以上”是法定刑。犯罪是刑法规范的假设部分,法定刑是刑法规范的处理部分。当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假设条件时,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10年以上。在刑法理论中,刑法规范的假设部分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只有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并受到处罚。因此,刑事违法性的违法性不是指违反刑法规范中的假设条件,而是精确一致的。显然,刑事违法性的违法性是指禁止违反刑法规范的前提。比如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说明刑法禁止杀人。当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时,属于违反刑法禁止杀人的规定。可见,刑法的禁止性规定是刑法规范所固有的。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应以其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

侵犯法益

法益侵害是指对刑法保护的利益的侵害。这里刑法保护的利益是法益。刑法法益是与社会生活有关的重要利益,我国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概念中明确列出,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的人身权、民主权和其他权利。上述法益可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这些法益受犯罪侵害,受刑法保护。因此,法益侵害揭示了犯罪的真实社会内容。

法益侵害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所以行为是否侵害法益应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违法性是法益受侵害的前提。如果一个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就不可能有法益的侵害。因此,刑事违法性以外的法益侵害不被承认,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可见,法益侵害虽然是对犯罪的实质性社会内容的阐述,但仍然受到犯罪的刑事违法性的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说,法益侵害是犯罪侵害范围内的法益侵害。

法益侵害有两种情况:一是实际侵害,二是危险。实际侵害是指行为造成的法益的实际侵害,如故意杀人,已经杀人,对他人生活的法益造成侵害。危险是指某一行为可能侵犯法益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发生实际损害,但法律有利于被侵害的危险状态,因此也认为是侵害法益,应受刑事处罚。在我国刑法中,大多数行为之所以被界定为犯罪,是因为它们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害性,例如,法定犯罪为侵害法益结果的结果犯。也有少数行为是因为存在侵害法益的危险而被界定为犯罪的,这种危险包括抽象的危险和具体的危险。其中,抽象危险是指立法推定的危险,在司法活动中不需要认定,只要法律规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特定危险是指司法机关认定的危险。如果没有这种危险,即使有法律规定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此外,犯罪的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和中止行为也是未造成法益侵害的实际侵害结果,也因存在法益侵害的危险而受到处罚。

可罚的

受刑罚处罚是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表现为国家对触犯刑法、侵害法益的行为进行处罚。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如果一个行为不应该受到刑罚的惩罚,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被处罚不是刑事违法、侵害法益的消极法律后果,而是对犯罪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在立法中,被处罚对立法机关将什么样的行为界定为犯罪有制约作用。只有当立法机关认为有必要用刑罚来惩罚某一行为时,才会在刑法中将其界定为犯罪,并给予否定的法律评价。在司法中,被罚对于司法机关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也具有指导意义。根据《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但书,某一行为情节明显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些行为不被认为是犯罪,不需要惩罚。因此,是否应该受到惩罚也是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被罚和实际被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种行为如果缺乏惩罚的惩罚性,就不构成犯罪。但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罪行都受到惩罚。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种免于刑事处罚的前提是该行为构成犯罪行为。这种轻微的犯罪虽然是可罚的,但是因为不需要判刑,所以免于刑事处罚。

作文简介

犯罪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特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程度的认定,是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构成特征:

首先,犯罪构成是主体、客体和主客观要素的有机整体。

第二,犯罪构成是违法性和责任性的法律标志。

三、犯罪构成是确定犯罪的法律标准(刑法(第三版)第二部分第五章第二节)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总和。虽然近年来对这一概念以及由此概念建立的犯罪构成体系存在诸多质疑,但大多数人还是接受了这一概念。)这一概念表明,犯罪的构成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犯罪要素的总和。具体犯罪的任何构成要件都包含许多要件,既有刑法总则规定的一些普遍适用的要件,也有分则针对具体犯罪规定的一些要件。犯罪构成不是指单个要素,也不是这些要素的简单相加,而是这些要素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比如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就是抢劫罪。根据该条规定,结合刑法总则的一些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是以下要素的有机结合:

(1)抢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抢劫罪的行为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3)犯罪的方法必须是以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财物。

(4)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实施犯罪,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只有这些主客观要件的统一才能构成抢劫罪。其次,犯罪构成要件是指确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这些事实特征是立法者对具体犯罪现象进行抽象概括后认定犯罪的一般标准。任何一个具体的犯罪都可以通过大量的事实特征表现出来,这些事实特征决定了这个犯罪不同于其他所有的犯罪。张三抢劫与李四抢劫之所以不同,是因为两者有许多不同的事实特征。但无论张三抢劫、李四抢劫还是他人抢劫,都有一些* * *特点,既体现了抢劫的特点,也体现了抢劫特有的社会危害性。立法者从具体抢劫罪的大量事实特征中选择一些关键的事实特征作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换言之,并非所有事实特征都可以成为犯罪的要素。确定某一特征是否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标准是其在确定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上的显著性。上述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对揭示抢劫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具有决定性意义。除了这四个要素之外,还有许多具体抢劫的事实特征,如抢劫犯是男是女,抢劫的对象是现金还是货物,抢劫是在闹市区还是在偏僻的村庄进行,暴力是赤手空拳还是用武器进行的。这些实施特征对侦查破案、获取诉讼证据或者确定刑事责任的轻重有一定的作用,进而影响量刑的轻重,但对构成抢劫罪没有决定性作用,因此不能成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也就是说,什么样的实行特征可以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是由立法者选择的,是由刑法规定的。反过来,只有通过刑法的明确规定,犯罪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这反映了罪刑法定的要求,表明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的基本属性之一。因此,一个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与该行为是否触犯刑法是一致的。这也说明,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是理论上的解释,而是法律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