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背景、发展及现状
我国自1981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税起征点20多年来一直维持在800元,2005年和2007年两次上调。
2005年6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下午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06年6月65日+10月0日生效。个人所得税法有两处修改。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为每月收入减除费用65438元+0600元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的注释作相应修改。
2007年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2008年3月1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这次修订适应了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加的新形势,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但两次提高个税起征点,造成了“中低收入者税负减轻得少,高收入者税负减轻得多”的尴尬局面。如果提高到3000元,月薪5000元的纳税人按照现有税率只能减少100元的税负,而103,000元的税负将减少400元。因此,在个税调整中要注意解决这个问题。因此,个税改革方案要有效满足中低收入群体对个税改革的要求,兼顾政府的税收需求,使高收入群体的税负有理有据。税收操作要简便易行,降低税收成本;有必要改变一个有缺陷的税率,即九级税率。税制改革应该是公平的。公平的原则就是在起征点找到一个公平合理的税率,让低收入的人少交税而不是不交税,高收入的人多交税,但是要有让人信服的基础,不是怎么收税就怎么收税,而是对所有人公平。因此,我建议你读一读刘朝阳委员写的《突破个税改革的思维误区》和《提高个税起征点,构建自然累进税率,让个税改革大有可为》,这是世界上先进的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