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村通土地纠纷需要一个案例。

土地纠纷导致冲突?两个村民打了起来,“两败俱伤”

人民网贵港2017?65438+10月16?黄和秦是同村村民,却因土地纠纷大打出手,最终导致一方被另一方打伤。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秦赔偿原告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37元。

原告黄与被告秦为同村村民,双方存在土地纠纷。2016年6月3日,原告到被告家中与被告家属讨论土地纠纷。期间双方大声交谈,后演变成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原告黄被被告秦打伤头部。当天,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6月20日,原告出院,住院七天期间的医疗费用为5157元。

另查明,此事发生后,贵港市公安局港城派出所接警处理,后组织双方进行治安调解。因原被告无法协商赔偿金额,调解不成立。2016年7月4日,经贵港市港北分局物证鉴定室对原告黄的伤情进行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原被告和被告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解决土地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据法律通过司法途径合理妥善处理。但在该事件中,原被告与被告未能保持成年人应有的文明和理性,反而发生争吵或肢体冲突使事态恶化、矛盾加深,并在推搡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

因此,原告在这场打斗中也有相应的过错。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确定原被告对本次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按4: 6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即被告秦承担60%的责任,原告黄承担40%的责任。经核算,原告黄的损失为6895元,被告秦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原告黄4137元。(黄丽丽、陈永静)

延伸材料

审理农村村级土地纠纷应注意的事项;

1,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审判工作。

在审判中,要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司法原则,正确适用法律,客观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判决。

2.要做好当事人的疏导工作。

基层法院在受理案件前,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矛盾,引导或帮助当事人通过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有仲裁条款但未仲裁的,告知当事人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起诉前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

3.要强化调解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审判中的作用。

法院要坚持调解为主的原则,深入实地,全面掌握争议土地的基本事实,找准稳妥解决纠纷的切入点,耐心、细致、深入地做好诉讼调解工作,注重发挥村委会和地方党政部门的参与和协调作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既要细心又要快速。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合理确定和把握时机,尊重当地农业生产的自然规律。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调整、变更的案件,尽量在当年农作物秋收后受理,在下一年春耕前结案,不影响下一年农民耕种。

5.是科学的鉴定和使用证据。

农民法律意识普遍不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和转让时很少关注相关证据。如果法院按照证据规则机械地审理案件,很多农民的诉讼请求是不会得到支持的。在审判过程中,法院要更加注重实体公正,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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