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历史演变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刑事案件被告人被上诉,上诉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旨在解除被告人的后顾之忧,确保其依法行使上诉权,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
1.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重的限制。如果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也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3、* * * *刑事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既不能加重上诉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4.在* * *同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仅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不得对其他一审被告人加重处罚。
5.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罪名不当的,可以在不加重原判决处罚的情况下,改变罪名;
6.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在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之一的刑罚;
7.被告人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原判决宣告的缓刑不得撤销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限;
8.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刑罚特别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不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因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将事实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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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