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金门分院的历史沿革

福建高院金门分院前身为福建高院厦门分院,原设在福建省厦门市。福建高院厦门分院,前身为福建高院第一分院(简称一分院),由福建高院第一分院(曾改为省申诉法院厦门分院)演变而来。

12 (1923)年2月,福建省高院在思明县设立福建省高院第一分院,不设主任,主管为监事,内设机构只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书记员办公室。

福建省高级司法厅第一分院依法审理内乱、外患案件及其一审案件,以及地方司法厅或县知事对一审判决的上诉和对二审判决的再上诉(自5月13日起所有再上诉均由高级司法厅受理)。

民国14 (1925)资料显示,福建高审厅第一分院管辖思明、龙溪、晋江,鼓浪屿审判庭,不设地方法院的金门、东山、南安、安溪、惠安、同安、漳浦、南京、长泰、和平、诏安。闽侯、莆田另外两个地方厅,39个没有地方厅的县(包括建瓯县,次年设厅)都归福建高检院管辖。

16 (1927)年4月,武汉国民政府在福建进行司法改革,将各级审判庭、检察院合并为法院,福建省在思明县设立福建省申诉法院及其厦门分院。同年6月165438+10月,根据南京国民政府的决定,福建省申诉法院及其分庭改为福建省高级法院及其分庭,县法院改称地方法院,实行院长制。福建省申诉法院厦门分院改为福建高院第一分院。

民国二十七年(1938)五月厦门沦陷,福建高院第一分院迁至龙岩县。

民国34年(1945)抗日战争胜利后,福建高院第一分院于10年迁回厦门,福建高院另一分院设在龙岩县。

民国37年(1948),1年6月,根据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指示,福建高院5个分院以所属县市命名更名,福建高院第一分院更名为福建高院厦门分院。

福建高院及其分院审理有关内乱、外患、妨碍国家外交的一审刑事案件,以及对地方法院(或县司法机关)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抗诉的二审案件。民国二十四年(1935)七月前实行四级三审制时,也是受理原属一级管辖的三审案件,不服地方法院(或县司法机关)二审判决,再次上诉抗诉。

国民党政府退守台湾省后,福建高院厦门分院于2008年6月6日恢复驻台北办事处+09511受理金门县司法业务。当时,马祖地区的司法事务仍由军法机关审理。

1956和1969年,福建金门地方法院及其连江民事法庭分别在金门和马祖成立。由于当时该院人员仍在台北办公,金门地方法院除重大案件外,每年只到金门两次开庭。然而,在马祖地区,上法庭的案件数量被视为流动性的。

7月1990,福建高院厦门分院更名为福建高院金门分院,2月1993迁回金门县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