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五峰县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处罚规定
注:以下信息来源为平安五丰微信官方账号2065438+2008年2月8日的推文。
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规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并处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经营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定和燃放作业方案燃放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654.38+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危险物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违反爆炸易燃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