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税人的历史
汉代还有所谓的“计税”,即每年向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汉高祖四年(前203年)征收。凡年龄超过15至56岁的,不分性别,每年征收112元,称为“一算”。对于商人和奴婢,征税加倍。汉代实行的“轻赋节用”和“与民同息”的政策,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经过70多年的运作,所谓的“文化和风景的规则”在中国蓬勃发展。《史记》对此有生动的描述:“汉兴七十余年,国家无事,除了水旱之灾,而民以食为天,万事足,国库则积货满财。”首都的钱多的教不过来。太仓的小米,沉香阴溢,积重难返,以致腐败不堪,不能食用。街上有马,楼间有人群...“这是中国历史上值得大书特书的一章。隋朝的赋税制度开皇二年(582年),隋朝颁布调租令,规定以一夫一女为“一床”为课税单位。据《隋书食货志》记载:“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以绢帛,麻土以布帛。这是个好主意,外加三盎司棉花。布到底,加三斤麻。单丁与仆李平分。没有收到土地的人不上课。有品爵和孝子舜孙一夫贤妇,免于类役。“开皇三年(583年)正月,规定‘一匹绢马降为二丈’”。明成祖十年(590年)五月,规定:“丁年五十岁,免服,收为代理”。唐代税制实行唐前期的“租庸律”,后期的“两税法”。1、租庸调法唐武德七年(624年),与均田制同时实行“租庸调”税制。所谓“租平庸”,就是:“有地就有租,有身就有平庸,有嘴就有调。”(《鲁集》卷二十二)地租:它是指农民向政府交纳谷物作为田赋。据《唐六经》“每丁租粟二石。“调:即农民向政府缴纳当地土产,一般指帛等。据《唐六经》载:“乡野所产墓帛绣,调二十尺,布五分之一。丢丝帛绣者三两,丢布者三斤。"勇:即农民服劳役而不接受事物为政府服务,称为"失劳而不勇"。按规定:每丁每年必须苦干20天,闰月再加2天。他不肯努力,就换成丝或布,相当于每天三尺丝或三尺七寸五分布。如果发生灾难,有一个减免制度。据《唐六经》“凡水旱虫霜为灾,有分。四折以上免租;损失六个以上免租转让;七级伤害免于服役。桑麻全部输光,则免于调剂。如果他已经输了,下一年就免了。“初唐时期,税额比较轻,特别是采取了‘代运役’的办法,给了农民养生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利用了初唐的经济繁荣。但开元(713 ~ 741)之后,租平法就“废了”。据《新唐书》记载:“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变,土地易卖,贫富盛衰不实,导致军队兴起,钱用不足,税法败坏。"
2.两部税法
杨炎当时是德宗的宰相。鉴于当时税收的混乱状况,他在德宗建中元年(780年)提出实行两个税法,并被德宗采纳。据《旧唐书·杨延传》“凡有劳务费者,收一笔钱,先予人,量之,使之入制。户无主客,看房是书;没有选择的人,以贫富为差,做生意不活,就按所住县的三十分之一(后来改为十分之一)征税,这样就没有利润了。居民税是秋、夏两季征收,对不方便的人来说是正确的。其租杂,量不废,申报如旧。田赋的税率是以大历十四年(779年)开垦田地的数量为依据的。夏税无六月,秋税无十一月。年逾而立,户数增而税减,人散而失,则共进退,群臣拥戴总统。”可以看出,两个税法的要点是:(1)按每户资产分级,按率征税。首先要确定户籍,不管原户籍,我们都会按照现居住地确定户籍,禁止客客共用,防止富裕家庭庇护租客和食客,停止户籍浮动。根据每户资产情况,以户定税。方式是:各州县对私人家庭的资产(包括田地、动产、不动产)进行估算,然后分别计入各等级(三等、九等),并对各等级确定不同的税率。地方税按两税法实施前一年,即大历十四年(779年)的耕地数量征收,并根据肥田和瘠田的不同,实行分级,确定税率。其中丁量不废,耕种亩数固定。这是田、丁的税基,以后只能增加,不允许减少,以稳定税收。(2)税收的原则是“量入为出”。简化手续,统一征收。即先算出各种支出总额,再分摊到各级各类领域和家庭。在每个县内,都有各级田地和住户数量的统计。各县计算所需粮食和资金总量,然后分配到各级田地和住户。这叫“量入为出”,统一征收。(3)收课时期分为夏秋季。这主要是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和收获的季节性。因为农业收获季节是夏秋两季,夏秋两季向国家纳税。(4)两税的资产是以货币计算的。因为要按资产征税,就要评估每家每户的资产量,要有一个共同的价值尺度,就是钱,所以两个税的征收都是按钱计算,按钱征收。但有时把钱换成实物,政府给小米和丝绸定价,按照钱的多少给小米和丝绸打折。两个税法点评:(1)两个税法符合税目由多到少、程序由繁到简、征收由实物到货币的发展规律。它符合提高农业生产率、社会经济繁荣和货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按照社会财富的高低和资产的多少来征税也是合理公平的。(2)两个税法以“量入为出”为征收标准,是片面的。按理说,理财的指导思想应该是“量入为出”。(3)资产按税制评估后,两个税法不应随后续价格变动而适当调整,但实际上只是为了国家多收,资产价格和税率没有适时调整,使农民负担不断加重。
五代之际,战乱频仍。统治阶级虽然沿袭了唐朝的两税法,但实际上是暴力征收,根本没有税制。地方税和丁税元朝时规定每家每户要有两石小米,后来因为军粮不足,增加到四石。遵循确定利润征收规律,各路户数就成了户数。每年用小米一石,驱丁五升(又名驱丁)。新家庭不分年龄,平均分配。在此期间,还有庄稼人,或检查他们的牛的数量,或检查春天的土地等。,税少田赋多的人交田赋;纳丁税是为那些地方税收少而税收多的人设立的。工匠、僧侣、道士;官员和商人检查丁。《元史·食货志》记载:“地税上田每亩三升,中田二升半,夏添二升。水田每亩五升。”《元史·卢野出彩传》记载:“元十七年(1280),规定各户每粟三石,每粟一石,半户一石。”
秋税夏税元初,江南只收秋税,元十九年(1282)二月,按照宋振的例子,让江南税粮损失了三分之一的大米和其余的棉丝杂物。宗元贞二年(1296),决定在江南征收夏税。秋税只允许漕运,夏税对木棉、丝、绢、棉等东西打折。他们都是把粒数当作差额,一石粒还是三通钞,两通,还是五百张纸。唐太宗八年(1236),实行“查克法”。它的名字叫丝料银涂层。“丝料”是指每家每户生产一斤丝供全国使用。五户出一斤丝,供王者英雄沐浴。各自检查自己的户籍等级和征收情况。“银包”,只有人科纳六两,一半输银两,一半输彩丝。从现在开始,用银子纳税。经理法《元史·食货志》说:“有经理后,废界。的鞋子是亩,韩的核田都是控制的。强夫民多田少税;弱势生产与税收节约。非管理者不会造成伤害。但是,如果管理者的制度不好,又有什么危害呢。”有一个经理叫袁,在宋越经,在金越国。《元史》载有张鲁对《经理法》的评论:“经理之大事,先人屡试屡做,犹多欺于其中,未能尽到。以熟田为荒地者有之,恐贫者有之,买贫田为富者有之,但仍欺旧名失税者有之。”因为收入不增加,王生病了。“元朝统治者为了‘无隐税入,连官也’,采取了‘经理法’,但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延祐二年(1315),仁宗上书废除经理法。朱元璋推翻元朝后,废除了元朝的各种苛捐杂税,对土地和人口进行了普查,并制定了《鱼鳞簿》和《黄皮书》作为制定赋税的依据。1、鱼鳞图册据《广智平略》记载:“量一亩,示其田之方圆、直、宽、窄,并写田主名,辑成册,名曰鱼鳞图册。“鱼鳞簿是土地清册,是收税的依据。2.黄皮书所谓“黄皮书”,就是户口本,作为科级军官的依据。据《明史·粮货录》记载:“黄书以百户为一里,推粮多者只要十户,其余百户为十里,有十人在其中。一年服中,有一个负责人,一个负责人,一个董一力负责人,按食量的顺序,每十年一周。“明初的税制
明初的田赋分夏税和秋粮,夏税不超过八月,秋粮不超过次年二月。夏税主要是小麦,秋粮主要是大米。但是,都可以用银票和丝绸来支付。比如一米一石,一两银子,千尺钱,十张钞票。小麦比水稻减产十分之二。以稻麦支付的称为“本色”,以其他实物接收的称为“色折”。征收的税率,一般规定,官田和亩税53-50勺;田敏减少了两升,也就是三升,五勺三个。再租四八升,五勺五个。五勺苇地,三勺平地等等。浙西土壤肥沃,税率沉重。江苏,松松,嘉兴,湖州,杭州都是重租区。明末的“一鞭法”在明初依然严格,但由于长期的弊端,民众狡猾,偷税漏税,贪官污吏,贪污受贿,原有的税收被打破。鱼鳞书、黄皮书与事实不符,有的地方自行补书,称为“白纸书”,破坏了征税的依据。结果是富人有权有势,田地连楼房都不交税,而贫农往往“生产纳税”。为了挽救金融危机,必须重新检查土地和户籍,改革税收制度。万历六年(1578),根据张的建议,明政府下令清剿全国的土地,包括庄田和军屯。经过三年的努力,共清理土地7013976公顷,比弘治年间的税田多了300万公顷。“因此,你不能作弊,你不能赔钱,你不能赔钱”(史明施施货殖)。万历九年(1581),下令全国实行“一鞭法”。据《明史·食粮》记载,一种鞭法的主要内容是:“汇总一州县税役,丈量土地,种粮,粮必失于官。一岁,官方会养。实力差的,算工钱伙食费,金额有增有减;如果有白银的差价,其缴纳的费用会被计算在内,以增加消费。所有开支、分派、京库每年的需要和储备、上亿美元的贡献、地方的贡赋,皆知为一,全部计为银,折算为官,故称一鞭。”“一鞭法”有以下四个特点:(1)各种用途的税徭役合二为一,均按田征收,简化了税目和征收程序。(2)取消了“强迫劳动”,农民可以“出钱”而不是直接承担强迫劳动,政府雇员应该对此负责。(3)以实物征收稻麦为基础的土地税,除国家需要的稻麦外,一律改为银折。(4)代替了过去由粮长、村长作为地方官员负责税收、征费的征收、保管和运输。“一鞭法”新税制将明初的赋税和征收简化、系统化,变以征收货物为主为征收白银,即由征收货物税变为征收货币税,结束了中国历史上实行了两千多年的三征(征粟、征布帛、征劳役)税制,可以说是继两税法之后中国税制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一条鞭子法”的实施,对减轻农民税收负担、缓和社会阶级矛盾、保障社会秩序、促进农业和工商业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触及了官僚地主阶级的切身利益,在各地实施时又受到阻挠和破坏,不时反复,却不能彻底实施。清初的税制沿袭了明代的旧制度,以田赋和税役为国家的主要征税手段。所谓“土地税”,就是土地所有者每年按照亩数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税款。所谓“苦役”,是指16岁至60岁的男性(壮丁),每人每年为国家承担一定日期的无偿徭役。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统治阶级需要的货币量与日俱增,于是国家除了一些粮食(粮食)以外,就在田赋和税役上征收货币。这就是所谓的“折征”和“丁一银”。
顺治十一年(1654)出版的《赋权书》,详细记载了天福、丁银的给付规定和方式。1.根据清代的粮货记载,土地分为上、中、下三类,按等级税率征收。“收集的方法,有内在的,有迹象的,有对半的。这个特点叫曹操,有五谷(米)和杂粮(麦、豆、荞麦、麻等。).征若定银,则钱钱皆收。”2.丁战次数各省不同。据《清文献通考·户籍考》记载“率随明旧”“三级九规者一鞭,凡送丁者,与丁同送丁”。清朝的地丁制度,其中所谓“田”就是“田赋”;而“丁”就是“丁阴”。土地税是土地税,丁银是人头税。清朝初期,除了田赋和丁银之外,还有其他种类的附加税。(1)火耗:又称“耗羡”,指的是实物变成银后,将一片片的银熔化铸成一个整体时有一种损耗。所以在征收土地税的时候,加了火耗。实际上铸银损耗只有12%,而实际耗火却高达20%到30%,甚至更多。(2)平衡:收税时,每正税二百两,另扣六元附加税,以充各衙门之用。(3)重掴:重掴是指用银子称税时,暗中加重掴。(4)粮折:是各省运到京城的租米(粮)折合成白银时与纳税人的差额。晚清实行的是“摊地成亩”、田亩结合的税制,清朝中后期实行的是田赋与丁银相结合的单一税种。实行“摊地入亩”对穷人有利,对富人不利,因为富人地多地少,穷人地少地多。采用这种税制,可以解决税捐负担不均的问题,有助于农民在本村安家落户,专心生产。简化“摊田亩”和收税手续是清代税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北宋的赋税制度北宋的赋税分为私人田赋、官方田赋、个人田赋等多种类型,具体描述如下:1。私人土地税北宋时,土地所有者按亩征税,每年夏秋两季征收一次(沿袭唐朝两税法)。北方大致每亩中型土地可以收获一石,要缴纳官税。由于江南各地产量高,每亩有三斗税。两个税法在唐代都是按照资产的多少来征税,在宋代则是按照土地面积定额来征税。秋税是秋收后每亩收粮;夏税以收钱为主,或折丝、绢、棉、布。按亩计税是计税的基本标准,但在实际征收中,存在所谓的“移”和“变”计算,从而增加实际税额。“转运”是指在征收秋税时,要求农民运到指定地点缴纳。如果农民不愿意陪同长途运输,就要额外支付一笔“转让费”,也就是“脚钱”。“拐点”是指征收夏税时,钱物掉头变化,也增加了实际纳税额。
2、官田税官田招募佃农耕种,政府收取地租,称为“公田之赠”。而官田本身没有人缴纳秋税和夏税,往往这两种税都加在佃户身上,增加了地租额,这就是所谓的“重复收税”。3、身税北宋的身税规定男性20岁和60岁。所有20岁到60岁的男性都必须缴纳肉体税,缴纳货币或丝绸,同时缴纳这两种税。4.杂变北宋继承了五代十国的苛捐杂税,合并为阶级,统称为“杂变”。其中名目繁多,如农机税、牛皮税、蚕盐税、鞋钱等。,也就是所谓的“一出来,就变,就输。”杂交还必须伴随两种税。5.呵呵和呵呵买了呵呵,这是政府强制接受民间粮米;禾麦是政府强制收购民间布匹。在实行和购之初,强制购买的数量是根据土地的多少来分配的,并且支付价款。后来就是“官不给钱白拿”。南宋的税收制度南宋的统治集团以当前的敌人为借口,实行苛刻的税收政策。秋冬田税、身税、变、和、购都高于北宋的定额,新设的税目和正税附加税也多如牛毛。1.绍兴五年(1135),总制司使孟庚建立了货币总制,后与北宋周琛创立的“货币总制”合称“货币总制”。其征收方式为:所有民间钱物交易,政府每1000条抽取30条。后来增加到56。实际年收入可达10多万元,有的地方是秋、夏税(正税)的3倍。2.月堆钱所谓“月堆钱”,是南宋下令按月交付,以满足军费开支的一种赋税。3.版帐钱所谓“版帐钱”,是南宋初年东南各路以供给精良军务为借口征收的税。4.附加税南宋时期,除了常规税(秋冬两税)外,还有以下附加税:(1)米耗:政府收税时,每纳米要五斗甚至一石。除了正消费,还有“明辉消费”、“邦消费”等其他名称。管理门派的时候,秋粮一石要比一石贵。(2)折款:在帛价上涨时,要求农民在夏税缴纳帛款时,及时以现金支付,称为“折款”。丝绸降价了,钱就收了。农民往往被迫以市场价两到三倍的价格支付“丝钱”。(3)预购:南宋政府向民间购买帛,但当时不给钱。后来干脆改成只出钱不出实物的人。而买丝也名存实亡。政府不值钱,凭空拿的。不再有所谓的“买”。以后交了就要挨鞭子,也就没有所谓的“和谐”了。
(4)预借:政府往往向人民预借税收,实际上是预征。预借的税目有秋、夏税,免税款,出售农田房屋的契税款。(5)课程分配:其实就是一种摊派。政府任意向民间收取钱物,一般按秋、夏税的多少,有时秋税一石,要五六石;暑假税和钱一直是一致的,上课要配七八关。北宋神宗时期(1068 ~ 1085),王安石提倡“田方法”。所谓“方田法”,就是把账本清了,把地契清了,把亩地养了,让有隐富者无技,有税无田者免于负担。它最大的作用就是根据田地的肥沃程度来设定税收水平,从而使税收负担合理。因此,它也被称为“田方法”作为“田方平等税法”。《宋史传》载:“方田法以东南西北千步为四十顷,以一百六十步为一面。九岁九月规划土地,测试土地颜色,确定其色号。将分为五等,定税。”据《宋史·食记》记载:“以平平原,地定,因红淤黑脊而辨其色。量完了再按地色定五等,定关税。明年三月公之于众,一季无讼,即书户口与庄户口一并缴纳,作为土地象征。”田方法提出后,时代变迁而废弃,神宗实行田方法,浙派废弃了田方(1086),惠宗复合了田方(1104),在宗宁五年(1106)停止了田方。2.李春年《净界法》南宋绍兴十二年(1142),李春年受命主持净界事务,先在平江府(江苏吴县)设立净界局,开始试行《净界法》。以乡为单位,清理田地,核实亩数,确定田地等级,制定税率,然后按官户、私户制作砧基簿,并在簿上附上地形图,政府按此簿收税。“境界”一词来源于《孟子》中“仁须从境界始”这句话。所谓“边法”,就是核定土地乃至赋税的措施。据《宋史》记载:“十二年,李春年说经世十恶,说平江十七万岁,是奇。他虽然收了30万册书,实际上有20万才。问问题的土人都是骗人的,都是藏着掖着的。希望测试根据测试来验证。从平江到天下,天下将仁义。”可见,界法的实质是:要使“凡田皆登记,凡田皆征税”。据通考,绍兴十七年(1147)“粤浙经济圈已列四十县”。绍兴十九年(1149),李春年因触犯权贵利益,同年被罢官。3.朱的《净界法》从绍兴二十年(1150)恢复到孝宗十四年(1187),四年后又恢复到光宗二年(16544)。朱知道漳州经常生病,深受经济界失败之苦。他会谈到漳州的三州经济圈...带着先走的目的。朱竭力推行经法的原因是“书版不正,田赋不均”,于是推行“图保”定书,以田定产平均分配赋税。朱的行为应该是普通地主所不喜欢的。朱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建此法之行深受贫困户的欢迎,却不受富人和圆滑官员的欢迎。喜欢的多是孤独无能,所以虽有真心奶,却不能自说自话;不快乐的人都是有更多财力和智慧的人,所以虽然思想私密,但善于花言巧语迷惑人。更有甚者,他们以一个小偷的信息为借口,害怕从上到下的威胁,他们必须帮助他们的私人利益。而喜清静恶扰者,未必能深入体察其情,看淡其风,如说其情不可助。”
税收制度演变的主要趋势:
①封建统治者放松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税收征收标准由以人口为基础转变为以土地为基础,以唐代两税法为标志。
(2)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赋税逐渐由实物变为货币,以明代的一鞭法为标志。
(3)税收征收的种类由复杂向简单转变。比如两个税法,一鞭法和丁琪媛银制,都是把各种杂税合并起来,统一征收。
(4)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到基本定时。如两个税法。中国古代税制的总体特征是:征收标准由人口变为土地和资产;征收方式由实物租金变为货币租金;集合的名称从多种成分变成了单一货币;收集时间由不定期向定期发展;农民服务从强制服务发展到替代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