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发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文物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地下、内水和领海内进行的一切考古发掘和水下考古活动。第三条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全国考古发掘工作,一切考古发掘都必须办理批准手续。第二章资格审查第四条考古发掘实行小组组长负责制。具有考古发掘组长资格的单位可以申请考古发掘项目,具有考古发掘组长资格的个人由具有考古发掘组长资格的单位任命担任考古发掘项目的组长。第五条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国家文物局直属考古研究所,高等院校考古系(专业),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文物考古机构,有条件的地市所属文物考古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考古发掘组组长资格:

(一)有一定数量的经过高等院校考古专业培训并能够从事考古发掘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

(二)有经过专业培训并能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科技人员;

(三)有必要的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设备;

(四)有从事一般文物保护和处理的实验室;

(五)有文物库房和分拣场地,确保文物安全。第六条申请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考古专业毕业(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考古发掘工作2年以上;

非考古专业(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考古发掘工作2年以上,并通过国家文物局野外考古培训班或国家文物局委托的考古研究单位考核;

(二)具有独立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能力,能够胜任《田野考古条例》规定的领队职责,能够组织编写考古发掘报告;

(3)作为组织者或主要参与者之一,完成一项以上重要考古发掘工作,并作为主要成员完成年度考古发掘简报或参与完成中型考古发掘报告;

(四)在组织实施考古发掘过程中,熟悉考古某一领域的前沿问题,能够根据学科发展趋势选择和研究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课题,撰写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第七条国家文物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质评审委员会,负责考古发掘资质的审批工作:

(一)申请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交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鉴定委员会审查;通过鉴定的单位,由国家文物局审批并颁发证书;

(2)个人申请考古发掘领队资格,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交1-2实地发掘简报和代表性学术论文;由推荐单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古发掘资格初评小组签署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提交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质鉴定委员会审议;对通过鉴定的个人,国家文物局将审批颁发证书;

(三)考古发掘资质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质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申请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组织评审。

(四)经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国家文物局可以取消不称职的单位和个人担任考古发掘团体和个人领导人的资格。第三章项目申请和审批第八条申请考古发掘项目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由考古发掘单位通过发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和负责人姓名;

(二)发掘对象的名称、年代、级别、具体位置、面积和范围;

(3)前期准备工作(包括调查和勘探);

(四)年发掘点的具体位置和面积(附图);

(五)每年挖掘的时间或周期;

(六)年度发掘的学术目的和计划;

(七)发掘资金的来源和数额;

(八)团队负责人的姓名、职称、发掘项目和代表性学术成果;

(九)本项目主要业务人员的姓名、职称和承担的任务;

(十)对可能存在的遗迹的保护措施和出土文物保护的技术准备;

(十一)连续项目年度完成情况报告;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