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三大法学流派评析。

第一,古希腊时期

这个时期是人类文化和思想活跃的辉煌时期。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不仅在哲学和自然科学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而且对法律问题也进行了深入研究。其中,成就最大的是亚里士多德。他第一次系统地提出法治优于人治。第一,法治比人治更明智、更公平;第二,法治比人治更稳定可靠;第三,法治比人治更正确、更高明,不容易腐败。同时,他并不否认人的智慧,但人的作用仅限于人对法治的实施。此外,首次提出自然法学也是希腊法学的重要成果。

古希腊虽然有灿烂的文化,但其成文法并不发达,也没有专业的法学家群体。希腊人在法理学上的主要贡献,不在于他们在法理学领域得出的具体结论,而在于他们提供给后人进一步讨论的范畴和主题。

第二,古罗马时期

古罗马时代是一个法律是专门知识,也是实用知识的时代。

西塞罗在亚里士多德等人的基础上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自然法理论的各个方面。专门的法律著作首次出现,如盖尤斯的《法律的阶梯》。法律学派和法律教育的第一次出现,特别是五大法学家的出现,标志着法律已经成为一门专门的学问。

更重要的是,古罗马改变了古希腊的思辨风格,形成了以生活中的实际规律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真实风格。罗马法学家对西方法学的发展,尤其是立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三,中世纪

基督教神学统治着思想领域的方方面面。法律长期处于神学的控制之下,神学的法律观在中世纪最伟大的神学家阿奎那的著作中有所体现。他把法律分为四种: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

在中世纪的欧洲,除了神学法律观点,还有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的注释法学院和法国的人文主义法学院。

第四,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启蒙思想家对古典自然法的贡献,为推翻封建旧世界,建立资本主义新世界提供了锐利的理论武器。他们的理论包括自然状态论、自然人权论、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论和社会革命论,以及对当今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分权制衡论。

动词 (verb的缩写)19世纪

哲学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取代衰落的自然法学派,成为19世纪三大法学学术流派。

1.哲学和法学院

以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为代表,从法的外部出发,他们的法律观建立在各自的哲学基础之上,呈现出鲜明的形而上学色彩。康德有自由主义倾向,黑格尔有民族主义倾向。

2.历史法学院

这个学派的代表人物是胡果,尤其是萨维尼。他们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随着一个民族文明的发展而自然地、逐步地发展起来的,法律的主要形式应该是习惯法。但历史法学派的观点趋于保守,建立了真正的“历史法学派”。

3.分析学派

分析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的边沁和J·奥斯汀。他们在法理学上强调对法律的分析和研究,轻视甚至否定法律的价值研究。主张运用纯形式逻辑和推理方法揭示或理解法律的共同概念、原则和特征。所以根据奥斯汀的理论,恶法也是法。

第六,20世纪以来。

1.实证主义法学

2.新自然法

3.社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