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森林分院的历史沿革
二十年来,森工“三江”分院在国家法制建设过程中不断充实和完善,已成为一支具有一定规模、政治和业务素质良好的专业化检察队伍。在艰苦的工作生活条件下,经受住了改革发展的考验——综合执法素质全面提升;在履行职能中,担负了打击各种犯罪、保护群众利益的重任——确保了森林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队伍建设方面,实现了“满座”——新世纪初,23个基层森林公园全部进入省级“五好”人民检察院行列。截至2001年底,全林区两级检察院共审查逮捕各类犯罪案件2899件3056人,审查起诉2867件2980人。其中,批捕涉林犯罪340件402人,提起公诉290件350人,依法查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3570件,为国家和企业挽回了重大损失,为森工国有林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法制的进一步完善,林区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根据黑龙江省委八届八十次党委会议决定和《关于设立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森林分院的通知》(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黑编〔2000〕212号),总局党委对省森林检察法律院这一重大司法体制改革机构的专项班子筹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和科学论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同意设立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森林分院的批复》,高建法证字[2001]第72号于2001年8月下发,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林区、松花江林区、合江林区原3个检察分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森林分院筹建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2006年8月,5438+0,林业行业总局党委和省检察院、法学所联合成立了两所机构筹建领导小组,成立了检察院筹建处,制定了筹建实施方案,形成了森林检察院分院基本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到2001年2月中旬,在省院党委和总局领导、上级有关部门和“三江”林管局党委的支持下,基本完成了“三江合一”的各项准备工作。2001 15年2月15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决定,撤销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牡丹江森林分院、松花森林分院、合江森林分院,设立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森林分院。与此同时,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官的法律职务获得批准和任命。至此,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森林分院依法成立,并于2002年6月65438+10月10日正式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