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技术侦查九法
公安技术侦查手段有哪些类型?
一.技术调查的类型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查特定的犯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后采取的一种特定的技术手段。技术侦查行为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行为。
通常包括电子监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邮件检查等秘密技术手段。
二、适用范围
技术侦查措施在《国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中有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明确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适用范围、程序和期限,2013+65438年10月0日起施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是下列情形:
1.公安机关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可以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2.人民检察院立案后,根据刑事侦查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对贪污贿赂大案要案和利用职权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刑事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提请有关机关执行。
3.追捕在逃的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
三。批准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批准决定(对于技术侦查措施)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批准可以延长有效期,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可见,技术侦查措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但如何适用,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详细说明。
技术调查措施的有效期为三个月。对于复杂、疑难的案件,根据案件需要并经批准,可以延长,但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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