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的历史权利
南海九段线到底是什么?有人认为,中国在20世纪30年代划定的这条线以内的所有岛、礁、沙洲和海域都是中国的主权,不允许外国船只擅自进入。“U型线”作为历史水域的解释或主张,比“国界”论更难。什么是历史性水域?《牛津法律词典》的定义是:“在国际法中,一个海湾可以在一般默认的情况下成为一个国内水域的组成部分,即使该海湾的闭合线超过了一般法律所允许的界限。”在国际海洋法实践中,历史性水域一直是一项有争议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也没有在《国际海洋法公约》中被固定为一项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因此,“U”线适用于历史性水域的说法很难得到相关法律支持。因为历史水域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内水,外国船只未经许可不得在这些水域航行和通过。显然,U形线以内的水域永远不可能成为内水,这必然会招致各国的反对和抗议,从而使中国在南海的地位更加不利。在北部湾划界谈判中,越南曾声称北部湾是其历史性水域,我们坚决反对,美国、法国等也表示反对。如果坚持“U”型线上的历史性水域的主张,必将遭到各国的反对。在南沙群岛的立法中,台湾省最初将“U”形线作为历史水域写入,但在出现较大分歧后被删除,最终的正式文本中也没有写入。这说明台湾省的立场也发生了变化。?
这条“南海断续线”是我国政府几十年来一直坚持的海上领土线。线内岛礁及其附近海域都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对这条线以内的岛礁和沙洲拥有历史性权利,也就是说,中国对这条线以内的南海诸岛拥有主权。因此,断续线意味着界线内的岛屿及其附近海域属于中国,但并不意味着界线内的所有海域都是中国的内水。根据《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可以界定南海诸岛的岛礁管辖权。?
将群岛制度适用于南海诸岛有困难吗?
群岛是指地理上被认为是一个整体的许多岛屿。群岛制度能否适用于作为中国大陆领土一部分的群岛?这类远离大陆的岛屿,即海洋中的岛屿,能否根据群岛原则计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与中国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权利密切相关。我国代表团于1973年7月4日向联合国海底委员会提交的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工作文件中,第F条第(6)款规定,相互距离较近的岛屿或群岛可视为一个整体,应划定领海界限。这个规定是可行的。例如,东沙群岛的北苇滩、南苇滩、西沙群岛东北部的宣德群岛、西南的永乐群岛、南沙群岛的双子礁、中业群礁、明道群礁、郑和群礁、九丈群礁、印青群礁、整个中沙群岛都可以整体划定其领海。这些岛屿、礁石、沙滩、海滩、相连的水域和其他自然地貌本质上构成了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实体,或者在历史上被视为这样的实体。然而,目前,将UNCLOS关于群岛的规定完全适用于南海的岛屿是不可行的。根据《UNCLOS条约》第四部分,群岛制度的适用仅限于“群岛国家”。?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自身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在南沙群岛中,除太平岛外,高潮线以上还有几十个岛、礁、滩。其他岛礁无法依靠自身资源维持人类居住。他们只能画出12海里的领海面积或者周围更小的“飞地”。因此,我们只能主张该海域的岛屿主权属于中国,我们不享有该海域的专属权益。根据国际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对南海提出主权主张的国家可以与中国就南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洋权益进行谈判,而不是采取单方面行动占领中国的岛、礁、沙洲等主权现有领土。单方面占领中国的岛礁和沙洲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单方面划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是对中国海洋权益的侵犯。?
综上所述,在南海争端中,中国坚持的底线应该是坚决维护南沙群岛的主权,这是没有商量余地的。在此基础上,有三个谈判空间:第一,中国拥有完全主权的岛屿应以岛屿或单独岛屿的形式划定领海基线?第二,在12海里领海以外,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是否继续划定?第三,当沿海国家单方面宣布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延伸并侵占中国南海诸岛及其领海时,应根据岛屿决定海洋的国际法原则予以拒绝。但是分到什么程度,怎么分,需要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