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孝道制度
孝制度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古代通过丧服的等级来显示亲属的范围和亲属之间的距离的制度。可分为五部分,即班帅(尹翠,三年役)、崔子(一年役)、大公(九个月役)、肖红(五个月役)、绥马(三个月役),故称“五役”。
明朝洪武定制七年,儿子父母双亡三年(这个所谓的三年其实是27个月)。清晰统一。媳妇是大妈,老婆是老公,都毁了三年了。明朝以后,丈夫为妻子(父母不在),儿子为母亲,母亲出嫁,崔子为妻子。明朝洪武七年,帝子父子被封为嫔妃,崔子杖期(杖期指拄拐一年,表示特别悲痛),嫔妃为生母而死三年。清晰统一。对于爷爷奶奶,叔叔,父母,阿姨,姐妹,兄弟,侄子等。,崔子不拿棍子。对曾祖父母崔子来说是五月。三月等待崔子的父母。
翻译过来,就是父母(初母)要孝顺三年,祖母一年,母亲一年,兄弟叔伯一年,祖母五月。因此,康熙应该为他的祖母孝庄守孝一年,为孝张卉太后(第一个母亲)守孝三年。康熙的诸子,要孝敬他们的曾祖母肖庄五个月,孝敬他们的祖母肖皇后一年,孝敬他们的三个妻子(如佟佳氏皇后)三年,孝敬康熙三年。(德妃成为皇后是因为她是皇帝的生母。不知道她是不是其他王子的第一个母亲?待测试)
那么丧期有什么不能做的呢?在中国古代,“不孝”之罪是十恶之七,处罚很重,而且“常赦”(从春秋战国到汉代提倡,正式成为刑法的组成部分。)。唐律说,“告咒祖父母、父母,以及在他国有异财的祖父母、父母,若有不支;如果你活在父母的葬礼上,嫁给自己,如果你幸福,你就顺从吉;听到爷爷奶奶和父母的葬礼,我不哀悼;诈骗爷爷奶奶父母去世。“以上情况都是不孝。
这里所说的与丧有关的不孝大罪是“丧父母而活,嫁人而嫁,有乐而顺之;听到爷爷奶奶和父母的葬礼,我不哀悼;诈骗爷爷奶奶父母去世。“即所谓‘守制’,即旧社会父母或祖父母去世后,儿子或孙子在家呆了二十七个月,其间不做官、不考试、不结婚等。
总的来说,父母丧事期间,最严重的不孝行为就是婚姻。《家庭婚姻法》(总179)说:“父母与丈夫结婚三年,分居。”《职制法》(共120条)规定:“丧制未尽之前,释以好运为准,若忘哀乐,则仅三年。”所谓“忘忧作乐”,主要是指婚姻(婚丧就是古人所说的婚丧嫁娶),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去看戏曲的喝酒。当然,这并不好。《唐律》规定:父母丧事,“杂耍一年”不仅葬礼期间不能结婚,孩子在父母刑事监禁期间也不能结婚。
引申:孝:敬亲者去世后,未满服前,住在家中,断绝娱乐和交往以示哀思,称为“孝”。简单来说,孝就是对父母的悼念。
孝顺时间:儒家的实际孝顺时间是27个月,因为母亲母乳喂养孩子需要27个月。
按孔子的说法,君子在父母去世时心情是悲伤的,在追求享受时会感到不安。孔子没有办法,只能说,如果你安全了,你就去做。言下之意,孔子将不得安宁,三年只能办一次丧事。三年丧后要守灵堂,不要贴对联,不要给别人拜年,不要放鞭炮。第一期烧纸的时候会烧金山银山,第三期金桶银桶,第五期女儿买的五朵花,第七期烧船岸树,提前一百天烧纸,第一年烧几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