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中的九族三族是什么意思...

朱九祖出自秦变法后的夷三族法。“九族”指的是亲戚。“九族”从高太后到玄孙,即玄孙、孙子、儿子、体、母、太后、大太后、高太后。

杀三族或曰“夷三族”。对于三家来说,也是有区别的。据说奶奶、妈妈爸爸、哥哥是三个家庭;另一方面,姥、妈妈、爸爸是三个家庭;还有一种说法是母亲、父亲、身体和女人是三个家庭。秦末被判刑惩治三族的宰相李斯和宦官赵高就是历史上的例子之一。

古代社会实行牵连他人的残酷法律。如果一个人犯了法,特别是大法,那么“九家”往往会被摧毁,也就是“牵连九家”。随着时代的变迁,“九族”的含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亲属的含义已经淡出,成为所有与之相关的人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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氏族惩罚的来源:

氏族惩罚起源于战争。在古代,战败的一方往往要受到全家的集体惩罚,所以最初的惩罚是宗族惩罚。从古代到汉初,宗族刑应用广泛,种类繁多,可称之为泛宗族刑时代。

后来随着汉文帝刑事制度的改革和魏晋以来的儒家法律运动,宗族刑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违反儒家伦理的严重罪犯适用宗族刑,轻微犯罪不再由亲属刑。宗族惩罚的适用范围大大缩小。在以《唐律》为代表的各个朝代的法典中,明确规定了适用宗族刑的犯罪种类,但只有谋反、叛乱、冤狱等少数几项。

宗族刑罪种类的减少固然是法律的进步,也是法律儒家化的结果,因为儒家也讲“慎刑”。宗族刑作为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当然应该用于惩罚违反儒家基本伦理道德的重大犯罪行为,而不是不管罪行的严重程度而适用。

另一方面,儒家的家庭大一统观念要求法律应以家庭为本位,将家庭处罚从所有犯罪减少到少数,似乎矫枉过正,难以充分体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家庭伦理观念。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之一是以诏令、条例或专门法律的形式扩大家庭惩罚的适用范围。

比如清代,除了《大清律例》规定的宗族刑罪之外,条例还将杀人制、制官、诉讼、劫狱、加入邪教、造谣、考场集体作弊、贪污等本不应局限于亲属的犯罪行为,也纳入宗族刑的范围。二是扩大流放的适用范围。

流放刑要求亲属与主犯同去。从刑罚和主犯亲属的角度来看,流放刑和家族刑没有区别,只是惩罚手段比较温和。在家族刑制度中,罪犯的亲属给予刑事处罚,而流放罪犯的亲属只给予伴随流放的行政处罚。

流放刑的这一特点使其既体现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理念,又不违背“慎刑”原则。因此,在宗族刑犯罪数量减少后,取代宗族刑成为集体刑的主要方式。总之,重视家庭成员的连带责任是我国古代法律的本质特征之一,法典对家庭刑罪种类的减少并没有改变这一本质。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朱九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