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代田庄问题
杜青玉
(山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山东济南250002)
《东岳论坛报》2006年第5期
[关键词]汉代田庄;商业运作;内部和外部市场;经营方式;汉朝政策
摘要:汉代田庄的商业活动十分活跃,存在着两个平行而密切相关的市场,即内部市场和外部市场。田庄内部市场的交易主要是为了满足田庄内部日常生活的需要,而田庄外部市场的交易主要是为了获得货币和增值。汉代田庄活跃的商业活动所形成的两个市场,是汉代田庄管理模式,特别是重人轻地的税收政策的结果。
【中国图书馆分类号】K234【文献识别码】A【文号】1003-8353(2006)05-0134-04
【收货日期】2006-03-20
【作者简介】杜青玉(1971-),男,山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一.导言
传统上一般认为汉代的田庄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单位,与外界的商业交流很少。即使有商业活动,也是在田庄内部进行,即“闭门成市”。比如,按照邱汉生先生的说法,东汉时期“田庄在经济上是完全自给自足的单位,不需要索取食物、衣物、生产工具、武器甚至疾病和药物”[1]。朱少厚先生认为汉代的田庄是“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单位”,“可以闭关自守”[2]。何先生认为,汉代的庄园“基本自给自足,闭关自守,很少与外界交流”[3]。萧方先生认为东汉贵族“一个庄园是一个有凝聚力的、自给自足的经济社会单位”[4]。但通过考察汉代田庄的经营方式和政策,可以证实汉代田庄无论是内部商品交换还是外部商品交易都相当活跃,存在田庄内部市场和外部市场两个密切相关的市场,并不是传统观点认为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
近年来,一些学者开始意识到汉代的田庄并不是一个封闭的经济国家。比如,按照樊树之先生的说法,汉代的田庄是“基本自给自足的半封闭经济单位”,“剩余产品也进入商品流通”[5]。马鑫先生认为,汉代的田庄“在汉代商品经济的运行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田庄不仅是商品市场的重要供给者,也是商品经济的重要经营者”[6]。王艳辉先生认为:“‘关闭市场之门’这句话只是描述了田庄生产的各种产品已经达到了高度的自给自足,而不是说田庄不需要与外部市场接触,也绝不只是内部消费后再卖给市场。”[7]虽然这些学者已经认识到汉代田庄并不是一个封闭的经济状态,它对汉代商品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从汉代田庄的生产经营上说明了原因,但他们并没有对其商业化经营的根源作进一步的分析。因此,本文拟对汉代田庄的商业运作及其根源进行分析,以期对其有一个更全面的认识。
第二,两个市场的运作
笔者认为,汉代田庄的商业活动非常活跃,存在着两个平行且密切相关的市场,即内部市场和外部市场。这两个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参与流通的商品,对田庄的影响是不同的。
田庄内部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是田庄内的广大农民,包括与田庄主人同属一个宗族的农民和其他从外部依附于田庄主人的依附性农民,田庄主人有时也会参与其中。田庄内部市场销售的商品主要是田庄内部生产的商品。《四人月令》中记载的商品交换,反映了汉代田庄内部的市场交易。在田庄里,各种农副产品都可以在市场上出售,田庄里的商业活动也更加频繁。诸如
在第一个月...收集白狗的骨头、肝脏和血液。
二月...能割谷子、黍、豆、麻、麦。收集柴火。
三月...可以割草。买布。
在四月...你可以收割大麦。收集我们的花絮。
五月.....豆子大小,亚麻。是啊,大小麦。收集我们的填料和布料。
在六月...大豆可以收割。你知道,小麦。把它拿回去。
在7月...你可以收获大豆子和小豆子。玉麦接受训练。
八月...播种小麦。我们走吧。
十月.....卖丝绸和填料。小米,豆类,麻子。围楼(瓜筐)。
11月...买白狗...买粳米,小米,豆类,麻子[8]。
从这些记录中我们可以看出,买卖的商品主要是粮食和丝麻织物,此外还有一些药材,基本都是田庄生产的,日常所需。这些商品的买卖以田庄为中心,参与者主要是田庄的农民。买卖的目的主要是满足田庄居民的日常需求。当然,也不排除田庄主在收获季节低价收购粮食,在收获季节或播种季节高价出售粮食,从而获利。但是,作为田庄的内部市场,它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内部交易使田庄交换所需要的商品,从而满足田庄的日常需要,维持其生存和发展。
在田庄内部商品交易频繁的同时,田庄与外界的贸易也非常活跃。虽然综合经营田庄生产的产品可以使田庄“闭关自守”,基本实现自给自足,但这并不意味着田庄与外界进行不同的商品交换。田庄与外部市场的商品交易主要通过田庄的主人进行,田庄的其他居民有时也会参与其中。《史记》中记载的一些大田地主,往往以擅长经商而闻名。他们都是大田地主和大商人。比如范钟的《天下好农,好货殖》[9](《范鸿传》);李通“以货殖为氏”[9](李通传),等等。仲长统高度概括了汉代田庄业主的商业活动。他说:“矿田之变,富民财货之耕,楼设州县,地接国。”“到处都是船、汽车和小贩;废弃的住所和仓库,充满了资本。巨大的房间容纳不下珍贵的物品;马牛羊经不起谷。”[9](《仲长统传》)《汉书·货殖传》也说:“郡国富民兼利,以货为己有,重于村者不计其数。”田庄与外部市场沟通的物品主要是田庄主人通过地租收取的粮食等农副产品,以及田庄主人开设的各种作坊生产的手工业产品。从田庄外部采购的物品主要是一些由于自身条件和当地自然条件无法在田庄生产的物品和生活用品,比如盐、铁和一些地域特色很强的产品。此外,为了满足田庄主人及其家人以及田庄其他富裕居民的消费需求,他们还会购买一些奢侈品。一般来说,从田庄出口的货物数量要比从田庄进口到田庄的多得多。与田庄内部市场的商品交易不同,田庄与外部市场交易的主要功能不是满足田庄的日常消费需求,而是为田庄带来大量的金钱,增加其财富。
三、两个市场运行的根本原因
汉代田庄内外市场的并存,以及流通中的商品和田庄在这两个市场中所扮演的不同角色,都有其特定的根源。在其具体根源中,田庄的管理模式和汉朝的政策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汉代田庄的管理模式对田庄内部市场的形成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具体来说,主要是由于田庄内部的整体综合管理和田庄内部小农个体生产的单一管理。对田庄的综合治理,是田庄“闭门成市”的物质基础。据史料记载,汉代田庄的管理模式以农业为主,农林牧副渔综合管理。范仲经营的田庄是西汉末年田庄的典型代表。《范鸿传》说:“(范)重,字君云,天下好耕,庄稼好,好...其管理行业也没什么可放弃的,班级服务适合孩子,可以上下功夫,财富比岁高一倍。这是300多公顷的土地。其所在的陆舍,厅堂沉重,架子很高,而且充斥着恶毒的运河。还有鱼和牲畜,你要就给。”《水镜诸交水》也记载了樊冲田庄的情况:“(范仲)可治农田三百顷。从鲁舍起,高楼连亭台。波涌,竹林;六畜放牧,鱼赢梨果,檀香刺桑马,闭门入市。战弓装备,从百万到百万。其功不尽,其谋,其富为君。”从上述文献记载的樊氏田庄的情况来看,除农业外,田庄内还有畜牧业、渔业、林业、纺织等手工业生产,以及商业贸易。根据崔鼎的《四人月令》可知,东汉的田庄至今仍保持着这一特征,是一个农林牧渔、手工业、商业综合经营的经济单位。田庄内大规模的农林牧副渔综合经营和“别出心裁”的手工业生产技术,为田庄的“闭关锁国”奠定了丰富的物质基础。虽然整个田庄是一体化的,但是田庄里的小农户是不一体化的。即使一些小农结合农业和家庭手工业,可以通过种田男织女解决温饱的基本生活要求,但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生活需求。比如衣服的染色,油、盐、酱、醋的生产,不是单个小农就能解决的。农业生产所必需的铁制农具等。,只能靠田庄的力量来解决。当然,这些物品即使能在田庄供应,也是必须要买的,不可能由田庄主人免费供应或分发。为了获得这些生活和生产的必需品,田庄里的氏族、佃户和学徒必须出售他们的产品以获得金钱,然后再买回这些必需品。所以这就形成了田庄的内部市场,也就是文献中所说的田庄“闭门成市”的景象。
汉朝的政策在田庄与外部市场的贸易中起了主要作用。虽然汉代田庄的管理模式使得田庄提供的产品超过了田庄本身的需求,但剩余的产品还是要推向市场,从而将田庄与外部市场联系起来。但是,汉朝的政策在使田庄这种基本自给自足、有明显脱离社会倾向的经济实体与外部市场紧密联系方面发挥了更大的作用。换句话说,是汉朝的政策决定了汉朝的田庄不可能成为一个封闭的经济国家。因为按照汉朝的政策,在地租较轻、人头税较重的时候,无论是田庄的主人还是田庄的其他居民,都要向国家缴纳大量的钱来完成国家的贡赋。为了获得这些货币,就要把田庄生产的商品卖到外面,和外面进行贸易。
首先,作为国家的臣民,农场主和他们的家庭必须纳税并为国家服务。农场的主人占有土地时必须向国家缴纳地租。由于地租是地租的一种,这一项不需要货币。但东汉末年,除了“三十税一”的地租外,还有一种额外的田赋。颜夕八年八月,《后汉书·桓帝纪》曰:“在陈武,郡国有田,初令收税钱。”田庄主要完成农田附加税的征收,所以需要获得货币。占有土地的地主必须在缴纳地租的同时缴纳草案税。和地租一样,“稿”“稿”也来源于土地。西汉末年,对秸秆和草票的征税,从收取秸秆、草料等实物,转变为收取钱币。《后汉光武帝史》引用《汉书·东观史》说:“为嵇父后羿,死于涪陵,状告帝皇于仁印元年十二月前租胡二万六千,稿费数万。”
除了缴纳地租,农场主及其家庭还必须向国家缴纳人头税。《汉高帝史》说:“四年...八月,开始是计算税金。”颜师古引如春曰:“汉仪注:人给钱十五至五十六,一百二十数。”汉代人头税不仅包括成年人的所得税,还包括未成年人的所得税,称为“口税”、“口钱”或“人头钱”。《汉昭帝实录》载元丰四年令:“四五年无口头赋。”颜师古引如春曰:“汉仪上注,七岁至十四岁给钱,共二十三人。”东汉的计税、交钱制度与西汉相同。作为国家的臣民,农场主和他们的家庭必须为国家服务。按照汉政府的规定,每个成年人每年要亲自服役一个月,不去的要交2000元直接雇人服役一月。一般来说,农场主人和他们的家人不会亲自去领徭役,所以他们必须把徭役的钱交给国家。此外,还有一种“更富”,这是对每年要守三天边境的成年人征收的替代税。每人每年300元,是合法的,一般养殖场主没有豁免权。从这一点来看,田庄完成国家人头税、徭役和续租,对他自己和他的家庭来说,需要的钱并不小。
作为拥有大量财产的国家主体,农场的主人必须向国家缴纳财产税。“若税”是对除商人以外的居民征收的财产税。是以财产为基础,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税目,其税率为每万元财产120元。《汉景帝史》在侯元二年五月刊登了一封信:“今若数十以上,得一官,不必数一贱士。”颜师古引用钱的话说:“一万块钱是一百二十七。”田庄内饲养大量牲畜,田庄主人可能要单独向国家缴纳“马钱”或“六畜税”。《西域记》赞云:“孝之天下...算交通、租房和六个牲口。”汉代《翟坊传》中有“税城满田园,若不及,计为马牛羊,得盐铁”之说。颜师古引用张彦日的话说:“把牛、马、羊头上的税算一千赔一千。”。此外,综合管理田庄还必须向国家缴纳包括酒税、盐铁税、鱼税和各种地方特产税在内的杂税。
根据上述情况,田庄主向国家缴纳的税收中,实物税所占比重相当小,货币税占主要部分。从这个角度来看,田庄主要完成国家税收,因此必须获得大量的金钱,而田庄主人获得金钱的途径无非是向田庄里的人收取或出售货物。据史料记载,可以看出当时田庄的主人是以实物收取地租的。所以田庄主要是获取货币,所以要进行对外贸易,把通过地租形式征收的粮食等农副产品和他在田庄外的各种作坊生产的手工业产品卖出去,换取他需要的货币。
也有学者认为,田庄的主人不向国家纳税,甚至田庄里的宗族、客人、信徒也不必向国家纳税。如吴先生认为客人“不纳税,报效国家”,是“荫蔽下的私家”[10]。其实这是不可能的。无论是田庄的主人,还是田庄里的其他居民,基本上都要承担国家的税收。
农场业主及其家庭成员的应税服务可以从一些文件中看出。如《汉书·文帝纪》载:文帝四年五月,“刘氏复辟,家无关系”。《汉书·高第·夏姬史》载:五年上谕。
在关中的侯子又到了十二岁,有一半是属于他的。". "《汉书·宣帝纪》载:元康元年五月,“复封豪杰姜侯周勃等一百三十六家子孙,令其献上永垂于世的祭品。它的继承人是首屈一指的。”(“复”指免徭役税。”《汉书·儒林外史》云:“元帝是好儒,凡能通者必复之。”颜师古的目光:“真是福气。“从这些记载来看,即使是宗室成员、王子的子女、英雄的后代,他们的服役也要纳税,否则不会有免除徭役税的记载。在这种情况下,田庄主人可以轻免徭役吗?当然,也有一部分农场主人可以免除徭役,但这些人的数量很少。按汉制,持有五品大夫以上爵位者,或乡县三老者,可免徭役。即使农场主人不必为服务纳税,也不意味着他的家庭成员不必为服务纳税。
其次,田庄里的其他居民,如宗族、客人、学徒等,租用田庄里农场主人的土地,不必向国家缴纳地租或劳役,但要纳税,为国家服务,即免不了要计税、赚钱、多交税、多交税,因为他们还是国家的“编制户”。税金的计算,口头的钱,更多的税金和计算要以钱的形式支付。仅算上改税,每个成年男性一年就要交420元。这就迫使这些人在市场上出售自己的劳动产品,变成货币,才能完成纳税。有学者认为,汉代田庄中的依附者已经摆脱了国家户籍的控制,不再纳税报国。比如萧方先生所说的“曲曲的典客脱离了国家户籍的控制,成为了宗族的依附性公民”[11];林建明先生认为“土夫”已经脱离了国家的户籍,成为统治庄通的贵族地主的一员”[12]。这可能不现实。甚至在汉末,隐瞒待客是违法的,是被禁止的。《三国志·魏徵司马芝传》云:
太祖平荆州,以智为总督。那时候世界刚起步,很多人不为法服务。刘波桀公主,一个老式的英雄,有一千多名客人,他们原来是小偷,并进入了混乱。总之,支察杰克王是一个平等的战士。‘据史料考证,解家前后未给你。如果我当时把它藏起来,我会把它留在身后。智不听,就对说:“你是个大人物,有胳膊有腿,每次客人不干活,他们都抱怨,还在小溪上闻一闻。今天我们都是军人,运气好的时候会被送。“兵已聚郡,节等于藏。正因为如此,杜佑责怪郡县军事繁荣,郡县历史贫穷,乞平。芷奈池济南,有罪陈杰。太守杜光尊新知,即随节而行。
总司库刘杰有“千余客”,都要服务纳税。刘杰用他的权力保护他们不去服役。但这种情况在当时还是违法的。否则,司马芝也不会“送客为王当兵”,指责刘捷“凡客不与他同功”,“犯了背信弃义之罪”。按汉法规定,奴婢的使用要“加倍”(应劭在《汉书》六年注中引用:“汉法人算一算,就一百二十元,只有贾人和奴婢加倍算。”)——“双算”当然是奴婢的主人出钱。如果宗族、客人、徒弟都不用承担国家的任何义务,哪个庄园主愿意用奴婢?但汉代仍有不少使用奴婢的情况。
汉代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和人口核查制度以及对隐匿人口的严厉惩罚措施。正常情况下,农民很难离开户籍,养活所有人,这也让官员和有权有势的人不敢把流民藏起来当仆人。据居延汉简记载,汉代户口登记的内容非常详细,包括籍贯、住址、爵位、职务、姓名、年龄、身高、肤色、性别、年龄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等。汉代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还建立了严格的人口核实制度。汉代的人口核定是在征收人头税的时候进行的。一般来说,每年的八月都是查账收税的时候。后汉书《后汉书》说:“汉法常以八月计人”,注:《汉仪注》说:八月初计为赋,故计为人”。据《后汉书》元末四年七月“金芳案与时比”一句,李习安注:“东观纪曰:‘此八月案与时比。’叫查账,也比它好。“可见,每年八月收税的同时,地方官员也要查账。为了加强对流民的控制,汉政府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来强制流民返乡,如《藏律》、《难民法》等。放弃藏匿法,又称藏匿时坐在对方面前法,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禁止藏匿流亡人口。所谓“死王公官民,舍藏有法”[13](淮南衡山王著安)。在这种情况下,隐瞒户口的被赡养农民只能是少数。
汉朝在严格控制户籍的基础上,制定了重人轻地的政策。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田庄的主人,还是田庄里的其他居民(奴婢除外),一般都要向国家缴纳一大笔钱才能完成朝贡。为了完成国家税收,田庄主人和其他田庄居民不得不拿出他们的产品,在田庄外出售,以换取他们需要的钱。所以汉朝的政策决定了汉朝的田庄不可能是一个封闭的经济国家。这无疑同时活跃了市场。这也是汉代商品经济比较繁荣的原因之一。
第四,结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汉代田庄的管理模式,尤其是重人轻田的税收政策,将田庄与整个社会紧密结合在一起。实质上,田庄是相当自给自足的,它有明显的游离于社会之外的倾向。这是由田庄综合经营的特点决定的,因为它可以“闭关自守”,自给自足。但田庄综合治理的富晶生产、田庄主对财富增值的追求以及汉朝的政策又将它与整个社会紧紧捆绑在一起,使其无法脱离社会。传统观点只看到了汉代田庄的自给自足,即综合经营,不需要索要所需物品,从而得出“闭关自守”,很少与外界交流的结论。认识到汉代田庄不是一个封闭的经济状态的学者,看待田庄的经营模式,认为汉代田庄的商业化经营是因为田庄的剩余产品进入流通领域或做生意牟利,没有从大的社会环境或国家政策上考虑。从实际情况来看,在统一强大的政权统治下,一个国家怎么可能允许大量存在于其控制之外的格兰奇出现在其统治之内?汉政府依靠国家政权的力量,通过重人轻地的政策,主要征收货币税,使汉代的田庄与外界市场紧密联系。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商品的出现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生产需要两个基本条件: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私有制。随着社会分工的出现,各个行业的生产者生产不同的产品。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存在,这些产品归每个生产者私人所有,不能直接分配。他们必须采取商品交换的形式,通过买卖来满足自己的生活和生产需要。因此,商品交换是自由和自愿的。然而,汉代田庄的商业化运作并不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而是汉代重人轻地的税收政策所逼出来的。田庄大多是被动地而不是主动地进入整个社会市场,农副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有时是要卖的。换言之,汉代商品经济的繁荣并不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也是重人轻地的税收政策所造就的。这是一种不完美、不成熟和人为的繁荣。一旦政府的控制力被削弱,无法控制遍布全国的这些大大小小的农庄,商品经济的繁荣自然就破灭了。那么,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汉初商品经济如此空前发达,而到了汉末甚至汉后很长一段时间都难以达到这种程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