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渠保护办法

一、灵渠本体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①运河的第一段。

保护范围:思贤桥至苏家桥南岸,起于运河堤岸,向外延伸20米;苏家桥在李湘镇和大禹村之间的公路的东面50米和南面50米处。观音阁旧址段北运河岸为起点,延伸100米;竹枝岩北起陡峭的东岸,延伸50米;沱龙河旧路入口起于思贤桥南岸,延伸50米;3.墓边围绕一般墓地延伸10米以内。

建设控制地带:东起鳌鱼山东麓道路,沿分水塘村西侧宅基地道路向北至引水渠,沿引水渠向北450米,向西转大峪村公路,沿大峪村公路向北400米穿越老湘江苏家大桥;从苏家桥到观茅岭(231.6高地)沿鸟一岭山脊,沿观茅岭高地山脊到西南的灵渠饭店的水池高地,南到兴安罐头厂的横塔高地,再到东南的240.2高地,东北的252.9高地,230.2高地;从230.2高地向东北,过洋河到234.8高地,向北拐到254.2高地,向西拐到敖裕山东麓的公路。

(2)李三大桥段。

保护范围:从铁炉兜至东风水泥厂堰段,从渠堤开始,延伸30米以内。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线为基线,向外延伸50米以内。

(3)黄龙堤段。

保护范围:从兴桥陡坎上游50m至陡坎下游100m的灵渠段,从渠岸开始,向外直角延伸50m以内。

建设控制地带:东起在山高地200米,西至清水河高地,北至万家山,西北至奔头山高地、刘堰口山高地、大猪头岭(285.5高地、290.6高地),北至小猪头岭高地,西北至凤凰岭高地,南至大石岭高地、小石岭高地,东南至李嘉图234高地。

(4)回龙堤段。

保护范围:回龙大堤上游100米至回龙大堤下游100米、泄洪渠下游100米的灵渠段,从灵渠岸边开始,延伸20米,从泄洪渠岸边开始,延伸50米以内。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线为基线,向外延伸30米以内。

(5)乱塘堰段。

保护范围:滦塘桥上游80米至清水河故道与灵渠交界的灵渠段,北岸自灵渠渠岸起,延伸30米;南部从清水河故道南岸开始。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线为基线,向外延伸30米以内。

(6)其他段落。

保护范围:从灵渠河堤开始,延伸10米以内。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线为基线,向外延伸20米以内。二、与灵渠相关的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东至凌河,西至大蓉江,南至榕江新酒厂,北至白竹铺南山槽,面积约4平方公里。

建设控制地带:同保护范围线。第三条灵渠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灵渠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桂林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灵渠保护协调机制,制定保护政策,协调解决灵渠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兴安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灵渠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灵渠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灵渠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灵渠保护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渡槽保护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或者其他方式参与灵渠保护。第五条兴安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灵渠保护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六条自治区应当统筹安排灵渠保护专项资金,用于灵渠的保护、管理和修缮。灵渠保护修复的建设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并报经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在灵渠本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大田坪大坝、小田坪大坝上新建码头或者在坝顶通行机动车;

(二)擅自新建码头或者在口中从事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三)跨运河建桥、新开取水口、筑坝、修建取水泵站或者从事其他与运河堤防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四)撬动、破坏陡门、堤坝、堤岸、桥梁、水涵构件,在其周围从事取土等破坏自然风貌的活动;

(五)其他损害灵渠本体的行为。第八条在灵渠历史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筑路、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取土、挖砂、清路、深耕、养殖等。秦城遗址上;

(二)在石马坪古墓葬内修建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在石马坪古墓葬内取土、种植、建坟;

(三)在飞石上绘画、刻画、破坏石刻,刻写或者补充近现代或者古代作品的;

(四)其他损害与灵渠相关的历史文化遗迹的行为。